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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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本文重点为您讲解商业保理的八大业务模式。
双保理业务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详细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成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
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规定,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还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世界银行的Leora Klapper在《反向保理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详细阐述了反向保理的机制。同普通保理不同,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对其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反向保理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记录。核心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反向保理可以规避卖方欺诈风险,降低了获得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保理公司通过同核心企业合作,可以与核心企业的多家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赊销实际上是向买方贷款,买方不付款就会形成坏账。因此,卖方签署赊销合同其实也是在签署一份信贷合同。在签署合同前,企业应该向银行一样了解买方的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确定是否赊销,赊销的期限和额度。如果没有做这些工作,就像银行没有调查直接放款一样,出现坏账的概率很高。
但是,通常卖方缺乏判断信用风险的专业能力。作为专业商业信用管理的保理公司可以为卖方提供相应服务,帮助客户调查买方的资信状况,选择赊销客户,设定赊销额度和赊销条件,事前控制坏账风险,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调整赊销额度和条件,对于经营状况恶化的客户,应及时降低赊销额度或停止赊销。这样,控制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也为企业和保理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奠定基础。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要求保理公司具有企业资信调查和商业信用风险评估能力。
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模式
国内保理机构鲜有管理客户销售分户账的,通常只是登记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并监控回款账户。
由于缺乏对客户销售情况的整体了解,应收账款额度控制、应收账款核准、期限确定等工作比较困难。保理机构之所以不管理销售分户账,主要有两方面原因:(1)客户认为自己有足够财务人员,能够处理应收账款账务,没有销售分户账管理的需求,同时害怕暴露商业信息;(2)保理机构认为管理销售分户账工作繁琐,无利可图。
销售分户账管理是保理业务的重要要素,是保理机构获得应收账款信息的必要手段,通过管理销售分户账,可以详细了解应收账款信息,统计分析应收账款回款的准确率、逾期率和坏账率等,充分了解应收账款质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确定保理融资额度和期限。
保理机构管理多家客户的销售分户账,实现规模化和专业化,收取管理费也能带来相当可观的收益。
销售分户账管理技术要求不高,是个劳动密集型工作,需要较多的账户管理人员,同时还需要建设销售分户账管理系统,提供工作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信用保险业务模式
目前,银行已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出了融资产品。如中国银行推出的融信达业务,对卖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经中国银行认可的其它信用保险机构投保信用保险的业务,凭相关单据、投保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的资金融通。
保理公司也可以同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为了促进信用销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文,对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提供政府50%的补贴,鼓励商贸企业投信用保险,获得信用保险融资。国内信用保险的实际费率在1%左右。
但是,对于已投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并不能保证保理公司万无一失。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责任免除,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条件下,即使付款人破产或延期支付,保险公司也不赔付。
其次,信用保险覆盖的是买方破产和恶意拖欠风险,卖方自身的履约风险则需要保理商来承担。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修改回款账户,将回款转至非监管账户,保理公司不能收回融资款。
第三,保险公司赔付通常在应收账款到期几个月后,即使赔付到位,也存在流动性风险。因此,保理公司还应注重筛选客户,加强对客户的管理,避免客户自身违约造成损失,同时加强流动性管理,避免赔付延迟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除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信用保险在保险公司业务占比较低,特别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尽管政府积极支持,信用保险业务发展并不普遍,仅仅依靠保险公司推荐客户办理保理业务,业务规模有限。
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模式的保理公司应积极营销客户投信用保险。
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
在电子商务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购买商品,款项由第三方控制,待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第三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期限短,风险低。
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款项划付至指定账户等,业务无法开展。
第三方公司合作是这种业务模式的关键。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通常单笔金额小、期限短,保理业务笔数多,需要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取代人工操作。
应收账款催收业务模式
应收账款催收是保理业务的基本要素。但是,多数保理公司并没有将催收作为业务内容。首先,国内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基本上都是有追索权保理,如果应收账款到期付款人不能偿付,保理商首先向融资企业追偿,而不是向付款人催收。其次,催收应收账款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和催收技巧,国内保理公司偏重于保理融资,缺乏催收人才。
企业确实需要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和讨债公司都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保理公司在保理业务中已进行了赊销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比较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且保理公司通常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具备应收账款催收的条件。
即使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也需要催收应收账款服务,一方面通过催收,降低应收账款坏账率,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满足客户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管理服务要求,收取相关费用,提高盈利能力。
银行代理模式
保理公司同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同银行开展合作,除了前面介绍的同银行开展双保理之外,还可以为银行提供做银行想做不愿做的服务,成为银行的外包服务商。
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一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
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商业保理尽职调查主要方法与流程
尽职调查一般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外部顾问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目标标的进行充分调查,掌握标的项目相关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及财务状况,对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以合理评估目标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的行为。
其作为减轻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交易各方识别风险提供信息保证,并帮助交易各方对目标标的进行合理定价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兼并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债务融资工具和风险投资等领域中。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一)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作用,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目标标的现状,进而控制因交易而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交易后的不确定风险。
差异定价。决定一项交易价格的因素很多,除成本、预期收益外,还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占有率、获利能力等,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才能进一步确定。尽职调查所获取的信息越充分,定价的的参考因素的确定性也就越高。
证据固定。尽职调查一般是调查方向被调查方提供一份清单,由被调查方根据清单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方可对被调查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清单,整个过程主要是书面审查,多数情况下还会要求被调查方在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上加盖印章,从而实现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二)尽职调查的局限性
