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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适合的上市主体的法律分析

2019-11-26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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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拟IPO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主体会有多个,有的是出于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有的则是因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过程中产生的有些则是因为财务避税等原因而设立的多个主体。但是在IPO的进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发行人主体到底用哪一个?这是一个基本问题,因为一旦确定了发行人主体,后续的工作都要围绕着它来开展。无论是业务重组,还是报表调整合并亦或者是法律问题的解决,通常都要从发行人主体的角度出发,并以保证顺利通过审核作为最高目标和工作原则。

本文从IPO审核法律实务角度出发,探讨拟上市企业如何选择上市主体,确定上市架构的相关问题。但最终上市主体的选择,还需经过多次谈判,并以保荐机构的意见为准。

一、确定上市主体架构(资产重组)的总体原则

合适的上市主体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其他上市板块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规范运行以及财务与会计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企业在选择上市主体、确立上市架构时通常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整体上市原则

从证监会的政策指引来看,整体上市是确立上市架构以及进行设立股份公司前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时会经营多项业务,若各业务主体互不相关,可分别独立上市。

2.若各业务之间有较强相似或相关性,根据整体上市的要求,企业一般需要对这些业务进行重组。根据《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3.在选择上市主体时,应当将历史沿革规范、股权清晰、主业突出、资产优质、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确定为上市主体,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上市架构。

(二)创业板上市关于上市主体的特殊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明确要求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也就是说,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在贯彻整体上市原则设计上市主体的同时,也要避免多元化经营。

根据证监会窗口指导,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不违反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

1.发行人经营的是同一种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的关系;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的业务。

2.发行人在一种主要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而且,应该视其他业务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情况,充分提示风险。

(三)选择上市主体时合规性的考虑

1.主体资格在合法合规方面的要求。一是依法设立的合法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股份公司持续性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持续性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算起。这里的3年指的是36个月

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出资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

3.上市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是合法的,且符合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这是发行上市的基础。

4.拟选择的上市主体的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即公司70%的主营业务3年内是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的且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化,要保证持续稳定性。

创业板的要求是发行人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高、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5.选择的发行人主体需股权清晰无争议。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一定是要清晰,不能存在各类的代持,交叉持股或者说找不到真实的股东的情况。尤其是涉及新三板摘牌企业作为IPO主体时遇到的三类股东的问题,他们最大的问题就在股权信息这一块。因为很难穿透到最终的实际持股人,所以说他们的股权信息披露难度也是很大的。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6的答复精神,对于三类股东给出了较为原则性的意见,总结下来就是:


① 要求能够保证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三类股东

② 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③ 要明确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

④ 排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⑤ 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四)重组的相关成本

选择上市主体进行业务或资产重组时需要考虑相应的成本:

1.税务成本。首先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行股权收购,企业合并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税要求进行纳税。具体纳税计算标准根据收购的股权比例不同也有所不同。其次,企业进行相关业务和资产重组可能会涉及历史遗留税款清缴问题,也会给发行人带来相应税务成本的增加。

2.机会成本。鉴于整体上市原则及规避同业竞争等相关审核要求,对于上市主体选择并进行相应重组的过程中可能会使得发行人不得不放弃某些市场或产品。因此,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

二、选择上市主体时独立性的考虑

(一)资产独立

1.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业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二)财务独立

要求选择的发行人主体能建立独立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独立,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用银行帐户。关于财务独立的一些判断标准:


1.首先是财务人员要独立。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当是发行人独立拥有的,不能是混用。比如说其他关联方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混用。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甚至和子公司用一班人马,几块牌子,一个财务部门里面同时做好几家公司的账也是不可以,应当独立出来。每个子公司,每个关联方有自己的财务人员,不能混用。

2.其次是核算体系和财务决策要独立。有时候发行人的财务决策往往受实际控制人的影响或是控股股东的影响。这样的话,它自己就不能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它的资金怎么用,下一个年度的财务预算怎么做,这些都必须要由发行人自己股东会、董事会去决定怎么做,不能让其他关联方影响。

3.银行账户要独立,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是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的项目之一。选择拟上市主体时,需要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账户与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间是否有大量频繁不正常往来。这也是判断财务独立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人员独立

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其实人员独立的问题,主要要关注拟IPO主体的工资如何发放?有没有代发或者别处领薪的情况;其次要拟IPO主体为员工社保是怎么交的,如果存在异地缴纳、其他法人主体代缴社保等情况就需要引起重视了。

(四)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这部分主要涉及公司治理的问题,那么选择上市主体时可以根据报告期的时间对这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机构需要及时建设健全。

(五)业务独立

重点需要关注拟选择的IPO主体是否有大量无法解释或者无法处理的关联交易,即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性问题。这里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采供销”这三个环节应当要有独立面对市场能力,还不能严重依赖于子公司或者是控股股东



三、拟上市主体所在地以及相关经济环境的问题

关于拟上市主体选择的过程中,我们除了上述涉及发行条件的硬性指标考量外。涉及发行人主体所处地理位置和经济大环境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同样来讲,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以及行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对于发行人主体选择有如下建议:

(一)如果企业需要大量研发人员投入和高端人才储备,有集群优势的城市是优先选择。

(二)选择上市主体时也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扶持政策进行充分考虑。不必也不能简单的追求高补贴,或绿色通道将拟上市主体搬迁至偏远地区。因为,流失的人才是补贴补不回来的。

通常来讲,在实际控制人有多个主体的情况下,涉及拟IPO的主体选择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考虑的问题比较多。综合来看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发行条件,充分考虑自身业务实际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再行决策方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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