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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三类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尽调工作细则发布!

2019-07-06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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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中基协发布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融资租赁债权资产 三类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中基协明确,在此次发布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三类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后续还将按“成熟一类制定一类”的原则,继续制定、发布其他大类资产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重点包括:

1、本细则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相关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细化、标准更高的。

2、已登记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3、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应的义务。

4、上述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约定、承诺或者协会其他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协会可视情况,将违规机构、人员移送监管机构处理。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点评PPP尽调细则:

1、细则适用范围:

以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涵盖PPP项目资产、PPP项目收益权及PPP项目公司股权。

2、若履行项目运营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应核查相关安排是否取得政府方认可。

3、强调对提供差额支付、保证担保、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的增信主体的尽职调查,并特别提出增信机构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核实其业务资质以及是否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同时,管理人应当核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余额。

4、对于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要核查是否取得特许经营协议;对于使用者付费模式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PPP项目,项目公司是否取得收费许可文件且文件仍处于有效期内。

5、重点核查PPP 项目是否存在政府方违规提供担保,或政府方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债务融资等情形。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体系,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发布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等三类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后续按照“成熟一类制定一类”的原则制定、发布其他大类资产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二、本细则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各相关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细化、标准更高的制度。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应满足如下原则和标准:

(一)管理人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准确性原则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

(二)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结论需支撑相关参与主体合法存续,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业务制度、风控制度健全,能够持续稳定展业;

(三)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结论需确保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

(四)重点关注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加强对现金流归集账户的核查力度,确保专项计划能够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保证现金流回款路径清晰明确,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五)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使专项计划的设立满足《管理规定》《尽调指引》《风控指引》以及各交易场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

四、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应的义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约定、承诺或者协会其他规定的,协会可采取口头提示、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其予以提醒。情节严重的,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协会可视情况,将违规机构、人员移送监管机构处理。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czqh@amac.org.cn)。 

附件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附件2: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附件3: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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