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公司纠纷、资管基金、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作者:周邯、蔡雨林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引言:2023年8月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2023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新规对证券市场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监管指引进行了修订(以下合称“独董新规”)。
本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之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及任免程序应注意哪些变化?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有哪些变化以及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事项有哪些?公司对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应注意哪些变化?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的规则为例,通过比较独董新规与现行规定,并结合相关起草修订说明,对前述问题进行解答。
目 录
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发生哪些变化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发生哪些变化
三、独立董事的任免程序发生哪些变化
四、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发生哪些变化
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生哪些变化
六、是否还需独立董事发表事先认可意见
七、独董履职管理有哪些变化
八、如何理解独董新规中的“一年过渡期”
一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发生哪些变化
公司在选任独立董事时应关注,独董新规相较于现行规定,在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方面发生以下变化:
1. 将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家数上限由“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缩减至“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以确保其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一般理解这里的“境内上市公司”指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不包括在我国香港联交所、港交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对于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已满6年的独立董事,离任后的任职“脱敏期”由12个月延长至36个月,即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明确IPO前的任职时间应连续计算,以避免在同一公司长期任职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 新增对独立董事品德诚信情况的要求:独立董事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4. 加强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新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体详见以下比对表)。
5. 是否仍需取得独董资格证书?独董新规中已删除相关表述,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修订)》的规定,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具体条款及修订内容如下:


注: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发生哪些变化
公司在选任独立董事时应关注,独董新规相较于现行规定,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的以下变化:
1. 可以提名的主体:明确“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 明确独立董事提名回避制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 明确独立董事提名的事前审查程序。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4. 细化关于提名的报备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上市公司最迟应当于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除前述文件外,还需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前述文件模板可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证券交易所指引之附件。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5. 调整了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再作为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具体条款及修订内容如下:


三
独立董事的任免程序发生哪些变化
公司在任免独立董事时应关注,独董新规相较于现行规定,在独立董事任免与补选方面的以下变化:
1. 进一步优化了独立董事选任机制,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包括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里规定实施细则;并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对此,对于股权架构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若此前未实行累积投票制,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2. 将独立董事未能亲自出席被解除职务的缺席次数从“连续三次”修改为“连续两次”,明确了公司董事会就该情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的解除期限为“三十日”。
3. 将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补选期限从“三个月”修改为“六十日”,修订了应立即解除职务或于三十日内解除职务的特殊情形;删除了经公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解除职务期限可适当延长的规定;强化独立董事辞职信息披露要求。
4.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发上线独立董事信息库,为独立董事群体提供自律管理和服务,通过建立全市场统一平台,为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持。
具体条款及修订内容如下:


四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发生哪些变化
独董新规在法规层面明确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除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方式还有: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但在实际操作的角度,如何具体计算工作时间,如何保证该条规定的落实实施,有待进一步探讨。
具体条款及修订内容如下:

五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生哪些变化
独董新规生效后,独立董事应当就哪些事项发表意见?《独董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哪些事项需发表独立意见,仅规定“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且独董新规删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应当由独立董事明确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参照《独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独董新规生效后,建议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条款及修订内容如下:





六
是否还需独立董事发表事先认可意见
1. 独董事先认可意见由“事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决策方式取代。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此外,将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标准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调整为“应当披露”的标准。
2. 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除上述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七
独董履职管理有哪些变化
(一) 强化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管理
本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管理新增规定了“独董自查+董事会评估+公众监督”的机制,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二) 为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提供救济措施
为更好地消除独立董事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障碍,《独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时可采取“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等有关救济措施,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八
如何理解独董新规中的“一年过渡期”
《独董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市场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监管指引均规定了“一年过渡期”条款。自2023年9月4日前述独董新规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9月3日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独董新规。
首先,公司应于何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
建议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在独董新规生效后的一年过渡期内,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鉴于《独董管理办法》的正式稿已公布,且目前上市公司公告的《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中已有直接引用《独董管理办法》的案例,公司最早可于《独董管理办法》公布之日,最晚应于2024年9月3日,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
其次,在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尚未修订但独董新规已生效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相关规定?
在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原则上在选任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过程中,建议严格按独董新规的要求执行。除已选任的独立董事外,不建议提名不符合独董新规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如果确实存在该类情形,按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存在一定解释空间,但应在过渡期内尽快完成整改。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