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新三板挂牌总经理参考实务

2016-05-1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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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决策人挂牌新三板需考虑的八大要点

 

企业董事长应该注意一下几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要真实;主营业务要突出;同业竞争要处理;持续经营有保障;资金占用要尽早解决;财务处理要真实;股权激励要规划;企业运作需规范。

  1、主营业务要突出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比如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有从事文化传媒的小规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没有紧密联系,应当对其进行重组,使公司集中于主业。

  资产重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重组的资产一定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2.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如《资产重组方案》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有利于公司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4.有利于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5.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2、同业竞争要处理

  具体关注内容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实职,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是否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有三种方式在解决同业竞争时经常为企业所用,1.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同业竞争公司转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2.注销同业竞争公司,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同业竞争企业,注销其余同业竞争企业不对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3.拟挂牌企业回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此外,根据具体企业情况,以协议买断销售、以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和充分论证同业但不竞争等方式也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持续经营有保障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要有保障,即企业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没有重大变化,在所处的细分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义;二是业务要配合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鉴定等活动,特别是要把有针对性的技术查新资料作为补充材料提供给监管机构,尤其是技术的未来趋势及可替代性技术优劣势的分析;最后,行业数据推理过程要清晰,要有详实的调研工作底稿。

  4、高新技术企业身份要真实

  拟挂牌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指出,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一项明确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资金占用要尽早解决

  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都存在“公司个人不分”的问题,即公司的资产、账户与个人的财产、账户有一定的混用现象。

  对于拟挂牌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资金占用问题,关键是尽早规范,不将问题带到以后的挂牌公司。重组、以股利冲抵、转为委托贷款等措施都是极为有效的解决办法。

  6、财务处理要真实

  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给出合理解释。例如,如果企业的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则对企业运营而言是一种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企业能对自己的风险转移能力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则“原材料价格波动大”不但不会对企业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体现了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另外,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公司的流动比率较同行业公司高,而资产负债率较同行业低等问题,主管部门都会要求企业做出合理的解释。

  7、股权激励要规划

  对于企业而言,人才是核心竞争力。仅靠高工资留住人才的做法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应对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权诱惑。但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提前规划,诸如稀释多少股权?如何定价?与业绩如何挂钩?会计如何入账?等问题在挂牌改制时会接踵而至,而此时再处理的难度会加大。

  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要在战略高度上给予人才足够的重视,以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其次,激励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并设置好完不成目标、严重失职等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最后,对于考核指标,公司也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

  8、企业运作需规范

中小民营企业容易在生产经营不规范、资产权属、环保、税务、“五险一金”等方面出现问题。如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按要求进行验资,导致注册设立存在瑕疵;租用的厂房产权手续不完善,其生产基地租赁方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连续因环保项目违规,遭到项目所在环保部门的处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面临税务处罚和调账;在报告期内按当地社保缴纳基数下限给员工缴纳社保,而非法律规定的实际工资,并且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一定要明白:彻底解决问题、切实规范运作才是根本,才是万全之策。

 

 

 

二、券商审查新三板 挂牌企业重点看什么

“中国未来的资本市场是非常有前景的。”来自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章晓亮说,第一个原因是中国企业融资大部分来自于间接融资,杠杆化很重,未来的融资市场一定要去杠杆化,大力发展新三板就是基于这样的理由。

 

  第二个原因和中国资本流动有关。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银行系统资产增长了2.7万亿美元,中国银行系统资产也增长了,而且增长了20万亿美元。但是企业还是碰到很多融资难题,原因是这20万亿美金并没有流入直接融资市场,所以需要发展资本市场。

 

挂牌新三板中券商的角色很重要,表现在哪?

