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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知情权的规定非常少,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 [1] 与第68条第2款 [2] 涉及。按照这两条规定,合伙人也只是可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或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以及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因此,合伙人在合伙型基金中如何行使知情权,往往要从司法实践中找到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具体裁判规则
针对行使知情权的常见问题,同时结合具体的司法判例,我们抽象出下述具体的裁判规则:
问题1:从行权主体来看,未实缴出资完毕的合伙人是否有权行使知情权?
裁判规则:瑕疵出资的合伙人仍享有知情权。
典型案例:(2021)沪01民终4661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即便XX、XXX未实际出资,《合伙企业法》并未禁止未实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行使知情权”。
问题2:从被行权主体来看,应向合伙企业还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主张权利?
裁判规则一:被行权主体原则上应为合伙企业。
典型案例:(2021)沪02民终8985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XXX于一审中诉请由XX公司向其提供,一审法院认为XXX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为合伙企业,而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故对XXX的主张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2019)粤03民终29212号
裁判规则二: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被行权主体也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典型案例:(2020)京02民终6738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XXX上诉称,其系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XX承担相应义务。本院认为,依据XXX与XX之间《合伙协议》的约定,XXX的确有权要求XX向其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问题3:从程序来看,是否以要求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出书面要求为前置性程序?
裁判规则:如无除外约定,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无需履行任何前置程序。
典型案例:(2019)粤03民终29212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合伙企业提出过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即履行必要的程序,故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未就权利的实现设置程序性要求”,改判支持。
类似案例:(2020)苏02民终2368号、(2020)川01民终14494号、(2016)沪02民终7050号、(2020)沪01民终14057号
问题4-1:从资料范围来看,知情权对应材料的起始时间分别如何?
裁判规则一:鉴于合伙人对于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责任,合伙人有权查阅入伙前的资料。
典型案例:(2021)浙02民终4794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企业经营行为具有整体性、延续性,且案涉《新合伙人入伙协议》约定XX需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故XX合伙企业关于XX查阅权的行使时间应限定于2016年XX成为合伙人之后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2020)苏02民终2368号
裁判规则二:少数法院认定合伙人仅能查阅入伙后的资料。
典型案例:(2016)沪02民终7051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合伙企业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合伙人,而XXX在2014年12月10日之前尚不是合伙人,XXX主张查阅此前的财务资料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裁判规则三:合伙人仅能查询退伙前的资料。
典型案例:(2021)沪02民终8985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XXX于2020年6月16日退伙。故对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XXX不再享有知情权”。
问题4-2:从资料范围来看,资料类型是否包含原始财务凭证?
裁判规则一:多数法院支持知情权范围包含原始会计凭证。
典型案例:(2021)苏05民终3234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会计原始凭证是核实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允许合伙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有助于了解合伙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维护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和企业稳定,符合知情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类似案例:(2016)沪02民终7051号、(2020)沪01民终14057号、(2019)京01民终8577号、(2021)浙05民终290号、(2017)沪02民终6616号、(2015)徐商终字第0462号、(2021)鲁02民终12210号、(2021)浙02民终4792号、(2021)浙02民终4790号、(2021)浙02民终4791号、(2020)浙04民终248号、(2020)浙04民终250号
裁判规则二:少数法院不支持合伙人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典型案例:(2021)京01民终9418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并不应无限扩展,而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作出相应限制。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如果肆意扩张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范围,在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对于有限合伙人投资同类企业并未作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并最终损害合伙人利益。其次,……故对于等字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参考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法没有将股东可查阅范围扩展到会计凭证,故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财务资料的范围亦可以限定为包含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再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中包含大量的交易对手信息等商业秘密,有限合伙人依法系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投资其他同类企业,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随意进行查阅,明显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综上,该院认为,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关于财务资料的规定不宜扩展至会计凭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三:除财务报告及凭证外,部分法院支持其他经营资料,如对外投资资料。
典型案例:(2019)豫01民终21495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XXXX作为执行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XXXXXXXX投资管理中心持有的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属于合伙经营的重大事项,XXXX有义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该交易的相关情况”。
问题5-1:从行使方式来看,具体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仅能查阅还是也可摘抄或复制?
裁判规则一:多数法院认为,没有除外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时仅能查阅,不能复制资料。
典型案例:(2020)沪01民终14057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XX对相关财务资料仅有查阅权,并无复制权,而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也未特别约定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资料的复制权”。
类似案例:(2016)沪02民终7051号、(2016)沪02民终7050号、(2019)浙03民终257号、(2019)浙03民终326号、(2016)沪02民终7051号
裁判规则二:少数法院认为,合伙人在行使知情权时,有权摘抄相应材料。
典型案例:(2020)浙02民终3645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合伙人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为查阅,而案涉《合伙协议书》中也未约定合伙人享有复制权,故XX要求复制,缺乏法律依据,但摘抄应当认定为系属查阅方式之一”,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三:部分法院认为,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时有权复制资料。
典型案例:(2021)京01民终9418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表述均为“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未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可否复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属于对外公开的企业文件资料,XX公司要求查阅并复制,亦无不当”。
类似案例:(2020)浙04民终248、250号
问题5-2:从行使方式来看,是否有权要求专业人士陪同?
