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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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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常用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一)网贷机构的登记备案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以及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考虑到网贷机构在开展网贷业务活动过程中,主要处理的法律关系是借款法律关系、债权债务转让法律关系以及居间法律关系,为此本指引分别制定了《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二)指引制定的意义及依据

随着个体网贷业务的不断发展,作为个体网贷业务核心文件的借款协议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新成立或成立不久的网贷机构,借款协议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网贷行业鱼龙混杂,部分网贷机构借“网贷理财”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借款协议以及其他配套协议方面为网贷机构设置必要的指引。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制定本指引纳入工作计划,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

本指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指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为网贷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同时也能为下一步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的监管奠定基础。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本指引根据网贷业务模式的不同,分为《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一)《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借款协议一般是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中最常使用的合同,在《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本协会将暂行办法中的各方义务纳入借款协议必备条款,区分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具体内容见指引。

(二)《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债权转让协议,一般是出借人为了提前退出原借款法律关系,由网贷机构为出借人提供提前退出的渠道,由出借人(债权转让方)与网贷机构、新的出借人(债权受让方)三方签署协议。具体内容见指引。

(三)《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居间服务协议一般是网贷机构分别与出借人、借款人签署或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三方签署的协议。在网贷业务背景下,线上居间方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借款人履行的职责,是网贷业务区分于传统线下居间业务非常重要的地方。具体内容见指引。

三、指引的主要特点

本指引在制定上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一)区分传统线下借款协议与线上借款协议

在开展网贷业务活动中,线上借款协议在很多方面区别于传统的线下借款协议。例如出借人金额比较小,与网贷业务中的分散投资密切相关;再如借款协议的生效过程,与传统线下签署之日起生效存在差异性;还如暂行办法对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均提出明确义务要求,为此均全部纳入本指引中。

(二)重视对出借人的持续风险提示

《暂行办法》对于出借人的资格、风险提示、持续风险教育均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为此在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居间服务协议中,均增加了风险提示条款,贯彻《暂行办法》对于出借人持续风险教育和风险提示的要求。

(三)在必备条款中贯彻国家和地方对于网贷机构的履职要求

当前,网贷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不仅要受国家层面监管规则的约束,同时受网贷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监管规则的约束。为此,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居间服务协议中,均对网贷机构开展活动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强调,并对相关禁止性条款、承诺保证条款进行了单列,目的是突出网贷机构在开展整个网贷业务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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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借款人、出借人分别或共同与网贷机构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居间服务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居间服务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居间服务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四、网贷机构在深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应在居间服务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网贷机构保证已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列明备案登记编号,网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借款人进一步声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网贷机构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出借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网贷机构承诺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出借人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保证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借贷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承诺其向网贷机构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借款人声明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承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保证向网贷机构提供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居间服务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定义】应对居间服务协议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二)【主体信息】可以由借款人、出借人及网贷机构三方共同签署,也可以由借款人、出借人分别与网贷机构签署。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

1、借款人信息/出借人信息,含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信息;

2、网贷机构信息,含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信息。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出借人作为委托人的义务如下: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借款人:

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2)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3)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出借人:

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四)【网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网贷机构的义务主要如下:

1)网贷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网贷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3)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4)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5)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6)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7)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8)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9)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10)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11)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五)【承诺与保证条款】

网贷机构承诺且保证不从事如下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借款人承诺且保证不从事下列行为:

1)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2)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3)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5)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六)【居间服务内容、居间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该条款应明确委托人与网贷机构之间的具体居间服务内容,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以及居间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居间服务协议应对出借人、借款人及网贷机构构成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八)【风险提示】居间服务协议应设风险提示条款,对出借人、借款人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形及出借人、借款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

(九)【争议解决】居间服务协议应列明争议的解决方式,并进行加黑加下划线提示。

(十)【协议的签署及生效】居间服务协议应列明居间服务协议的签署方式及生效条件。

六、本指引由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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