 

  第一,挂牌新三板需要满足六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券商在企业挂牌前会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认可意见。在企业挂牌以后,券商需要持续督导和辅导企业。

 

  第二,目前股转公司已经把监管权力下放到各个当地的证监局,把筛选权利交给券商。现在券商在企业准备挂牌的过程中,承担了一些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责任,券商亲自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再撰写推荐报告。

 

  第三,券商的业务现在非常繁忙,因为有太多的企业想挂牌。也因为业务繁忙,券商现在对企业经营状况也有了要求,收入和利润都需要考察。不过券商很喜欢“互联网+”模式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是高科技企业,成长性强。

 

  除了“互联网+”企业,很多券商还有一个业务偏好,就是更愿意为那些会转板上市的企业做推荐。将来会转板上市的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付给券商的费用更可观一些。

 

券商在审查企业时,着重考察哪些方面?

 

  章晓亮说,无论是挂牌新三板还是IPO,券商都会重点考察一下六个方面,我们在其中一些要点上附上了他本人提供的案例分析。

 

第一点是主体资格。

 

  这主要是指公司的股权,而股权清晰是上市的基础。股权清晰包括几个方面:

 

  股东资格合格合法,没有重大的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两年内股东没有重大法律违规现象:例如有些企业的股东是公务员或军人,就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如有股权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批准程序。其中国有股权出资的时候极容易产生瑕疵,例如以前企业收购国有企业时候求快,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国有股权转让时执行必要的招拍挂程序。

 

  股权代持需要明确:曾有的委托持股关系可能需要解除,并在解除之后,需要在挂牌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历史成因,并明确权利关系。

 

  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或者实物出资不合规:很多企业注册之初是用实物出资的,但实物作价完全不符合真实价值,且实物没有经过评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物出资是需要评估的)。另外,很多互联网企业经常遇到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例如大股东以自有专利权出资,但这个专利跟企业日常经营没有关系,这笔出资就是有瑕疵的。

 

案例:实物出资问题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时遇到了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问题,解决方案是两步:第一步是详细披露当时没有评估的原因,并提供这个实物的原始单据;第二步是用现金补足等价的注册资本,当时泰信电子是股东自掏腰包45万元,补足注册资本。其他案例中,如果涉及无形资产问题,也是补足注册本金。

 

案例:注册资本出逃企业注册时候经常会找到一个中介机构帮忙补足注册资本金,但当手续走完之后,这部分资本金是要还给中介机构的。而这种资本出逃是要负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所以一家企业在挂牌时候,解释为这笔资本金为股东的资金拆借,做出了详细的披露,并声明这笔拆借履行了相关手续,并获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之后,这笔拆借作为借款,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最终补足资本金。之后公司还要建立的相关的制度,防范此类事件未来再次发生。

 

第二点是业务结构。

 

  尽管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但挂牌成功的企业要具有持续增长的业务。企业挂牌新三板是为了融资,投资人买进股权是为了回报。券商对于那些其实不能给投资人带来回报的企业,会相对谨慎。常见问题有:

 

  借壳:企业主营业务不连续,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披露原因。

 

  行业地位或经营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出租车行业作为萎缩的行业,不太可能再上市挂牌了;另外小额贷款、众筹、P2P等敏感行业,挂牌之前要和股转系统以及负责审核的机构做好沟通。

 

  专利、特许权、专有技术是否存在重大不利风险:很多企业的专利权都在控股股东手上,没有注入到公司,这存在重大的风险,要考虑规范。

 

  净利润:很多企业对补贴依赖比较强,需要提供后续的解释。企业需要做好信息披露,提示风险;并想办法说明这个补贴是可持续的,不是偶发性收入,是持续性收入。

 

  对主要客户、供应商或经销商的依赖程度非常高:例如很多系统集成的企业,只有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电信一个客户,这些企业一是要充分披露并提示风险,二是一定要在说明书里详细解释整个合同有一定的持续性,有一定的增长性。

 

第三点是财务核算。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挂牌新三板(或是上市)中重点被审查的地方。由券商出具的挂牌推荐报告中,超过80%的数据都是财务数据,所以企业一定要特别关注财务状况。这其中有几个方面的工作:

 

  重大会计政策需要提前考虑: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是收入确认制度,一些企业的收入确认制度是有争议的,有时是交付确认,有时是按进度完成情况确认,则需要作出同意。另外一些中小企业的收入确认非常混乱,有的是现金结付没有发票,有的收入是账外运营的,有的企业可能收入和成本都是账外运营的,这都需要进行处理和调整。

