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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生效法律文书中释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能否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分配?

2023-08-0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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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律师鲜文

来源: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摘自凌翥著,《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5-178、181页。
【问题】
未在生效法律文书中释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能否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分配?
【解答】

未在生效法律文书中释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分配。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因此即使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未予以释明,但当事人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优受偿的范围之内,且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参考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本案情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分别作出(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8号、39号民事判决,判决鹤山市瑞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人公司)各支付工程款21481206.90元、3824670.05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自2013年1月4日生效,判决瑞通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江门中行)清偿贷款本金429973938.03元及利息,江门中行对处置瑞通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双和公路鹤山鹤城至开平人和路段的公路收费收益)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4月3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瑞通公司车辆通行年票补偿款4664000元。江门中行、中人公司、新兴公司、广州运达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政府就上述款项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听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江中法执字第220号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如下:一、支付(2014)江中法执字第220号案件执行费47000元;二、支付江门中行4617000元;三、对其余申请参与分配人请求支付的意见均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下同)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对涉案工程应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涉案公路年票补偿款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8年2月2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执他字第11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该复函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该函是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出的答复。依该函答复,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虽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并不影响其享有该权利。故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被申请人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所依据的优先受偿权的实体权利并未获得司法认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下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该规定,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作为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方应优先于江门中行行使已方债权。
【相关规定】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5号)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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