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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及返程收购
引言: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原始概念源于风险隔离设计,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而设。SPV本身一般没有资产,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办公场所。SPV最初以“破产隔离”的作用应用于由美国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而中国企业进行海外融资过程中也逐渐发掘SPV应用于建立融资平台,作为收购主体进行控股等用途。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
1、核准程序
根据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设立SPV公司首先应经过商务部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设立程序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在离岸地(可以实现特殊目的的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因程序繁琐具体事项建议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费用不大。注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文件通常需2-4个月送达国内。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收购
1、 返程收购的方式
SPV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进行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为支付手段,也可以股权为支付手段,采取换股方式,即SPV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目标公司股权。采用现金为支付手段适用股权转让的操作,采取换股方式在并购中也较为常见,具体参考本公众号其他资料。
2、财务顾问的聘请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如SPV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下称“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本次并购作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3、申报程序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商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除报送上述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1)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2)财务顾问报告;
(3)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4)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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