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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

2021-07-09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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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期满后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二年,如果超过二年才申请强制,法院是否受理?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一、超过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该条之规定,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与诉讼时效相一致,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超过时效。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提出异议,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因此,胜诉方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一定要及时催促另一方履行义务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双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达成和解,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又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如何救济?


债权人一直寄希望于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时效已过,债权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则债权人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如果债权人以和解协议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则?


不违反。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中,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要,或者以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2、达成和解协议后,债权人能否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不同,该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经过一定的司法审查和准许的,执行前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存在司法审查。若债务人未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该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2003]执他字第4号)规定:“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债权人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裁定不予执行。


实践中,关于债权人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提出异议后,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


1、在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兰天热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一案中,黄骅市人民法院在(2021)冀0983执1223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期间也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黄骅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2、光山县人民法院在(2021)豫1522执异23号吕勇、郑邦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在申请执行后,冻结异议人吕勇在中原银行账户(62×××33)内存款人民币301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引起执行异议。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涉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对此应依上述法律进行审查。因此,涉案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21)豫1522执9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吕勇在中原银行账户(62×××33)内存款人民币30188.00元,中止执行。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津01执复55号哈尔滨精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葛树脂(天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一案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精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葛树脂(天津)有限公司现就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原审裁定(裁定不予执行(2011)青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并无不当。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执复37号李某1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一案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1在申请执行时,其申请时间已经超出执行的时效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时效期间内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对李某1的执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某1的复议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朝阳法院的裁定,本院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某1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执异2170号执行裁定(异议人(被执行人)石某某之异议成立,终结(2020)京0105执209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从上述案例可知,债务人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提出异议后,不同法院认定异议成立后出具裁定书的内容并不相同,既有不予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也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更有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人认为,若执行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原生效的裁判文书,而不能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而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呢?


如果债务人的异议申请被驳回或者不予受理,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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