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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确保《停复牌指引》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复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的,在预案披露前继续按分阶段原则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不适用新规。
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停牌,明确停牌事由,合理确定停牌时间,尽可能缩短停牌时长,并及时申请复牌。
第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申请停牌。
相关重大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按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停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筹划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上市公司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停牌期限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概括式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申请复牌,应当披露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终止筹划重大事项,应当立即申请复牌,披露终止筹划的具体原因、决策程序、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等,应当勤勉尽责,在停牌期间积极推进所筹划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缩短停牌时长,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
为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职业操守和执业要求,及时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协助公司尽快完成各项筹划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请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事由、条件和要求的,本所可以不予办理。
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市场情况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要求公司申请停复牌。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的,本所可以实施强制停复牌,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第二章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第八条 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提交披露有关事项的同时申请停牌。
上市公司不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上市公司筹划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本规则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式、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等基本信息。
重组交易涉及通过竞拍方式进行,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及交易对手方可能不利于公司参与竞拍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组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及进展情况。
重组标的涉及境外上市公司,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及交易对手方可能影响重组标的境外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手方名称,但应当披露重组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上市公司最迟应当与境外上市公司同步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手方。
第十条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应当在复牌前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复牌。
上市公司无法在第八条规定的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但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后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本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问询以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问询函期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原则上不停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组期间更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停牌或者延期复牌,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因需要对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申请停牌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调整的具体情况、当前进展、后续安排以及尚需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并申请复牌。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组至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期间,应当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筹划的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等具体信息。
筹划事项出现下列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与交易对手方签订重组相关协议,或者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
(四)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五)筹划事项出现终止风险,如交易双方对价格产生严重分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税收政策及标的资产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六)更换、增加、减少重组标的;
(七)更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
(八)其他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停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当核实并披露该事项对公司本次重组的影响,不能继续推进的,应当及时申请复牌。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并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筹划第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不得仅以筹划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申请停牌,但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的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第四章 停复牌的办理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停复牌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停复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按第五条规定编制的停复牌公告;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停牌后,本所发现公司的停牌事由不成立,或者其停牌申请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申请复牌。