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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最高法:执行程序中,如何判断案外人实体异议和程序异议?

2017-05-1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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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判断一个异议是实体异议还是程序异议,要看案外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性质。如案外人所提异议指向对象是执行标的物,且所提异议依据的是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就构成实体异议;反之,如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为程序权利,则构成程序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实体异议审查结果不服的,只能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或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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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农业集团等应偿还某资产公司债务1亿余元。

同年7月11日,受案法院保全查封了农业集团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2009年1月,西安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前述土地使用权进行续封。

同年11月,案外人某信用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雁塔区法院2006年4月19日送达给信用社的以物抵债裁定主张上述查封土地权利。

西安中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解除查封。资产公司按裁定要求向陕西高院提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信用社对西安中院查封的不动产主张所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只要案外人所提异议指向的对象是执行标的物,且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就构成实体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现为第22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只能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救济,而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至于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不是确定,则属于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


要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为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西安中院及陕西高院错误将信用社的实体异议作为程序异议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实务要点

执行程序中,判断一个异议是实体异议还是程序异议,要看案外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性质。如案外人所提异议指向对象是执行标的物,且所提异议依据的是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就构成实体异议;反之,如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为程序权利,则构成程序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实体异议审查结果不服的,只能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或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复议。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88号“某资产公司与某信用社执行异议案”,见《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区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社执行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范向阳),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004/3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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