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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当事人找到我们时,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案件已处于比较棘手的状态。往民事案件看,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剩下的路只有按程序向G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往行政案件看,当事人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在行政诉讼一审期间,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撤回起诉或成为重新起诉的拦路虎。当事人迫切希望我们能够提供一个解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整体方案。
(为便于读者了解案件,相关的案情及公司名称均进行简化处理)
1、甲省供销社与乙县供销社曾于上世纪80年代签订《丙仓库无偿移交给乙县供销社的协议》,约定甲省供销社将丙仓库全部无偿移交给乙县供销社自用或出租。但不能无偿给地方“征用”和无偿拨给其他单位。2、由于供销社系统的内部调整,丙仓库现权属人为甲公司(但未办理产权证),由乙公司管理、使用。至双方发生诉讼前,各方均多次确认甲公司是丙仓库的权属人。3、2015年初,甲公司拟申请办理丙仓库的国土证时,发现L市国土局向乙公司就丙仓库所涉地块颁发了4本国土证。(1)向L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丙仓库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产权为甲公司所有。(2)向L市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诉请撤销4本国土证。(3)向S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L市政府作出的42号文。5、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上述案件进行和谈并达成会议纪要,甲公司依会议纪要撤回两案行政诉讼的起诉。此时,民事案件率先作出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请,并在判决中认定丙仓库归属于乙公司。基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双方不再进行和谈。甲公司唯有上诉,但二审判决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自此,无论是民事案件还行政案件,当事人都处于绝对劣势。

在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能否提起诉讼?法院能否支持一方当事人(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请求确认享有物权的诉请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法院可以支持该项诉请。《物权法》虽然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和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如何裁判。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是在2016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该案早在解释施行前就结束了二审。基于不动产登记薄具有的物权公示效力,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推翻。所以,法院在审理时一直有意回避,并以“有证就有地”的思路及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属甲公司所有为由,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接到如此棘手的案件后,我们马上组织了案件研讨,并认真梳理案情、搜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案例,为客户提供整体方案。经分析,本案关键点为:在丙仓库归属甲公司的证据非常明晰的情况下,如何突破程序限制,使当事人的案件得到实质审理。民事案件:众所周知,再审程序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能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也是少之又少。再审程序共有两道关口,第一再审审查,第二再审审理,必须经过两道程序才有可能使案件得以最终改判。再审审查的重点主要是判决/裁定是否有错,是否有必要改判。因此,我们重点强调:1、丙仓库作为划拨土地,不能通过一纸协议划归乙公司。【也是一、二审没有重点查明的事实。】2、在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支持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诉讼请求。G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我们的主张,裁定提审本案。甲公司终于得到再次审理的机会。G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由于《丙仓库无偿移交给乙县供销社的协议》属于甲供销社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的内部协议,不具备民商事合同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案不予审查。最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至此,再没有一份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确认涉案4本国土证归属乙公司所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的法律效果跟民事案件截然不同。民事案件撤诉后,当事人理所当然可以再另行起诉,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撤诉后一般不能重新起诉。所以我们在行政诉讼案件首先要突破的也是程序限制。果不其然,一审法院也认定当事人撤诉后没有正当理由又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驳回起诉。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4本国土证的颁发行为程序合法。我们上诉至G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甲公司曾就本案被诉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后以与争议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起诉获裁定准许,而在协商过程中争议对方有承认丙仓库产权属于甲公司。后因协议不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依据不足。G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S市中院对甲公司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解决了程序问题后,S市中院继续审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1、L市政府作出的42号文是否对甲公司合法权利产生实际影响;2、4本国土证的颁证程序是否合法。我们根据G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所查明的事实,做了如下工作:1、检索关于政府批复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损害当事人权利的案例。2、再次梳理丙仓库属于甲公司的证据材料;3、检索所有关于国土证颁发的程序规定。我们对前述工作得出的结果进行整理后,统一提交至S市中院。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请,撤销L市国土局颁发的4本国土证。

本案在2016年年中重新开始诉讼之旅。从最开始的不理想,到最后成功撤销对方的国土证;我们陪伴当事人走过整整3个春秋;经历6个程序,接收6份判决/裁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正义。有人说中国司法重实体轻程序,其实不尽然。程序障碍在诉讼过程中处处可见,是当事人无法完全回避的。尤其是在前期没能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时,情况愈是如此。正如本案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和行政案件的重新起诉问题,若我们无法解决程序问题,实体上再有道理也没有用。所以越早选对诉讼策略,才能少走弯路,才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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