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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 乡建设协调发展,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规〔2018〕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 办规〔2019〕5号)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指引。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计划引领、规划先行、产业导入、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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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计划
1.计划上报。属地镇街根据辖区城市发展需求并结合村 民意愿研究提出改造计划,核查标图建库并办理补录工作,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部门初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 区科工商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建设交 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土地开发中心等 职能部门对土地利用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土地收储计划、 区域产业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生态控制要求、水资源保护要求、文物保护要求,已纳入计划项目推进情况等因素进行 综合研判,拟定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库初稿。
3.项目分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根据能否在本年度 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为标准区分旧村庄改造年度计划和项目 储备库,形成报审稿报送区政府审核。
4.计划审定。区政府审核后按程序逐级呈报,纳入我市 旧村庄改造计划或项目储备库。
5.计划公布。旧村庄改造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库经审批 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6. 资金保障。经区政府审定的重点区域内项目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向市城市更新管理部门或区政府申请旧村庄改造前期费用,市、区没有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属地镇街负责落实。其他改造条件成熟的项目,也由属地镇街负责落实。

(二)基础数据调查
1. 基础数据调查申请。已纳入年度计划、位于经区政府 审定的重点区域内或改造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旬,由属地镇 街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开展基础数据调查等前期工作
2. 出具复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具开展基础数据 调查复函,同步抄送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3.选定单位。属地镇街会同村社共同作为主体按相关规 定通过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三资”交易平台公开 选择基础数据调查单位。
4. 启动调查。经公开选定的基础数据调查单位开展基础 数据调查工作。
5.调查监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参照《白云区征地 拆迁测绘监理实施方案(试行)》从监理单位库中以摇珠方 式选取监理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规 定选取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 核查。
6. 数据核查及初审。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完成后,属地镇 街将成果资料分别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能分 工对所涉及数据的时效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出具 明确的复核意见。
7. 成果审核。属地镇街汇总初审意见,将基础数据调查 成果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后上报区政府审核。
8.成果公示。基础调查数据成果经区政府审核后,由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在政府门户网站 上公示15日以上,公示期间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部 门应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9.成果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 基础数据 调查成果按要求报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成果公布。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审定后,由区规划和 自然资源分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改造规划指引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 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农 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财政 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土地开发中心等职能部门编 制旧村庄改造规划指引,结合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 划初步划定土地收储范围、产业定位及布局、公建配套布局, 落实文物保护、古村落保护、水源保护、生态控制等刚性技 术规范要求,初步划定改造边界,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 会公布。

(四)片区策划方案
1. 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属地镇街按相关规定公开选择设 计单位,依据改造规划指引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 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导向、改造边界、公共配套设施和 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情况、梳理 用地权属、进行经济可行性、规划实施可行性的评估,测算 复建安置以及融资规模等。
2.方案优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区发展改革局、 区科工商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建设交 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土 地开发中心等职能部门对片区策划初步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包括改造模式、改造成本、改造安置与融资总量计算、用地 整备或处理方案等内容。
3. 方案上报。属地镇街修改完善片区策划方案后上报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审查。
4.征求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政策要求初审后 征求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根据部门反馈意见对片区策划 方案修改完善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5.方案报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指导属地镇街按市 区职能部门意见完成片区策划方案修改报区政府审核,经区 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逐级呈报申定。
6. 方案批复。片区策划方案经有审批权的部门④审定后出 具项目批复文件。
7.控规调整。属地镇街编制控规调整方案,经区规划和 自然资源分局审查同意后依程序上报区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五)项目实施方案
1. 委托评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照《广州市公开 出让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宗地分配操作程序规定》(穗国房字 〔2012〕9号),经白云区公证处公证,在市评估单位数据库中摇珠选取两家B级以上评估机构进行地价及租金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并以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融资地价及租金 水平。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属地镇街按规定公开选择设计单 位,根据已备案的基础数据、经批准的片区策划方案和控制 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评估成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最终划定改造范围、衔接上层次规划要求、核 准改造成本、明确复建和融资量、优化产业布局、制定分期 实施计划、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3.方案上报。属地镇街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审查。
4. 征求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初审后征求区内相 关职能部门意见,根据部门反馈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 善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5.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属地镇街指导改造主体细化 村民住宅、集体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民主表决。属地镇街指导村社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代表大会对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 决,表决内容应是拆迁安置总量、补偿具体方案等直接涉及 村民利益相关内容,表决结果应予以公示。
7.方案报审。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 表决通过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上报区政府审核并按 程序逐级呈报。
8.方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 由审批权的部门审定后出具项目批复文件。


(六)选择合作企业
1. 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属地镇街牵头会同改造主体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制定改造工作计划;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分局在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2个月内,与改造主 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改造主体责任义 务。
2.选择合作企业表决。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村集体经 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引入合作企业的 意愿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改造主体向属 地镇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公开选择合作企业-
3.审定招商文件。属地镇街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局指导村社 编制项目招商文件(包括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 项目的基本情况、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合作协议主体框架、 评审办法及标准等主要内容)并提交区政府审定。
4.招商文件表决。招商文件经区政府审定后,属地镇街 指导村社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 招商文件(含合作合同)进行表决。
5.选定合作企业。表决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改造主 体一般要求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签订合 作协议(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作事项、合作期限、权利义 务、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

(七)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1. 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广州市旧村庄全 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1号)的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企业、监管账户开户 银行、属地镇街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签订复建安置资金 五方监管协议,明确缴存程序、拨付程序、各方权责等。
2.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 置资金监管协议的有关约定,按要求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3.资金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合作开发企业共同申请, 属地镇街核查申请材料、工程进度并出具意见后,报区规划 和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同意后由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按规定拨 付资金。

(八)拆迁补偿安置
1.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地镇街组织村集体开展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住宅房屋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每一期应当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 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2. 土地转性。需办理土地转性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 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集体建设 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九)改造实施
1. 安置房建设。分期实施的,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 融资地块的顺序安排,也可每期安置地块与融资地块结合, 但首期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
2. 公建配套保障。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 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 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报建及项目建设。复建安置区、融资区开发建设程序 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报批、 土地供应、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后, 开展项目工程施工、验收备案、回迁选房、确权登记等。改 造主体在供地、流转、规划报建等手续前须完成土壤环境调 查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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