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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民纪要》的实施将净化民间票据市场
最高法院11月14日发布《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旨在统一法院裁判思路,稳定社会合理预期。《九民纪要》涉及票据纠纷的有7条意见,《九民纪要》的发布在票据业界引起广泛关注。
如何看待《九民纪要》对以贴现为业行为的严厉禁止。《九民纪要》“【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如何理解“贴现”为业的行为涉嫌犯罪,有律师认为,《九民纪要》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来认定涉嫌犯罪。但在2013年10月,最高检察院在函复福建省检察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中就表示“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建议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笔者认为,现行商业汇票的买卖交易都采取票款即时对付的交割模式,不存在买票人账户因支付时间差而获取沉淀资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支付结算行为,其实质应该属于放贷行为。
《九民纪要》应是基于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和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对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等法规,认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以非法经营行为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高利转贷也列入涉嫌犯罪。《九民纪要》中对“高利转贷”作了定义,“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亦即,以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都为高利转贷。
由此可见,《九民纪要》认定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实质要件是“以贴现为业”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转贷”。因此,民间票据交易中切不可触碰这两条红线。
二、 电票有偿转让交易平台需要纳入特许经营监管范畴
《九民纪要》对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认定为无效。亦即,若合法持票人将贸易中取得的票据为融通资金与买入票据用于支付的买票人叙做了一笔给付对价的票据转让,虽不属违法但却被认定无效。
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日益普及,使电子银票、央企国企电子商票正在发挥货币支付功能的优势,许多企业也愿意受让电子商业汇票以替代传统的应收账款挂账信用,由此产生:
(1)持票企业在贸易中受让的票据,因发工资、还贷、纳税或现金货币采购而需要融资;
(2)一些小微企业折价买入电子银票后用于支付贸易货款,以节省采购成本;
(3)私募基金或企业机构折价买入电子商票后获取投资收益;
(4)持票人卖出短期票,买入长期票用于对外支付。在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降低采购成本;
(5)持票人寻求具有对承兑人贴现授信且低利率的贴现银行;如此这些电票市场的衍生交易,形成了民间票据交易市场存在的客观需求。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允许出借人在自有资金范围内进行民间借贷。同城票据网、深度票据网、企票通等电票有偿转让交易平台应用金融科技,为企业间电票有偿转让交易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电票有偿转让平台和若干家银行系统对接,持票人提交欲贴现电票相关信息后,平台以智能化系统为其自动匹配具有授信额度且贴现利率最低的贴现银行;为在贸易中取得的票据而需要融通资金的持票人与买入票据用于支付的买票人搭建有偿转让平台,这将有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采购成本,减少当前实体经济间的应收应付款,加速全社会货币资金周转。
《会议纪要》对民间票据交易取缔后,在净化票据市场的同时,也会对合法持票人为融通资金与买入票据用于贸易项下支付的中小微企业间合理的票据融资交易形成障碍,由此会导致供应商不愿接受预付款票据(因发票尚未开出,无法向银行申请贴现),或需要中小微企业以货币资金支付预付款,从而增加中小微企业采购成本。为此,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托金融科技的电票有偿转让交易平台等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市场机构纳入特许经营的监管范畴,引导电票有偿转让交易平台合法、合规地健康发展,提升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附PPT:电票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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