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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2022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表示将启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并将结合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推进完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证监会就此举提出了框架性、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机制有待进一步实践、评估与细化。本文拟对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的要求进行梳理,并对所涉关注要点进行概括,以供读者参考、借鉴。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2022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表示启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并将结合试点工作的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推进完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证监会就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提出了框架性、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实践、评估与细化。本文拟对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的要求进行梳理,并对所涉关注要点进行概括,以供读者参考、借鉴。
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的原则性要求
证监会表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其中,在本次试点工作中,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原则性要求可概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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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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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分配的股票必须为私募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且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参与试点:(1)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关规则或者承诺不得减持;(4)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质押、冻结、司法拍卖;(5)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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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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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时,需进行减持额度管理。私募基金可按照如下方式占用减持额度并扣减相应的总减持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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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的特别关注点
证监会表示,实物分配试点的股票必须为“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换言之,基金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通过定增等方式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得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
由此可能导致同一基金不同阶段和方式取得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是否可适用试点机制存在区别,这在一定程度增加了试点机制适用的复杂性。期待证监会后续对此做进一步的明确。
(二)减持额度的限制
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受限于减持规定,且基金需就相关减持额度进行统一管理。管理人在制定股票实物分配的方案(包括同比例实物分配或非同比例实物分配等)时,需考虑减持额度的具体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减持额度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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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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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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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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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需要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操作匹配、协调。根据中证登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非交易过户细则”),明确了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六种情形,即:(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二)捐赠所涉证券过户,指向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四)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五)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非交易过户细则列明的情形未明确包含“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情形,据此,仍有待由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将私募基金所持股票实物分配明确为一种独立的非交易过户情形;或在相关规定不做调整、新增的情况下,将实物分配明确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项下的特定情形之一。
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有助于完善私募基金的非现金分配机制,并拓宽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证监会启动私募基金股票实物分配的试点工作,并搭建了初步的框架;但具体机制仍需根据试点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就此,我们将对其予以密切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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