 

  信息披露:对于一家挂牌企业而言,信息披露是核心,而财务信息披露是核心中的核心,这其中可能涉及,企业毛利率是否合理、和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数据相比是否匹配、业务和财务状况是否匹配、销售量和财务数据是否匹配等。

 

  核算规范的步骤和方法需要合规处理。

 

案例:收入确认方式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游戏企业,是按电子邮件来确认收入。虽然听起来很奇怪,但是这家公司解释了他的合理性:按照《合同法》,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形式,是可以作为合同依据的;另外按照《电子签名法》,邮件也可以作为客户认定,确认收入的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这家企业认为电子邮件发送是代表着整个权利义务,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对方了。

 

案例:多套账并存很多企业至少有三套账:一套应付税务,一套应付银行,一套公司内部看。账目调整肯定是以报税务局的账为基础,把管理账上的数据并进来。这里可能会面临补税成本问题和原始报表和已申报报表差异太大的问题。但仍然建议企业并账,以便解释收入增长的问题。

 

案例:常见的账外收入成本问题一是采购和销售两头不入账,都是现金采购一些原材料,或者是现金销售一些产品。二是销售收入不入账,产品成本通过账面核算。三是多套账核算收入的成本。整个账外业务是典型的偷税漏税行为,因此建议企业把整个账外收入放进来,这里的难点是考虑如何补缴税金,以及补足单据。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出面。

 

案例:股权激励费用计算企业给员工的股权激励,只要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这个差值都要进入费用的。比如每股净资产是3块钱,以1块的价格卖给员工,中间的2块钱都要进入费用。这个费用规模很大,一定会影响当期损益的。如果企业设定锁定期(例如3年)则可以在三年之间要摊销这笔费用。

 

第四点是税务规范。

 

  税务规范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历史纳税范畴,企业过去的纳税需要合法,没有偷逃税问题。二是股改过程中的税务规划,一些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降低税负。

 

第五点是合规经营。

 

  合规经营涉及到三个方面:

 

  企业要合法,例如重污染企业需要达到环保标准。

 

  质量合规,例如研发生产销售产品的资质需要合法取得。

 

  最后是公司治理合法,例如企业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营,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齐全,有相对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点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问题对于挂牌和上市的企业非常关键,券商和股转公司在审核企业时,会重点考察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关联交易是否合理、是否必要、定价是否合理:股东会担心大股东利用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以前有资金占用状况,挂牌之前要尽量把资金撤回。

 

  保持独立性:财务、机构、业务、人员、资产一定要做好独立性,尽量跟大股东完全切割开来。

 

  同业竞争问题:如果大股东有两家企业存在同业竞争,那为了防止利益倾斜,一般建议将两家企业合并之后挂牌。

 

案例:股东资金拆借规范在没挂牌之前,老板从公司里拿点钱是很正常的,但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掉。一般解决的方案:一是披露并提示这个风险;二是要付给公司利息,并在挂牌之前把资金占用归还给公司;三是要制定完备的制度,真正的关联方想从公司进行资金拆借,一定要经过非关联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当然是尽量避免资金拆借或者是关联方交易。

 

案例:无偿租赁关联方资产

 

  这个案例基本上在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例如公司办公地点都是老板自己的。一般解决方案是:一是如实披露风险;二是按市场价格租赁,如果免费租给公司也是要计费用的,只不过视同为大股东的捐赠;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确保交易的公允性,交易公允是核心。另外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必要性和公允性是关联交易的核心,对企业的建议是,能减少关联交易就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三、新三板的可及性让现实不骨感

成长中的生物技术企业往往面临四大考验:一是规模小,盈利能力弱;二是增长快,资金需求大;三是估值小,引资谈判地位弱;四是技术密集,人才需求迫切。而在传统的资本市场中,由于政策及制度硬性要求,生物技术企业想借力资本市场往往都是面临着“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的尴尬局面。而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为生物产业提供了一扇对接资本市场的大门,让更多的有潜力、有爆发性的生物企业有了接触资本市场的机会,也让这骨感的现实不断丰满起来。

