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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高频反馈:持续经营能力!监管关注要点及合规要求解读

2024-03-2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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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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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如果私募管理人长期未备案新基金,在提交新产品备案时大概率会遇到一个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反馈意见,本文与大家简单梳理高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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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优限劣”是目前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方针,积募发现,近期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给予了重点关注。一方面,我们看到很多管理人因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而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另一方面,积募发现,随着私募监管的不断收紧,在管理人提交基金产品备案时,如果长期未展业,大概率也会遇到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反馈意见。



自春节之前到现在,积募发现如上图所示的关于私募管理人经营情况的反馈意见出现频率很高,特别是管理人如果时隔1年以上没有发行新基金,即使名下尚有存续的基金产品,大概率都会收到此类反馈,要求管理人从股东、内控、员工等层面全面梳理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那么,协会关于此类反馈意见中,重点会关注哪些层面呢?都有什么样的合规要求?接下来我们简单梳理下。


股东情况


根据积募收集的反馈意见,关于管理人股东层面的反馈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中基协关注的重点是私募管理人的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及发生变更之后是否及时在向中基协报送变更情况?在部分情况下,中基协还会通过比对工商信息、要求管理人提供股权架构图等方式做进一步核查。除此之外,中基协可能还会关注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进行违规投资,或者从事冲突业务等。关于股东变更,目前建议大家关注以下几点:


1、如果发生股东变更,及时按要求向中基协报送。这一点是监管检查的必查项,包括如果没有及时报送会被监管处罚。


2、变更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时,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需符合现行的监管要求。


3、控股股东需要具备5年以上产业等相关经验。如果控股股东是法人机构,必须成立5年以上且具有投资的相关经验。


4、管理人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按照新设私募管理人的要求出具全套法律意见书;如果发生小股东变更,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不用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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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详情参见:中基协登记备案新规:私募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梳理


内控情况


除了股东情况以外,中基协还会关注私募管理人的内控情况: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不断发展,中基协在日常自律管理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具备符合业务发展实际需求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内控制度体系,不仅关注内控管理的完备性,还会关注其有效性,特别是内控制度是否在公司内部真正地落地执行。


这种内控管理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也逐渐成为监管检查的必查项,一方面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涵盖监管对于内控管理的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具体的制度名称可以不同,但必须要有类似的制度;另一方面管理人制定的内控制度必须要切切实实地在公司落地,不能成为空中楼阁的摆设品,因此管理人在制定内控制度的时候建议不要盲目套用模板,而是要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使其符合公司的情况,也更有可执行性。


在内控制度方面,《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建议管理人关注:


(1)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应急预案制度:申请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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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管团队的相关情况也是反馈意见中经常出现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从上述反馈意见可知,关于高管团队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管团队,特别是投研团队的履历,是否具有足够的投资经验,特别是具有与拟备案基金投资策略相匹配的投资经验。如果投资经理的履历中所提到的投资经验,与拟备案基金的投资范围不相符,那么就有“借通道”的嫌疑了。


2、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有没有及时向中基协报送,这一点与股东变更相似,主要关注管理人是否及时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3、高管的兼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兼职。根据现行要求,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P,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如果是合规风控负责人,除了上面的要求以外,还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但是,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兼职范围:


  •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此外,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相关处罚案例,在高管层面违规行为较频繁的是高管人员的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兼职,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 ,公司没有专职的合规负控负责人,此类违规情形较多,建议大家对照自查,如果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尽早整改。如果需要合规检查及咨询服务,也可以联系积募:400-1090-220


员工情况


除了高管以外,全职员工情况也是中基协的必查项,反馈意见举例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管理人的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基协关于专职员工的检查可以说是非常谨慎了,前几年可能只需要提供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就可以了,近年来要求管理人提供的材料也越来越完备,还要提供员工近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材料。如果是一些特殊员工,比如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以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委派的高管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在积募收集的中基协处罚案例中,专职员工不足5人的情形较多,大部分违规私募可能仅剩法定代表人1人,或者仅有1名员工负责日常事务,或者缺少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核心高管,本质上已经不具备开展基金业务所需要的人员配置,此类情形很容易被中基协注销管理人登记,建议大家认真做好人员管理。


更多内容: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新规:员工任职及从业资格、人员兼职问题解读


办公场地情况


办公场地也是中基协会审核的一个方面,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办公场地肯定是不可缺少的必备条件。根据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并且不得与股东及关联方混同办公。在日常业务中,管理人使用的办公场地也分几种类型:


1、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需要提供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


2、租赁的办公场所,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如果是转租的,还要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等文件。


3、股东及关联方无偿提供的办公场所,需要提供产权证或者原租赁协议,以及无偿使用说明等文件。


具体要求大家可以参照管理人登记时的相关规定,而且办公场地的使用性质最好为商用。在积募整理的中基协处罚案例中,关于“不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处罚情况较多,违规情形主要集中在与关联方或者股东混同办公,没有进行隔离;办公场地由关联方无偿提供,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办公场地的材料;同一集团下的2家及以上私募管理人使用同一个办公地址,在中基协系统内报送的办公地址、前台照片等材料相同等等,此类情表均不能满足监管关于办公场所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财务情况


正文小总结一下,这是两个层面:



在财务方面,中基协会要求管理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近5年的资金流水,一方面审核管理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撑未来一段时间的日常运营;另一方面审核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交易,比如关联交易、大额往来款等,中基协近期也给出了单笔大额交易的标准,即超过10万元的交易。


近两年以来,积募发现,中基协每年会对管理人报送的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审计报告进行财务信息核查,针对财务信息存在上传文件或填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疑似填报信息异常或财务处理不规范等异常填报情况,会进一步要求管理人进行自查并整改。此外,中基协还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财务报表报送要求,针对管理规模5亿以上或者集团化运作的管理人,要求其审计报告必须由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整体来看,监管对于私募管理人的财务信息关注度正在变得越来越高。


在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处罚案例中,我们也发现有关于资本金的相关检查及处罚情况。比如北京某私募提供的账户流水中,自2016年登记以来仅收到1.7万元的基金管理费,其他汇入款项主要来自关联机构,并且近几年公司账户年末余额较少,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另外一家私募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咨询服务费”,并不是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因此本质上也没有继续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面对监管标准不断提升的趋势,积募建议管理人提前做好自查,财务合规也在变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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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情况


积募收集的关于展业情况的反馈意见如下:



如果长期不备案基金,突然提交新产品备案,展业情况也是会被中基协关注到的,一方面会让管理人说明过往长期不展业的原因,另一方面还会关注近期提交基金备案的原因以及未来的展业计划。如果有这种情况的管理人,积募建议大家提供做好展业情况的梳理。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关于长期未展业、突然提交基金备案的合理性质疑主要集中在“借通道”上,为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发行基金的便利,因此需要从展业计划、新基金备案合理性等层面进行解释说明。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拟备案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是否与管理人投研团队的工作履历、擅长的投资方向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会削弱新基金产品发行和合理性。


基金情况


在部分情况下,中基协还会审核管理人目前在管基金情况和拟备案基金的情况,具体反馈意见如下图所示:



对于基金情况的反馈意见,一方面是审核在管基金是否合规运作,是否存在未备案基金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是审核拟备案基金的基本情况,除了上文展业计划层面提到的质疑“借通道”行为之外,还会审核管理人是否存在“保壳”行为,比如通过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者员工提供的资金发行基金产品,从严谨审慎的角度来看,此类基金产品的投资人基本上都是内部人士,缺少外部市场化的募集行为,因此大概率会被要求增加外部募集性,对外募资后再来备案,积募建议管理人将外部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增加到至少50%以上再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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