裁判规则:财务资料具有一定专业性,合伙人有权要求专业人士陪同,且一般均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2021)浙05民终290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越XXX诉请的问题。XXX并非专业财务人员,在其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辅助进行查阅,有助于XXX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查阅,同时确保XXXX企业的正常经营”。
类似案例:(2019)京01民终8577号、(2020)苏02民终2368号、(2021)京01民终9418号、(2020)浙01民终10594号、(2021)浙02民终4794号、(2019)京03民终6796号、(2020)苏02民终2368号、(2021)鲁02民终12210号、(2021)浙02民终4792号、(2021)京01民终9418号、(2021)浙02民终4790号、(2021)浙02民终4791号
问题6:从行使地点来看,是否仅局限于合伙企业的办公场所?
裁判规则一:多支持在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实际经营地、注册经营地或指定场所查阅。
典型案例:(2020)浙02民终3645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查阅地点,庭审中XX、XX养殖场对查阅地点发生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知情权的行使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不应对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企业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故原则上应当确定为XX养殖场住所地。现双方确认XX养殖场在其登记住所地即宁波杭州湾新区XX内未设置办公场所,而证据显示XX养殖场召开合伙人会议在XX公司内,XX养殖场的财务资料也保存在该地点,XX亦不能陈述XX养殖场另有其他办公场所,故根据上述情形可以确认XX养殖场实际办公地点在位于慈溪市××镇××街××号××楼的XX公司内,且诉讼过程中该院根据XX申请就XX养殖场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时亦将相关材料就地查封在该地点,而现XX所陈述的其拒绝在该地点查阅的理由为其与XX养殖场及XXX之间存在较大矛盾而不愿意在该地点查阅,该理由尚不能成为XX在该地点查阅存在障碍而需另行确定查阅地点的正当事由”。
类似案例:(2021)苏05民终3232号、(2020)川01民终14494号、(2021)沪02民终8985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28号、(2021)苏05民终3234号、(2021)京01民终9418号、(2020)苏02民终2368号、(2019)浙03民终257号、(2019)浙03民终326号、(2019)浙03民终258号、(2021)浙02民终4792号、(2021)浙02民终4793号、(2021)浙02民终4794号
裁判规则二:部分法院支持在法院查阅。
典型案例:(2020)沪01民终14057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XX行使知情权的地点。XX合伙称其不在注册地也不在企业年报披露的地址经营办公,其在上海并没有实际经营地或固定办公场所,XX合伙的所有财务资料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XXX保管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室,故XX应去武汉查阅;XX则称,XX合伙的注册登记地及企业年度报告披露的通讯地址均在上海,故XX合伙应将相关材料带至XX供原告查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双方查阅的便利,一审法院确定查阅的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类似案例:(2021)沪01民终4661号
问题7:从查阅期限来看,司法实践中有无具体要求?
裁判规则:一般而言,法院支持的查阅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典型案例:(2021)浙02民终4792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至于查阅的时间和地点,知情权的行使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因此,XXX的查阅应当在XX合伙企业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类似案例:(2021)浙02民终4794号、(2021)苏05民终3234号、(2021)苏05民终3232号、(2021)鲁02民终12210号
问题8:是否同股东行使知情权一样,要求合伙人行使知情权时不具有“不正当目的”?
裁判规则:合伙人行使知情权同样以不具备“不正当目的”为前提。
典型案例:(2021)京01民终9418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若合伙人、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损害合伙企业、公司利益等不正当目的,合伙企业、公司均可抗辩阻却知情权的行使”。
二、我们的建议
那么,对于拟行使知情权的合伙人应该注意什么呢?
1. 注意合同签署时涵盖相关内容。结合具体的裁判规则来看,许多知情权行使中的障碍,在合伙协议特约后都将大大降低难度,比如,是否有权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主张权利、主张知情权的资料范围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
2. 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应写入合伙协议。如未进行特约,实践中部分法院仍不支持对财务资料等进行复制,而在实践中,合伙人往往是通过行使知情权收集进一步主张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可摘抄甚至查阅,都将大大增加后续举证的难度。
示例:除向合伙企业查阅及复制合伙企业财务资料与投资运营资料外,合伙人亦有权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主张查阅及复制合伙企业财务资料与投资运营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予以积极配合。该等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财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期账及其他账簿)及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月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及相应报告附注与财务情况说明书)。
3. 行使知情权时,诉请一定要具体、明确。首先,越为具体的要求越容易执行,其次,申请强制执行时,诉请越明确,受理与实际执行的难度越低。
示例:请求判令XX合伙企业置备合伙企业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财务资料与投资运营资料于XXXX供XX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与律师查阅、复制,具体包括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资金往来明细、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发票、收据、收条等)、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期账及其他账簿)、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月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及相应报告附注与财务情况说明书)、XX投资XX公司的协议及打款凭证……
注[1]《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注[2]《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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