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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结案程序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一)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2)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3)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二)恢复执行案件
1、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
2、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1)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2)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3)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三)执行实施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六种方式。
1、执行完毕
(1)执行完毕方式
“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2)结案通知书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3)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④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⑤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2)合议庭评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3)裁定书送达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4)申请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2)、(4)、(5)、(6)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5)财产线索核查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7)恢复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3、终结执行方式
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情形包括:(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10)项、第(11)项、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4、销案方式
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案”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5、不予执行方式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6、驳回申请方式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
(一)执行异议案件
1、结案方式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2)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3)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4)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5)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6)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2、裁定方式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二)执行复议案件
1、结案方式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准许撤回申请,即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2)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3)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4)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2、当事人复议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3、裁定方式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复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三)执行监督案件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2)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3)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4)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5)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6)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7)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三、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1、结案信息录入
执行案件的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本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
2、结案违法责任
结案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的规定,或者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结案情况时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管理实现目标
本院执行局应当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结案的管理。实现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单独管理,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实现辖区的案件管理系统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重启执行程序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破产终结后,相关债权人新发现其有未经破产分配的财产,若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案情简介
一、2003年,甘肃高院经信托公司申请,根据生效判决对白银公司立案并强制执行:白银公司偿还信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3700余万元本息。
二、2004年4月,甘肃高院在执行中,曾委托评估机构对保全的白银公司工程管理处名下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的房屋土地评估作价4,280,880元。2005年6月22日,经白银公司紧急报告并请求协调,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致函该院,要求对白银公司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2007年5月21日,白银中院受理白银公司破产申请,作出(2007)白中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宣告白银公司破产还债。2007年11月20日,白银中院作出(2007)白中民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宣告白银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终结。
四、 2010年9月,甘肃高院根据信托公司申请,决定对案件继续执行。2015年4月,甘肃高院再次委托评估机构对该院查封的位于兰州市定西南路136号房产评估作价24,579,700元。2015年10月13日,甘肃高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五、 2015年10月21日,白银公司清算组向甘肃高院提出执行异议,拍卖中止。2016年8月11日,甘肃高院作出(2016)甘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白银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执行复议。2017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执复69号执行裁定,撤销甘肃高院该执行裁定,发回甘肃高院重新审查。
裁判要点及思路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关于本文讨论的这个问题,他们认为: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不启动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概括清偿,执行程序属于个别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所有债权人应当统一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并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应当不再可能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启动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未能受偿是否存在过错,并不能作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启动执行程序的理由。
二、本案中,信托公司无法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白银公司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则该财产相当于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2007年白银公司已破产终结,信托公司自2010年申请甘肃高院继续强制执行,超过该二年内追加分配的期间,故无法根据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
三、本案情形下,债权人信托公司能否再启动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当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的规则,但司法实务中,经相关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具有合理性,至于债权人之间是否及如何进行分配等相关问题,可在财产处分阶段考虑。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相关债权人能否重启执行程序的相关问题,总结实务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债权人遭遇执行难,不得以为采取了保全措施就疏忽大意,应积极主张程序权利。如本案中,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致函甘肃高院,要求对白银公司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并直接导致本案债务人由执行程序拖入破产程序,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的相关规定;首先,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作为政府机关,并非申请暂缓执行的适格主体;其次,该暂缓执行不符合法定事由,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法,执行标的物存在争议,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等;最后,该暂缓执行超过六个月的最长法定期限。因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遇到行政干预,进展困难,可聘请专业律师,提交相应的申请或异议,积极推进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应与法院及债务人保持沟通,如本案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竟然不知情,既未能事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方案的表决;又未能在破产终结后及时申请追加分配新发现的财产。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根据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
三、本案中,债权人的幸运在于其执行中保全的财产未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予以分配,故尚有债务部分清偿的余地。最高法院在本案例中填补了规则空白,肯认,在特殊情况下,破产终结后,经债权人申请可重启执行程序,但该新发现债务人财产需由各债权人在财产处分阶段进行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注:该条款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现该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注:因破产人无财产供分配或分配完毕而终结)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可撤销财产)、第三十二条(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个别清偿)、第三十三条(注:债务人逃废或虚构债务)、第三十六条规定(注:董监高侵占企业财产)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被执行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甘肃高院是否可以对本案继续执行。
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所有债权人应当统一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应当不再可能根据个别债权人的申请启动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未能受偿是否存在过错,并不能作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启动执行程序的理由。但如果确实存在异议裁定中实质上认定的本案执行中所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的事实,则该财产相当于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因本案债权人申请追加分配的二年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应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此时能否再启动执行程序进行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则,但实务中不应否定根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合理性,至于债权人之间是否及如何进行分配问题,可在财产处分阶段考虑。
但本案异议裁定对于执行中所查封的资产未被纳入破产财产,也未被政府收回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疑问,对白银公司清算组提供的相关证据需要进一步考虑,如有必要应进行实际调查。此外,异议裁定中对于本案债权人是否参与破产程序、其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相关的下列事实也未充分查明:1.厂坝公司的破产与本案执行债权是否相关,涉案债权是否已被分别列入厂坝公司、白银公司的破产债权;2.债权人信托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程序,是否向白银中院申报债权或参加破产程序;3.甘肃高院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白银公司破产的情况,白银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直到2010年9月甘肃高院决定对本案继续执行期间,本案执行处于什么状态。甘肃高院应就上述相关事实问题进一步查明后,结合本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重新作出裁定。
综上,甘肃高院(2016)甘执异1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69号】
延伸阅读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债务人破产的中止执行及终结执行等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一、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的,应当中止执行。
案例一:《章筠、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中部梦幻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2号】,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的,是否应当中止执行。
本案中,江西高院已作出(2015)赣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宝葫芦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宝葫芦公司的执行应当一律中止,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章筠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复议人章筠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关于南昌中院和江西高院是否拖延执行、故意等待被执行人破产的问题。江西高院在(2014)赣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中载明,由于宝葫芦公司和赣州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中部梦幻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故该院决定对涉及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统一协调、处置,并裁定提级执行。因此,并无证据证明南昌中院、江西高院存在拖延执行、故意等待被执行人破产、损害复议人权益的行为。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有关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应当理解为执行案件的全体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而在本案中,宝葫芦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章筠不同意移送破产,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不能阻却破产受理后中止执行。3.关于破产受理裁定的送达问题,该裁定送达是否违法,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关于另两个执行裁定未能送达的问题,执行法院已经释明该两个裁定是针对协助执行和强制审计作出的法律文书,且并无证据证明未送达申请执行人损害其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因此,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企业仍有退出破产程序的可能,一旦退出,执行程序应当恢复。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企业破产,则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均会得到相应的保障。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宝葫芦公司破产申请后,章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章筠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仍应对该被执行人继续执行等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其在执行终结后申请继续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68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3)大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能否继续执行。首先,本案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STX公司被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大连中院在STX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终结执行。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关于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其次,本案目前已经终结执行,恒宇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诉请求继续执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目前STX公司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执行程序也已经终结。恒宇公司主张的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其认为大连中院存在消极执行问题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辽宁高院(2015)辽执一复字第1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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