鉴于调查方所审查的资料多是被调查方提供的,这就决定了尽职调查的往往离不开被调查方的积极配合,否则不仅尽调难度会增加,而且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情况下必然难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另外,目前我国各类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以及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的空间,这无疑也极大的限制了调查方的难度。
因此,要求进行绝对的尽职调查,以揭露所有的潜在风险是不现实的,因此,尽职调查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二、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尽职调查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其他部门和第三方的影响,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
形式上的独立是指避免尽职调查参与方受到与目标标的存在利益关系的影响,调查方法和流程应符合尽职调查的基本形式要求;实质上的独立是指调查方要做到在发表意见和专业判断时公正中立。
(二)谨慎性原则
尽职调查的计划、工作底稿、报告的出具、报告的复核等应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对异常情况保持反复甄别的态度,对没有确切证据支撑的事实应保守估计。
(三)全面性原则
调查工作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尽可能涵盖所有决策时可能需要关注的、与目标标的有关的各个方面,如主体资格、历史沿革、治理结构、经营情况、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等。
(四)重要性原则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目标标的要依照风险水平和尽调目的确定调查的重点范围,了解调查过程中不同资料和信息的重要程度,并根据目标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五)保密性原则
由于尽职调查的参与机构在调查过程中会接触到被调查方及目标标的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参与调查的人员负有对这些资料和信息保密的义务,避免损害被调查方的合法权益。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与流程
(一)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
查阅。查阅是尽职调查的基础方法,调查方主要是通过查阅被调查方的基础资料了解该企业的基本信息、法律状态、日常运行与财务状况等。
访谈。访谈主要是指通过与被调查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销售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对话,从而更为全面地掌握被调查方的基本情况,并可对已有资料进行核实。
列席会议。调查方通过列席被调查方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对被调查方相关决议的真实性、产生过程进行明确,并能够对被调查方进行本次交易的商业目的进行深入了解。
实地调查。实地考察可以更直观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设备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了解,直接而有效。
信息分析。调查方通过各种方法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等进行分析,提炼实质性内容,从而得出得出结论性意见。
印证。主要是指调查方通过有关机构对被调查方提供的资料、实地调查的结果等真实性进行确定。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流程
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调查目标、调查范围、工作方式、工作分工、工作时间、工作流程等。
编制和提交尽职调查清单。调查方应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编制尽职调查清单,提交给被调查方,并要求被调查方严格按照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提供清单上所列明的文件资料。清单资料的收集和审查直接关系到尽职调查结果的真实和全面,也就是说,尽调清单的编制是调查流程中最基础也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收集尽职调查文件。调查方应督促被调查方严格按照尽调清单提供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等。同时,对于无对应原件的资料出具书面说明,对于有对应原件的复印件资料应于双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方加盖印章或签字。
访谈。在对文字性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应在其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调查过程中存在的疑点、可通过沟通进行更深入了解的问题编制访谈纲要,并针对各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问答。
形成尽职调查结论。调查方在整理全部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制作调查报告,并形成调查结论。
四、商业保理项目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主体资格。通过查阅被调查方的工商档案及经营资质,对其设立、变更、存续状态等,判断被调查方是否具备合法经营和叙作保理的主体资格。
股权与实际控制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调查,是识别关联交易、防范虚假交易和商业欺诈的重要步骤。保理商应对企业对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控股单位或自然人。
独立性。企业的独立性通常包括业务独立性、资产独立性、人员独立性、财务独立性以及机构独立性。企业的独立性是该企业将自身利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企业如不具备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企业资产、利润,从而损害债权人或中小股东的利益。故,企业的独立性是保理商利益得以保障的必要条件。
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治理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合理的设置“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实现企业的规范运作。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重要屏障,保理商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搜集和审阅标的被调查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三会一层”的具体制度,并核查其有效性。
企业及个人信用情况。保理商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去理解基础交易参与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情况。
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保理商应尽可能的去查阅基础交易各方最近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核实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同时,应对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进行特别关注。
所属行业及行业发展前景。对特定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分析往往是保理商进入新的行业领域的必修课程,这也正式商业保理相对于银行保理的重要优势所在。
(二)基础交易真实性
商业保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始终面临着虚假交易、关联交易、应收账款重复转让、重复质押等风险,对基础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可以说是商业保理尽职调查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交易真实性往往是通过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在整个交易真实性审查过程中需重点对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据、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结汇单据、退税和核销单证等进行审核,其中发票审核最为常见。
随着监管手段的丰富,伪造发票的行为已不多见,而且保理商也可直接向税务局查询发票真伪。然而发票审核,除了要审核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外,还需对发票信息进行详细审核,如收款人与债权人是否一致、货物描述与基础交易合同中的货物描述是否一致、票据金额与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是否一致等。
除通过发票判断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单据的审核亦会对交易真实性的核查起到有效佐证的效果。
如运输单据的审核,即是对发票审核的一项重要补充,可以通过根据发货人、收货人、发货时间、货物描述、货物数量及重量等与发票信息进行核对,通过各单据的相互印证,进一步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判断。
(三)应收账款转让合法可行
基础交易真实、应收账款合法可转让是商业保理业务得以进行的根本。在调查基础交易真实性的同时,也需要着力调查和判断应收账款的合法性。衡量一笔应收账款是否适合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对应债权是否完整、有无法律上禁止转让的限制等是判断商业保理业务是否可行的前提。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除当事人约定情况外,依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通常来说,以下债权不得转让:
(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扶养费请求权、养老金请求权;
(2)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工资、伤亡补助金等;
(3)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权利的完整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除包括该笔款项的全部债权之外,还应包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赔偿和补偿的权利、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从属于应收账款的各项担保权益、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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