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的,本所可以予以强制复牌,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停复牌过程中,本所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补充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聘请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指引等有关规定,滥用停牌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通过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情况,并对公司实施强制复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公示公司的停牌情况,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不审慎,或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时间、违反承诺、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并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公司停复牌办理中未勤勉尽责,出具意见不审慎的,本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在停复牌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线索的,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本所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就本次修订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停复牌制度的完善工作,指导沪深交易所统一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本所于2014年、2016年相继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收紧停牌标准,加大执行力度,集中对一批滥用停复牌的行为实施了自律监管措施,传递从严监管信号。总体来看,随着政策的优化和监管的强化,沪市上市公司停牌频次逐年降低、停牌时长整体压缩,大盘蓝筹股停牌得到有效约束,停复牌问题已阶段性化解。2018年1月1日,证监会新修订发布并正式实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停复牌业务办理原则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2018年11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交易所完善停复牌自律规则,做好自律管理服务工作。
总体上看,经过近年持续从严监管,上市公司停牌多、停牌长的情况已明显改观。但客观来讲,还有一些难点问题尚待解决,市场各方对进一步减少停牌次数、缩短停牌时间的需求依然较为强烈。这主要体现在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相关的停复牌事项次数较多、时间较长上。以2018年6月30日沪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情况为例,截至当日沪市有68家公司股票停牌,其中筹划重组停牌63家;截至当日停牌时间超过1个月的有44家公司股票,其中筹划重组停牌40家,占比90.91%。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停复牌主要集中于重组事项,其中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如重组筹划时间长、审批环节多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情况,在制度上做出针对性的考虑和安排。
另一方面,近年来,市场各方在停复牌的制度原理和功能上也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为进一步修订沪市停复牌制度打下了基础。总体上看,停复牌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但也需要兼顾效率,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不应承担过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内幕交易、交易锁价等功能。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歇性停牌为原则、连续停牌为例外,也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体现,获得各方认同。这些市场共识的深化,有必要在制度上得到进一步体现,以引导上市公司停复牌回归其功能本源。
二、修订思路和原则
在修订思路上,新《停复牌指引》是在前期监管成效的基础上,主抓重点、难点问题,对停复牌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以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间,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具体体现为3项基本原则。
一是审慎停牌原则。停复牌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有责任审慎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好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新《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停复牌业务,符合规定事由方可申请停牌。公司还应当结合重大事项进程安排,合理确定停牌时点和时长,尽可能压缩停牌时间。不得随意停牌、无故停牌或者拖延复牌时间。
二是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分阶段披露是上市公司股票持续交易的基础,公司应当动态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尽量以信息披露代替、减少停牌情形及缩短停牌时间。新《停复牌指引》规定,筹划重大事项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分阶段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同时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停牌。
三是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各方保密义务原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停牌过早,以停牌代替信息保密的情况,新《停复牌指引》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各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因消息泄漏而过早停牌,导致停牌时间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复牌。
三、修订主要内容
这次《停复牌指引》修订中,主要从4个方面作了调整,总体方向是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限,强化分阶段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停复牌责任,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一)重点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行为
新《停复牌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5项修订:
一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为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在证监会通过修订格式准则简化重组预案披露要求的基础上,新《停复牌指引》进一步缩短了筹划重组的停牌时间。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此外,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价,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二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仅允许发行股份或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重组停牌。根据对价支付方式不同,可将重大资产重组分为涉及发行股份的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两类。新《停复牌指引》根据重组交易各方磋商的实际情况,对两类交易做了差异化安排。为兼顾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除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外,筹划其他类型的重组事项不予停牌。此外,鉴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都属于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并且同样存在锁价的需求,也纳入可以申请停牌的情形。
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即披露预案。为提高重组磋商效率,明确投资者预期,强化制度功能,避免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四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有申请短期停牌锁定股价以促进交易达成的需要,但应当遵守时间窗口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修订后的《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这一安排,目的就在于防范相关方过早进入重组停牌,缩短停牌时间。实践中已有不少公司在停牌时即披露重组标的,对缩短停牌时长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重组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操纵发行股份的价格,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新《停复牌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五是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期间的停牌。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交易所需对重组预案进行信息披露审核,公司需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从实践情况看,除个别情形外,这类停牌的实际需求不大。基于此,新《停复牌指引》规定,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再停牌。同时,对于重组问询期间的停复牌,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必要的裁量权。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可能有部分壳公司或涉及概念的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标的资产估值虚高,或者重组预案或草案存在重大问题,容易引发市场炒作和股价异动,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本所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待回复问询后复牌。