仁会生物当时面临熬五年上创业板还是直接登陆新三板的选择,之所以选择新三板,关键在于新三板服务于创新型企业的定位,能很好的契合企业发展的战略:

 

1遵循企业发展规律,谋求长期发展

新三板没有苛刻的财务门槛,挂牌成本低,业绩压力小,只需展示真实的自己。这使得挂牌企业可专注企业长期发展竞争优势的建立,制定长期战略,从容布局;

 

2企业信誉度大幅提升

挂牌新三板,不仅能对客户起到宣传作用,同时可增强政府关注度,提高行业地位,而银行对亏损企业的授信也在股份信誉的保障下成为现实;

 

3人才引进与激励

优质人才对与企业一直是宝贵资源,而新三板独有的放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必然会为企业吸引一大批优秀人才,2015年7月20日仁会生物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成为全国股转系统第一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完成登记的挂牌公司;

 

4融资的便利性

挂牌新三板可大幅提升企业资本流动性,而新三板市场投资者的多元性以及退出机制也为企业带来了丰富的资金来源,现在很多人认为新三板缺乏流动性,但仁会生物的一位香港股东告诉我,内地投资人是被A股市场宠坏了,在他们看来仁会生物挂牌新三板后的流动性比大部分港股好;

 

5外延式发展的可实现性

挂牌新三板提升企业市场地位,从而借机并购其他企业,这在之前也是无法想象的,不过并购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自身的消化能力。

 

 

 

四、多家券商提高新三板立项标准

距离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推出已正式进入倒计时。近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已于5月4日通过新三板分层方案。分层推出前夜,挂牌企业正摩拳擦掌。与此同时,券商的新三板挂牌要求与收费标准也在悄然提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包括安信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已经提高了新三板立项标准。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股转系统监管趋严,风险加大,工作量加大,且后续持续督导工作多。收入与风险的不对等,导致了部分券商开始提高新三板挂牌要求。

例如,安信证券表示,为加强安信证券股转系统推荐业务立项管理,促进挂牌业务规范运作,将实行新的新三板立项管理办法,其中对财务各项指标都有所提高。

记者获得的一家大型券商新推出的新三板立项管理办法显示,立项财务指标要求包括

1.拟挂牌企业申请立项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期,主营业务收入为5000万元(含)以上,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含)以上;

2.不符合1条件的,对属于优势行业的拟挂牌企业申请立项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期,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0万元(含)以上。优势行业包括互联网、医疗、教育、体育、大娱乐、大消费、环保技术应用、高端制造等;

3.对属于优势行业的拟挂牌企业但不符合上款2条件仍提出立项申请的,项目组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等材料同时,需补充提交《可持续经营能力论证报告》,由立项委员会审核投票。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券商新的立项管理办法大大提高了新三板挂牌要求。事实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多家券商都已经提高了新三板的立项标准。

“现在各家基本上都提高了立项标准了,包括收入、净利润、规模、行业等,与之前相比都有新的要求了。”上海一家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

 此外,部分券商的收费标准也有所提高,包括后期持续督导费用。“我的一个客户已经在券商通过了内核,但是现在对方给涨价了。原来说是10万,现在已经涨到20万。他们说总部出新规定了,五一后调了权限,部门老总权限低了。”一家新三板中介机构人士告诉记者。

 

 

五、这几类企业最适合上新三板

 

1、初创期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被喻为新三板的血液,重要性再怎么形容都不为过:一方面,新三板市场本身就是为了打通股权融资渠道、服务企业创新而设立的,且新三板市场准入标准、做市交易、监管措施等配套制度,也都是为初创型高科技创新企业量身打造的;另一方面,创新也是新三板投资人最看重的特质,具备高新技术和创新业务模式的企业更容易拿到融资、获得高估值。

 

而同时,创新的另一面是风险,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等公司而言,初期都是不盈利的,若长期得不到资金支持就很可能半路夭折。新三板“挂牌即定增”等机制与IPO融资相似,而又省去了排队等成本,对于资金饥渴的初创型企业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和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联系密切的企业

