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来源:法门囚徒
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物保人和保证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是否可被认定为“对债权实现顺序约定不明”?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法条明确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情形下的担保权实行规则,其中所述“约定不明确”,系指对债权实现顺序约定不明。具体到本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第六.三条约定,当华通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无论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姜军辉、张丽福、王一多、姜旭辉、马培、陈勇、胡东升、马素珍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第六.六条约定:当华通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无论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华通公司在其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和《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均系为担保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对华通公司的债权而签订,两份合同均约定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有权直接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担保责任,则在两份合同并存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究竟是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还是先就人的担保实现债权无法确定,即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先后顺位约定不明。张丽福、王一多、姜旭辉、马培、陈勇、马素珍、胡东升系在知晓华通公司已提供足额汽车质押担保的前提下签署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则主张张丽福、王一多、姜旭辉、马培、陈勇、马素珍、胡东升应知晓案涉保证条款意为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实现债权的顺序也存在不同认识。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与债务人华通公司及保证人未就实现债权顺序作出明确约定,并判令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依法应先就债务人华通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实现债权,张丽福、王一多、姜旭辉、马培、陈勇、马素珍、胡东升承担不足部分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