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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提出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现状概览
三、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要点分析
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应用实践
五、结语
0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提出
数字经济是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据已成为与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重要生产要素。虽然学术界关于数据财产赋权问题尚存在激烈讨论,相关立法及顶层架构设计仍有诸多问题尚待厘清。但关于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省市早已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和试点工作。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明确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发布,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首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发布,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在该通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坚持“四个充分”的原则和“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提高登记质量,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试点目标。
总而言之,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但已通过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指明方向并提供试点实践基础。在上述政策指引下,各试点地方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工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02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现状概览
通过检索公开信息,截至目前,17个试点地方及海南省已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开展行动:11个省市建立了登记平台,其中8个省市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2个省市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另外,7个省市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设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23年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5000余张,累计接收申请超1.1万份。各试点地方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均取得积极的实践成果。[注1]
由上可见,各地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及登记实践工作如火如荼、百花齐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已初具雏形。
03
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要点分析
目前,已有10个省市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含征求意见稿),但各省市的登记办法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的定义、构成要件、审查模式等存在差异,我们结合已出台的登记办法(注:福建省已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规程(修订版)》,但未对外公开,不在下文讨论范围内),就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的要点进行简要对比与分析。
(一) 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登记平台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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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要件
我们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要件包括登记主管部门及登记机构、登记对象及登记对象的描述方式、登记主体:
1. 登记主管部门及登记机构: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定性。从目前的登记办法来看,各地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具体开展,系一种公共服务行为,不具有授权或者赋权的基础功能[注2]。
2. 登记对象及登记对象的描述方式:各地的登记办法中关于登记对象的定义及其描述方式存在较大区别,也是目前学术界存在较多争议的地方,有的登记对象为数据,有的为数据集合。
3. 登记主体:各地的登记办法基本都明确登记主体为数据处理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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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审查
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涉及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我们提出赋权方式为登记确权,由数据处理者提出登记申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要件审查,确定是否予以登记”[注3]。
那么,如何理解“要件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审查到何种程度,这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的审查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对此,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总体来看,只有山东选择了实质审查方式,明确采取“登记平台初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复审”“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模式,既强化数据来源、处理规则合法性审核,又突出实用性、智力成果属性审查,重点对数据产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业上可实施性及可能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实质审查[注7]。
除山东外的其他省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形式审查”模式,同时设置了“初步公示、异议程序”,此外,还要求申请者在申请前进行数据存证及/或公证。
(四)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力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力是什么、能否赋予/授予登记主体何种权利等,也是目前争议讨论的重点。
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基本都明确在登记完成后,登记主体有权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凭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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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表内容,可以看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秉持自愿登记原则,为登记主体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开、证明登记主体对其所登记的数据享有权益,为登记主体提供一项来自第三方出具的、证明登记主体享有数据权益的凭证。
04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应用实践
上文已经对试点各地的登记政策、登记客体、登记效力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梳理,登记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方式、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登记加强数据资源的保护,以促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分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当前的应用实践,可以观察这一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
(一) 数据资产交易
2023年12月,江苏钟吾大数据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的“宿迁宿城区内企业近一年行政处罚可视化分析数据”数据知识产权产品成功实现交易。本笔交易数据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登记,在完成资产预评估后进入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入场交易,并于挂牌首日完成交易,交易额8万元[注8]。
(二) 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贷款
2023年8月,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数据知识产权“T-BOX车联网信息数据”向苏州银行扬州分行质押融资1000万元[注9]。
经检索,上述数据知识产权于2023年7月27日在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 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
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凭借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上架的数据交易标的,通过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授信审批并成功获得1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于2023年3月30日顺利放款。在授信过程中,光大银行总行数据资产管理部基于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商认证流程,及上市产品与场内备案交易情况,协同深圳数据交易所与第三方权威机构完成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数据资产质量评估和价值评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结合企业数据产品的上架登记和内外部估值情况,综合评估后完成对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授信审批[注10]。
(四) 数据知识产权保险
2023年6月13日,江苏润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合同。该保险是为企业合法拥有并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存证平台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提供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调查费用、应急响应费用、数据恢复费用等一系列风险保障[注11]。
经检索,江苏润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在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登记了三项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分别为专利数据-实用新型专利数据、专利数据-发明授权专利数据、专利数据-发明专利数据。
(五) 包含数据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产品
2023年7月6日,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杭州高新区(滨江)数据知识产权定向资产支持票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功簿记,发行金额1.02亿元,票面利率2.80%,发行期限358天。本次作为质押物的145件知识产权中,有2件为数据知识产权[注12]。
(六) 延伸:数据资源作价评估及入表
2023年8月30日,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通”)、青岛北岸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翼方健数(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举行了数据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签约仪式。在此之前,各方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1)2023年3月22日,青岛市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经合规审查后为青岛华通颁发了数据资产登记证书;(2)2023年8月28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青岛华通的相关数据产品出具了评估报告,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了估值。
2024年1月,重庆巴洲大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数字医疗卫生技术研究院、重庆巴渝数智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打造了智慧停车数据资产入表案例。在该案例中,以巴渝数智“智慧停车数据”作为入表对象,开发出数智化车场价值评估、智能商家引流、互联网+益民服务等首批数据产品,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注13]。
虽然以上两个案例并非以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或作为入表对象,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出“登记”这一行为对价值确定和价值实现的重要意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明确数据的权属,进而为数据资产评估及入表提供依据。
除以上应用场景之外,实践中还有诸多应用场景正在探索,对传统意义上的资产的价值挖掘方式和方法也在不断被迁移、复制到数据知识产权之上。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确促进和推动了数据的开发利用与价值实现,积极意义不容小觑。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这些应用场景多为“首单”“首例”“首笔”“首次”,宣传着墨较多,远未达到真正的规模化、市场化、常态化、持续化。
05
结语
从各地试点工作看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建设虽初具雏形,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地登记办法主要采用形式审查的模式,通过颁发登记证书赋予登记主体行权的便利;
2. 各地登记办法主要采用正向确认登记主体享有哪些权利的方式来明确权利内容,如交易、质押、许可使用等,并未反向禁止任何第三方使用;
3. 各地登记办法均开宗明义,仅限于规范本地范围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由此,很可能导致重复登记、效力仅限特定地区内等问题;
4. 各地登记办法在登记要件(如登记对象)、审查要求、权利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缺乏统一标准。
作为一项全新的且处于试点中的制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意义、作用和制度设计,仍需在实践中摸索、观察、验证及迭代。并且,随着数据产权制度的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会有新的变化和发展。
注释及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