(二)进一步收紧筹划其他重大事项停牌标准
考虑到实践中大部分重大事项在筹划过程中不停牌的做法已经比较成熟,为减少停牌随意性、防范滥用停牌情形的发生,从保护投资者交易权的角度,新《停复牌指引》进一步收紧了可以申请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都不再作为可以申请停牌的事由。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较长,导致公司长期处于停牌状态。为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进一步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间,新《停复牌指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另外,针对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特殊情况,考虑到核实及处置重大风险的需要,新《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三)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勤勉尽责义务
停复牌关乎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关乎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均负有责任和义务。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发表各项意见。如本所发现上述主体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违反勤勉义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严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线索的,及时提请证监会查处。
(四)明确交易所停复牌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为落实一线监管要求,修订后的《停复牌指引》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赋予交易所的停复牌监管职能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包括4项内容:
一是业务办理。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本所依据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公司的停牌申请不符合规定事由或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所可以拒绝办理。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对于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滥用停牌权利、停牌事由不符合规定、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以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证监会查处。
三是极端异常情况下暂停办理停复牌。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为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督促公司审慎停牌、缩短停牌时间,新《停复牌指引》规定了停复牌公示制度。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停牌过于频繁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停复牌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特此说明。
延伸阅读:
最严停复牌新规正式发布!重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上交所《停复牌指引》缩短了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还减少了重组停牌情形,仅允许发行股份或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重组停牌。深交所同样减少停牌事由,并大幅缩短停牌期限。
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于12月28日分别正式发布了堪称“史上最严”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表示,《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有关停复牌的相关旧文件。
上交所: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减少重组停牌情形
上交所《停复牌指引》首先就重组停牌期限做出了调整,缩短了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新指引》规定,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此外,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价,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关于破产重组相关的停牌规定,新《停复牌指引》要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而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上交所新《停复牌指引》的另一大修改内容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仅允许发行股份或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重组停牌。
文件提到,根据对价支付方式不同,可将重大资产重组分为涉及发行股份的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两类,新《停复牌指引》根据重组交易各方磋商的实际情况,对两类交易做了差异化安排。为兼顾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除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外,筹划其他类型的重组事项不予停牌。
此外,鉴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都属于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并且同样存在锁价的需求,也纳入可以申请停牌的情形。
深交所:减少停牌事由,大幅缩短停牌期限
深交所的新《停复牌指引》中,同样减少了停牌事由,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
此外,还深交所的规定中,还大幅缩短了停牌期限。明确了仅发行股份重组可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而破产重整期原则上不能停牌,至多停牌也不能超过5天。
深交所还规定,明确不停牌筹划重大事项的,应分阶段披露信息,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
一个月前开始公示,成效“立竿见影”
11月21日晚,上交所、深交所曾分别就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发表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虽然当时还未正式发布,但最严停复牌新规在公示期,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让A股停牌数创历史新低。据华尔街见闻12月7日就曾统计,两市停牌上市公司18家,停牌率0.5%,为资本市场首次少于20家(两市合计3582家上市公司)。
证监会曾给出数据称,截至11月5日(《停牌新规》发布前),沪深两市停牌家数为61家,停牌率为1.7%;并表示目前已是停牌情况较少的时期。
这也显示,来自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最严停复牌新规正在发挥作用。华尔街见闻
新三板《回购办法》发布实施 操作秘技奉上拿走不谢
相比A股市场,目前的新三板市场可能更需要股权回购制度的完善出台。
2018年12月28日晚间,市场期待已久的《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发布实施。
那么,《回购办法》涉及哪些情形,应该如何操作,是否有负面清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来告诉你。
《回购办法》共六章六十五条,涵盖了股份回购的各种类型,旨在有效满足挂牌公司股份回购需求。
本着“面向全体股东回购为原则,定向回购为例外”的基本理念,《回购办法》对市场需求最为迫切的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基本条件、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办理要求等进行了重点规定,并明确了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和定向回购的有关要求。
同时,《回购办法》建立了一套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以充分保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简化回购实施程序的考虑,《回购办法》对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不设前置审查程序,挂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开始回购,无须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
