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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丨最高院:案外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021-09-0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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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本案案外人刘芳系基于对徐福庭、恒增公司的债权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调解书。该债权能否得到清偿与徐福庭、恒增公司的清偿能力相关联。张宝升与徐福庭、恒增公司之间虚假仲裁的结果将导致徐福庭、恒增公司清偿能力明显降低,影响到刘芳债权的实现。刘芳的合法债权不应排除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之外。

案例索引

《刘芳、张宝升执行审查案》【(2020)最高法执监10号】

争议焦点

案外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刘芳是否为提起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本案案外人刘芳系基于对徐福庭、恒增公司的债权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调解书。该债权能否得到清偿与徐福庭、恒增公司的清偿能力相关联。张宝升与徐福庭、恒增公司之间虚假仲裁的结果将导致徐福庭、恒增公司清偿能力明显降低,影响到刘芳债权的实现。刘芳的合法债权不应排除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之外。因此,天津高院认定刘芳不符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法定条件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本案刘芳作为另一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其可依据规定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调解书。

关于本案查明事实是否清楚。在本案异议和复议程序中,申诉人刘芳提出对徐福庭书写的说明和收款账户指令函进行鉴定,但天津高院及天津二中院对相关证据未进行鉴定,存在查明事实不清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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