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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7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组织辖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2020年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私募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以及“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的全面自查工作。
自查要求
1.自查对象:截至2020年2月29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广东(除深圳外)的私募机构。
2.自查报送时间:2020年4月18日前
3.提交材料:
■ 自查工作报告
■ 私募机构自查情况表
■ 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仅限证券类私募)
■ 私募机构及产品信息表
以上材料准备完毕以后,存档备查。
4. 广东证监局将通过抽查方式,要求部分私募机构提交上述自查材料,被抽到的机构应于4月18日前提交材料。
5. 在自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当主动提交上述材料。
相关通知及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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