在挂牌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回购办法》贯彻公司法修改决定,对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信息披露方面,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安排统一集中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披露,降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
《回购办法》制度特色
一是针对新三板的交易制度,规定了竞价和做市两种回购方式。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其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其实施回购的具体方式。
二是针对新三板目前流动性待加强、挂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特点,为防范竞价转让方式下“变相定向回购”等问题,《回购办法》针对竞价方式回购,建立了回购实施预告制度和禁止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参与回购制度。
三是针对做市方式回购,规定做市商在回购期间出现相关负面行为的,将从重处罚,引导做市商在挂牌公司回购期间积极合规做市,提高报价质量。
四是针对无收盘价的公司,《回购办法》规定其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此类公司的回购需求可通过要约方式实现。
回购方式
首先,从回购对象上,回购分为面向全体股东的非定向回购和面向特定股东的定向回购。为避免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回购办法》严格限制定向回购的范围,只有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特定情形才可实施定向回购。
其次,从回购方式上,回购分为在二级市场上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实施的回购,和以要约方式实施的回购。
为避免违规定向回购等问题,禁止挂牌公司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是目前市场需求最为迫切,也是《回购办法》重点规定的类型,其中的做市回购方式与新三板的做市交易制度相匹配,最具新三板特色。
为充分贴合市场实际,满足市场需求,相较于竞价回购方式,《回购办法》对做市回购方式作了一些特殊安排,如在进行回购操作前不披露回购实施预告、严格回购期间对做市商的管理等,使新三板的股份回购制度更加灵活、可行。
最后,从股份回购的用途来看,《回购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等。
竞价或做市回购限制要求
原则上,回购的实施由公司自主决定。但为防止挂牌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回购办法》对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有以下几点限制性要求:
一是实施条件,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1)公司股票挂牌已满12个月;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应当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
三是回购时间,《回购办法》规定了窗口期禁止回购制度,还规定挂牌公司在转让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以及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尽可能降低回购对公司开收盘价的影响。
四是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
新老划断安排
此前有个别挂牌公司自行披露了回购股份方案或者已实施了回购。全国股转系统将本着“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回购办法》发布前已披露或实施回购的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妥善处理。
其中,已自行披露回购方案但尚未实施的,在依据《回购办法》补正相关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后,可以继续实施。对已自行实施回购的,允许相关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注销回购所形成的库存股或用于股权激励等;但库存股已超过法定持有期限的,依法应予以注销。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前期个别自行实施回购的挂牌公司,均为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回购。对此类行为,《回购办法》已明确禁止。后续如再有发生,全国股转公司将依规对相关挂牌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回购办法》出台背景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专项修改,增加了允许回购股份的情形,简化了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提高了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
201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公司法》修改决定,并明确了有关具体要求。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为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满足市场需求,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已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定向回购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认为还有相当一批挂牌公司出于实施股权激励、提振公司股价等需要,希望能在二级市场上公开回购股份。特别是在当前市场行情下,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价回归合理价值,公司回购股份的意愿更为强烈。全国股转公司此次制定实施《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简称《回购办法》),旨在有效满足挂牌公司回购股份需求,支持、规范股份回购行为,是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防“忽悠式回购”制度设定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忽悠式回购”,《回购办法》作了如下安排:
一是要求挂牌公司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并严格规范回购方案的信息披露内容;
二是明确回购规模的上下限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载明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
三是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要求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资金金额;
四是严格限制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规定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确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主办券商应同时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
五是严格事后监管,回购期届满,挂牌公司无合理理由未实施回购或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严重不符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专业人士解读
联讯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彭海:
完善新三板回购制度,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完善回购制度,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预期,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程序,有利于促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挂牌公司治理。
与此同时,回购制度的完善还可以满足企业价值纠偏的需求。大股东增持资金需要自筹,由于新三板市场的公司多为成长型公司,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公司回购制度能够使得部分资金充足的公司可以进行回购,当前市场环境低迷,完善回购制度一方面成为产业资本增持的另一渠道补充,另一方面也可为公司价值提供一定的纠偏作用。
其正面意义主要有:1、直接提高公司的EPS,特别是公司被严重低估时,增加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2、优化资本结构,回购股份后直接后果可以减少净资产,一定程度上推动资产负债率上升,更好的发挥财务杠杠效应。3、稳定大股东的控股能力,回购并注销股份则意味着总股份减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得到提供,回购也是防止恶意收购的有效方式。4、保护投资者权益,股份回购也是分红的一种方式。
同时回购存在一定的风险:1、提高EPS会造成公司经营状况优异的假象。2、回购需要占用公司大量的资金,可能会对企业现金流造成影响。3、回购资金并未规定来自利润,债权人的利益转移到股东身上。
董秘一家人创始人,挂牌公司南北天地董秘崔彦军:
股份回购办法是新三板存量改革的一部分,能促进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和稳健运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支持、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21世纪经济报道 谷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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