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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因案由争议,进而引发重复诉讼争议的最高法院再审案例。亮点在于:案由争议竟然差点导致原告诉讼失权!原告仅就法院是否受理程序问题,就折腾了5年,还告到了最高法院。也许这些都是本案原告始料未及的。
二、重复诉讼构成三要件是什么?如何判断诉讼标的相同?原告在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下,基于同一事实以合同纠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欢迎参阅本文梳理的裁判逻辑链。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原告起诉选择劳动合同纠纷是否正确?为何要固执坚持该案由,拒不听取法院释明,不选择赠与合同纠纷?此处定有玄机!有何非诉教训?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提示,也许你会发现,问题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再18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因当事人拒绝变更案由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以新的案由重新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裁判逻辑链
一、构成重复诉讼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判断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关键在于前诉与后诉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
三、本案中,原告在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下,基于同一事实以合同纠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故前案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由及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汝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新合伙人)、大方县普底乡华诚煤矿、华诚煤矿原全体合伙人。
再审申请人惠汝汉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大方县普底乡华诚煤矿(原名大方县普底乡华诚煤矿,以下简称华诚煤矿)、蒋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45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案情经过
2008年,华诚煤矿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同年12月1日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华诚煤矿系由李x华、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等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x华。
2009年,李x华代表华诚煤矿聘请惠汝汉为管理人员,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0年5月25日,李x华去世后,华诚煤矿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聘请惠汝汉为煤矿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及待遇由煤矿合伙人与其签订书面承诺。
同日,华诚煤矿全体合伙人向惠汝汉出具《聘用承诺书》,内容为“经2010年5月25日合伙人商议,一致同意聘请惠汝汉为华诚煤矿高管人员,期限从2010年5月25日起至煤矿转让(卖出)为止,在聘用期间,主要负责企业发展策划、对外协调、申报煤矿各种手续,参与指导煤矿生产建设、财务监管等工作,享受煤矿高管人员工资待遇,工资标准根据煤矿企业的效益而定。同时承诺,当煤矿转让(卖出)时,华诚煤矿一次性付给惠汝汉800万元作为退休养老金。”华诚煤矿全体合伙人在该《聘用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手印。
2010年6月23日,华诚煤矿合伙人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因李x华去世,煤矿现合伙人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一致同意李x华的继承人李x、李x继承李x华在华诚煤矿的个人财产成为华诚煤矿的合伙人。
2011年5月23日,华诚煤矿与蓝雁公司签订《煤矿转让合同》,将华诚煤矿(整体价值156000000.00元)90%的合伙份额作价140400OO0.00元(保留蒋x持有的10%合伙份额,价值15600000.00元)转让给蓝雁公司。《煤矿转让合同》签订后,蓝雁公司接管煤矿并于2015年5月26日将采矿权人由华诚煤矿(李x华)变更为蓝雁公司。期间,华诚煤矿向惠汝汉支付100万元。
2012年7月16日,惠汝汉作为原告以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为被告向黔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按《聘用承诺书》的承诺向其支付700万元。黔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惠汝汉依据《聘用承诺书》主张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但《聘用承诺书》性质上是合伙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赠予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关系,黔西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惠汝汉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但惠汝汉拒绝变更。
2013年12月6日,黔西县法院作出(2012)黔县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驳回惠汝汉的起诉。惠汝汉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黔西县法院(2012)黔县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并改判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向惠汝汉支付700万元。毕节中院审理期间,惠汝汉向毕节中院申请撤回上诉,毕节中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29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惠汝汉撤回上诉。
2015年5月,惠汝汉在撤回上诉后,以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请求
1.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按承诺支付惠汝汉7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裁定驳回惠汝汉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裁定: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院观点
本案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惠汝汉于2015年5月提起本案合同纠纷诉讼前,于2012年7月16日以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为被告向黔西县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以下统称前案),要求华诚煤矿、蒋x、陈x友、方x寿、唐x荣、李x、李x按《聘用承诺书》的承诺向其支付70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之规定,前案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均相同,故判断惠汝汉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关键在于前案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判断惠汝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关键在于前案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
前案中,惠汝汉以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起诉,黔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惠汝汉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向惠汝汉释明,惠汝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被黔西县法院驳回起诉。本案中,惠汝汉基于同一事实以合同纠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且其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故前案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惠汝汉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惠汝汉关于其两次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原裁定以惠汝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错误的再审请求成立,本案一审、二审裁定认为惠汝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导致惠汝汉的诉权未得到保障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本原告起诉选择劳动合同纠纷是否正确?为何要固执坚持该案由,拒不听取法院释明,不选择赠与合同纠纷?
一、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可见,法律关系决定了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请求的基础。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各自的权利义务会不同。
二、本案若选择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意味着用工单位华诚煤矿是案涉款项的第一位的履行义务主体,合伙人(甚至包括新合伙人)承担的是第二位的连带责任;若选择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则意味着只有原合伙人是履行义务主体,与华诚煤矿及新合伙人无关。在华诚煤矿90%的合伙份额已经易主的情形下,本案原告坚持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因,而华诚煤矿及新合伙人则坚持赠与合同关系,就不足为奇了。
三、虽然《聘用承诺书》约定有“……,当煤矿转让(卖出)时,华诚煤矿一次性付给惠汝汉800万元作为退休养老金”,但签约主体为全体合伙人,没有华诚煤矿。这,也许法院坚持认为是赠与合同关系的重要原因,也许也是本案最重要的非诉教训。
四、另外,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同,并不意味当事人实体权利不能再次请求法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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