 

由于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可以带来GDP、就业、税收、口碑等一系列好处,各地政府竞相出台补贴措施,不惜下血本将本地企业送进新三板大门。相应的,企业一旦挂牌成功,不管原先多么名不见经传,也从此进入了体制内的视野,享有资源、渠道、人脉、声誉等诸多隐形福利。对于医疗、教育等与体制内联系较密切的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

 

3、未来有上市计划的企业

 

登陆新三板,等于一次IPO的试炼,企业在信息披露、财务、公司治理等方面离上市公司的标准更近了。此外,经过和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深度磨合,也为上市消除了不少障碍。此外,挂牌后公司成为公众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更早暴露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有利于公司树立阳光、透明的形象,给未来成功上市赢取印象分。

 

4、寻求并购和被并购机会的企业

 

对于成长到一定规模,在资金、技术、人才、业务拓展渠道等方面遇到瓶颈的企业来说,被一家上市公司以保留相对独立性的方式并购,也不失为一种快速成长的捷径。新三板挂牌企业由于普遍具备技术优势和创新模式,且并购成本较低、定价机制明确,而成为上市公司的热门并购标的。

 

除了被并购,一些企业也会有主动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需求,而新三板挂牌也为此类并购提供了便利。据挖贝新三板研究院,首先,登陆新三板后,企业募资渠道增加,有实力实施并购;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定增股份方式实施收购,多了一种低廉的收购支付方式,而原来必须用现金支付;最重要的是,做市制度退出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流通性强、交易活跃,投资者也会比较踊跃地参与公司发行股份收购事项。因此,寻求并购和被并购机会的企业,不防多了解一下新三板。

 

5、拟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

 

“阿里巴巴纽交所上市诞生数千名富豪员工”的神话让无数人对“别人家的公司”眼红不已,也让“股权激励”一词进入了企业家们的视野,特别是对初创期中小企业而言,普遍存在薪酬水平低、对人才依赖度高的问题,更亟需股权激励来留住人才。

 

新三板的作用首先是为员工股权提供流动性,只有企业上市了、可以交易,员工手里的股权才是有价值、可变现的;此外,相比A股而言,新三板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灵活性更高,由于没有专门的员工持股规定,挂牌公司主要还是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股权系统的相关规定,除了模拟上市公司实施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员工持股外,还可以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员工持股。因此,对于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登陆新三板是不错的选择。

 

6、有较强品牌宣传需求的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拿到了股转系统的挂牌许可,以及六位数的公司代码,“逼格”立马太高了一个档次,也有助于提升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另外,企业可借助挂牌的契机进行一番品牌宣传,挂牌之后,也会有业绩说明会、定增路演等各类展示企业形象的机会。那些有着强烈品牌宣传需求的企业适合挂牌新三板。

 

六、新三板客户最常问的22个问题之标准解答

 

(一)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新三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

 

(七)大股东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商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八)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

为股份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核准或备案。但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须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如何收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转让经手费;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需按总股本缴纳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十)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如果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如何登记?是否属于限售股份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十一)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独立董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十二)挂牌公司准备向外部投资者和原股东定向增资价格不一,是否可以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

同一次定向发行中,不同认购对象的认购价格应保持一致。如果员工认购股份构成股份支付行为的,应执行有关会计准则并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十四)如何看待新三板的流动性问题

 证监会提出:新三板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在此情况下如何看待新三板的流动性问题比较引人关注。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是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股权集中度高,交易需求相对偏弱;另外,新三板致力于发展专业投资市场,投资者大多数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资本等专业机构,以长期投资为主。交易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结构等特点决定了新三板的股票交易不会有主板市场的高换手率。但“适当的市场流动性”是交易场所发挥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的基本前提,新三板将致力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改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首先,放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规定,增加市场可流通股票的数量;其次,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再次,丰富交易方式,通过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方式,满足挂牌股票多样化的流动性需求。做市制度方面,新三板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进行做市转让,必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做市商应在新三板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企业与做市商之间的选择,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做市商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股东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和在新三板买入等方式取得。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为防范风险,新三板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

