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集法律、金融、投资一体的具有强大检索功能的专业公众号,提供金融投资及法律实务的干货文章资讯及服务,提供法律、案例、商标、企业信用等综合查询服务。
来源:法门囚徒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经被认定成为自然之债,就丧失了法律强制力保护,虽然在法律上抵押权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就抵押权而言,随着案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客观上从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其合法的依据。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沈阳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55号】
信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关于“涉案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客观上从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由于本案的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其合法的依据。且影响抵押财产的效能发挥等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后,抵押权是否应予解除?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抵押权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本案中,案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经被认定成为自然之债,就丧失了法律强制力保护,虽然在法律上抵押权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就本案的抵押权而言,随着案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客观上从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综上,二审认定案涉的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其合法的依据,且影响抵押财产的效能发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点击关键词查看对应文章
关注法盛金融,回复以上关键字,可查看系列文章
欢迎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法盛金融投资”公众号
欢迎扫描右侧二维码添加法盛所执行合伙人王冰律师个人微信号进行互动交流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方式:王先生,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