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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依加速到期约定诉请提前收贷,不以主张解除合同为前提!

2020-06-22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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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若其连续两次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银行有权视借款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后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在不解除借款合同情形下提前收回贷款,自贷款人向借款人送达收款通知之日起,借款人应依约支付相应本息。


案情摘要
1. 中东集团与三亚农商行等六家银行签订《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贷款五亿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2. 《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中对还款方式进行约定: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合同约定以分次还本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如果连续2次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贷款社有权视借款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3. 《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中对合同解除进行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存在贷款欠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赔偿损失。
4. 借款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付息,三亚农商行等六家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中东集团支付相应贷款本息。

争议焦点
三亚农商行等六家银行是否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中东集团清偿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

三亚农商行等六被上诉人与中东集团之间签订的涉案《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中所载的,第9.2条,中东集团应按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债务;第12.7条,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第九条规定,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不能收回的,有权按约定上浮利率计收利息等措施;第18.7条,借款人如果连续2次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视借款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等合同约定内容,三亚农商行等六被上诉人针对中东集团自2014年12月起连续拖欠涉案贷款利息等违约行为,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中东集团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该项主张依据充分、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在此情况下,海南高院基于三亚农商行等六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中东集团发出《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因中东集团拒绝签收,遂进行留置送达的事实,认定涉案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30日,并无不当。关于中东集团等上诉人为支持其涉案贷款未到期的主张提出的三项抗辩理由。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终219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诉请借款人提前还款,是否必须提解除合同诉请的问题
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实务分析
实务中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提前收贷”条款,主要有两种情形:(1)如果借款人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形,则借款合同加速到期,但借款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对应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2)如果借款人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形,则贷款人有权单方宣布借款合同加速到期,在贷款人行使本权利后,借款人按照原借款合同对应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从实践情况来看,金融借款合同中按第二种方式约定的居多(最高院: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虽已出现,债权人未通知还款,并不起计诉讼时效!)。
理论界关于“提前收贷”条款的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双方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属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仅是原合同中有关履行期限的条款发生变更,该约定合法有效,合同中有关金额、利息、罚息、支付结算方式、对其存款自主扣划约定等条款的效力自当不受影响,借款人仍需按借款合同原对应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否定说认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主张提前收贷同时解除合同,此时借款人最多应承担逾期利息,如要求借款人还要按照合同中原对应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对借款人并不公平。从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来看,法院一般持肯定说观点,上海高院借贷纠纷解答中更是明确表明“提前收贷的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但问题还在于,若贷款人与借款人按照第二种方式表述:“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贷......”,一旦面临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是仅要求提前收贷不提出解除合同主张,还是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一并主张提前收贷?贷款人往往陷入纠结,在进入诉讼后,法院也面临同样的纠结。
笔者认为: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贷款人选择合同解除并被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并不影响贷款人就遭受损失向借款人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范围应当覆盖贷款人的履行利益损失。贷款合同期限内双方约定的利息当属于贷款人的履行利益,借款人对此也可以预见,应当对此予以赔偿。因此,从实际受偿效果来看,是否一并提出解除合同对贷款人而言相差并不大。
但为避免不必要麻烦,我们仍建议贷款人在诉讼时不要主张解除合同,直接依据合同中的“提前到期”条款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并且,据此向借款人主张约定的逾期罚息、实现债权费用、保留对义务人存款的扣划约定效力等也更有保障。本文贷款人的诉讼选择正确,法院也支持了其诉请,值得肯定。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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