 

(十五)挂牌企业如何融资

新三板致力于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不断丰富融资方式和品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个性化金融服务。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资,也可以通过新三板与其他金融机构搭建的服务平台间接融资。新三板支持企业在挂牌前、挂牌时和挂牌后施行融资。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通过股票发行融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程序简化、融资快速、事后备案。股票发行没有财务条件,挂牌公司可以自主掌握发行的全部流程,只需在发行验资完成后,向新三板提交备案材料,不会因为事前审批而拖延发行进度。

 二是公司自治、按需融资、不强制限售。新三板对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对每次发行间隔也不作强制规定,公司可以实现按需融资。

 三是定价方式多元化。挂牌公司可以通过路演等方式推介、通过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也可以与特定发行对象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四是认购形式多样化。发行对象除可以用现金认购外,还可以用其他非现金资产认购。

 

(十六)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计主要考虑的是什么,此次为何将个人投资者门槛调整至500万,今后投资者准入的门槛是否会调整

新三板整体上属于专业投资市场,须建立与中小微企业风险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中小微企业业绩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二是多元化的专业投资者结构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和市场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创新;三是发展专业投资市场符合新三板自律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市场文化。针对自然人投资者,新三板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维度严格准入条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扩大试点后挂牌公司的社会关注度将进一步提高,市场风险外溢的波及面更广,需要更加审慎地控制市场风险;二是着眼于深化市场功能和提高市场效率,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将加大力度,需要以严格的准入管理为市场创新的风险控制留出空间;三是机构与自然人标准趋同,更有利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执行。经过系统测算,将自然人投资者的准人标准调整至500万元证券类资产符合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的要求。新三板正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人队伍,鼓励和推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引导和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定向投资产品。达不到“500万元证券类资产”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定向投资产品参与市场。投资人准入门槛也非一成不变,新三板将根据市场发展阶段、投资人队伍的成熟情况以及市场的需求做出相应调整。

 

(十七)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向沪深交易所直接申请上市交易

按照国务院49号文的精神,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新三板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条件,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根据新三板业务规则,如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新三板申请暂停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新三板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十八)区域股权市场与新三板之间是否存在便捷转板通道

根据国务院49号文,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号)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新三板鼓励满足上述条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原则上,运行发展规范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可以更为便捷、高效地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将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进一步研究更为便捷、顺畅的衔接机制。

 

(十九)新三板扩容全国后,新三板的审核标准、程序、流程有没有变化

    扩大试点后,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审核标准没有变化。根据国务院49号文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新三板对涉及与中国证监会衔接的程序和机制做了相应的修改。今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新三板进行自律审查,企业审查通过后,新三板直接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向新三板申请办理挂牌手续。新三板

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但也不仅限于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全国范围内凡符合挂牌准人条件、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基本要求的企业,新三板原则上都将同意其挂牌。新三板在挂牌审查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挂牌企业如实披露信息和依法合规经营;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新三板不对挂牌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作判断,引导市场中介机构和投资人自主选择。

 

(二十)新三板扩容全国后,企业申请到新三板挂牌是否会形成排队现象

 为迎接扩容全国,新三板已经在组织建设、工作流程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和优化。目前,新三板已形成了一支稳定、精干的员工队伍,完全能保证挂牌审核等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新三板已建立起简易、高效的审核流程。据统计,2013年新规则实施后,新三板从受理材料到出具审查意见通常在30个工作日左右。加上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挂牌公司公开转让文件的时间,从申报材料至挂牌完成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为便于市场各方参与,新三板正在加紧推进“电子化报送、网络化沟通”的办公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说明的是,新三板不做规模限制,也不做节奏调控。扩容全国后,新三板会继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简化审查流程,企业挂牌不会出现排队现象。

 

(二十一)为什么要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四是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五是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新三板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新三板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二十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退出机制如何考虑

“有进有退”、“新陈代谢”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新三板为挂牌公司提供了市场化的准入途径,也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根据新三板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新三板终止其股票挂牌:(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新三板同意;(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6)新三板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新三板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退出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将有更多个性化的选择。(来源: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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