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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含商事,下同)案件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犹如法律人手中的“屠龙刀”,办好案、打赢官司都离不开它。
去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较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大幅修改。
《新规定》共100条,除第100条实施时间之外的99条中,新增47条,修改41条,删除34条,《原规定》中仅有11条未作修改。此番大改,对于民事审判必然产生重要影响。
为此,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通过“云课堂”,从四个方面为大家解读《新规定》。
一、修改背景
贯彻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严格司法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完成。
推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采信的规范化乃至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此次修改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原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着当事人“取证难”问题。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甚至虚假诉讼盛行问题突出。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与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中的权责分配,为解决上述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二、主要修改内容
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此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
针对《原规定》关于当事人自认规则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此外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划重点●
放宽撤销自认条件
对当事人主张自认是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撤销条件适当放宽,仅要求证明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事实,不再要求满足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撤销的自认事实与事实不符。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效力发生变化
拟推翻该等事实,不再要求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改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即足以动摇法官心证即可,即该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由主张一方承担,而非由反对一方承担。
简化域外形成证据的履行证明手续
仅对公文书证要求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再要求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要求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对其他证据不再要求履行证明手续。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并应如期完成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另行委托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在适用中,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也应当合理审慎确定鉴定期限。至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已有规定。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再要求人民法院释明,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可自行变更诉讼诉求。
明确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在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明确私文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明确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私文书的形式真实,又要证明私文书所载内容真实。其中,对形式真实可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推定为真实。
三、内容特点
具体负责修改工作的最高法院民一庭明确,此次修改的基本目标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解决《民事诉讼法》的操作性问题。
《新规定》主要变化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虽作出规定但比较原则抽象,以及未规定到位的问题。对《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作出规定的,除进一步完善表述和进行小幅调整等必要情况外,就不再重复规定。
因此,对《新规定》不追求其体系的完整,在保持《原规定》原有结构(这个基本结构就是“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
也就是说,在《新规定》实施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新规定》(与证据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该做广义理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及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是由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客观发展情况决定的。
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及其基本分配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人民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为了调解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根据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些重要内容在《新规定》中均不再重复。
另外,《新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要求,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进一步细化;《新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对“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新规定》没有具体化或修改,因而也就不再重复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即可。
上述情况同《原规定》有很大区别。《原规定》实施时,《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证据的规定很原则,《原规定》基本解决了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适用与操作问题,不太用到《原规定》之外找相应依据。
上述情况增加了理解和适用的难度,要求我们还要熟读《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而不能止于仅学习《新规定》,否则就会在理解上不全、不透,在适用上出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汇编整理。
四、适用规则
一是自2020年5月1日起,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这其中的原理是“新法优于旧法”。
这里的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和其他具体司法解释中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这里的不一致包括规定内容的不一致和基本表述的不一致。至于《新规定》有规定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更不必说,自然要适用并援引《新规定》。《原规定》已经修改,于2020年5月1日后不再适用。
二是对于《新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按照“程序法从新”的规则,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三是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新规定》无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规定的,应适用并援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四是《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引《新规定》时还需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总结:对民事审判理念的影响和要求
1.立足细化操作而突出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规范。
2.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据规范与学理,有利于推动证据理论的实务研究。
3.要求将证据审查运用和事实审查认定融入法律方法论,落实庭审实质化,实现更公正高效的庭审。
4.突出证据方法的保障,对于事实认定理念提出新要求。更好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听课笔记●
学习了“京法网上课堂”单国钧院长《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适用》一课,终于弄懂了新证据规定适用的规则。单院长有针对性地对新证据规定的制定背景、证据收集、自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理解毫无保留地讲授给学员,对于我们今后审判中规范司法行为、适用新证据规则审判有重要指导意义。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单院长的讲解,使我学到不一样的学习方法,开阔了思路!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 王磊
单院长对新民诉证据规定的解读精准到位,提纲挈领,为我们进一步深入学习新规定提供了指引。其中,让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单院长对新规定第53条的解读。单院长提到,根据新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不再要求人民法院释明,只要求在法庭上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即可。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订,是因为随着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民事审判工作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一审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不一定是正确的。在此情况下,不再苛以法官承担释明责任,一方面能更好地促使当事人自行调整诉讼请求,积极承担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让法院更为中立。作为一名民事法官,我将在单院长上述解读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努力掌握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对法官释明工作的新要求。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黄杨
听单院长的讲课,我注意到新证据规定就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的释明权规定有较大变化。我的学习理解是,证据规定修改之前,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官需就此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释明当事人是否变更相应的主张。而根据新证据规定,法院应将此项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法官对此不必再进行释明。这一变化强调了司法中立性原则,不仅是对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定,也影响了民事审判理念。
——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副庭长 胡喜辉
法谚云: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事实”是当事人认同的基础,是法官裁判的依据。《新规定》突出证据方法的保障,给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单院长在对《新规定》重点修改内容进行精要导读的同时,还对《新规定》在落实操作性、填补空白性、突出规范性上的立法本意作出了透彻讲解,更对《新规定》出台后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系给予了适用指导。这些,给我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同步事实认定理念、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提供了有力指引。
——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田晓昕
对域外形成证据履行证明手续的减轻。原11条规定只要是形成于国外的证据,如果要用于国内诉讼,必须在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的同时还需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的证明手续。此次修订放松了限制,只要求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经过公证及认证手续,公文书证只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有关条约中的证明手续即可。新规有利于减轻涉外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法官 禹雷
通过学习《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让我更深一步的理解了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改的背景、深远意义以及主要内容,特别是了解到该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感到非常的欣喜,该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相互呼应,为我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在涉网案件的审理中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提供了非常好的参照规则和法律依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袁建华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
授课中,单院长对民事审判理念的阐释以及对此次修改《民事证据规定》具体条文的洞见,为今后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正确指引与基本遵循。证明责任本是诉讼的脊梁,规范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不仅是审判规范化、庭审实质化的体现,更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应有路径。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刘雅璠
单国钧院长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适用》一课中,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新证据规定的变化,并重点讲解了适用规则,我听后受益匪浅。尤其是对当事人自认规则的解读中提到,新规定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这一点感触颇深。原规定对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要求较高,给当事人施加了较高的证明标准,不便于维护合法诉讼权益,也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一定风险。新规定适当放宽了撤销自认的的条件,不再要求证明自认内容与事实不符,是对发现真实责任的重大衡平,是对人民群众关于实体公正司法需求的重要回应。
——延庆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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