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香港在岸基金常见问题问答(上)

2020-09-24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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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证监会发布“有关优化OFC制度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决定对OFC制度进行优化(详情请见《香港证监会发布OFC制度咨询总结,三大优化即将出台》),香港法域下私募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已经呈现出公司制基金OFC(Open-Ended Fund Company)和合伙制基金LPF(Limited Partnership Fund)两足鼎立的傲然姿势,香港正逐渐成为一个基金法律制度完备、合规规范确定且税赋负担优化的在岸法域。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最新香港在岸基金法律制度,我们对香港在岸基金的常见问题进行了以下总结:


一、香港在岸投资基金的法律载体有哪些?


香港在岸基金结构主要包括单位信托结构、公司制结构和有限合伙制结构。根据基金投资策略类型划分,单位信托制的基金结构多见于公募基金;公司制的基金结构主要适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的基金结构主要用于封闭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概念

定义

主要对应的基金类型

单位信托

(Unit Trust)

投资份额被划分成多个“单位”

主要为公募基金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

法律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

主要适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或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法律结构上属于有限责任合伙,不是法人

主要适用于封闭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如何申请与设立香港本地私募基金?


在目前的香港法律体系下,单位信托制结构主要适用于公募基金,OFC和 LPF 的结构均可适用于私募基金,我们将在下文中就OFC和LPF这两种结构模式展开对比说明。


(一)

如何成立一间OFC?


OFC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点击可查看大图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C及112D条,OFC在香港证监会进行注册并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后即告成立。为程序上之方便,申请人只需向证监会递交申请并支付设立费用,证监会在审核确定后会将OFC的注册信息通知公司注册处;随后,公司注册处会对相关设立文件进行登记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同时代表税务局发出OFC的《商业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处会在收到证监会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发出OFC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而证监会的注册也将在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的当日生效。


申请成立OFC所需的文件包括:


  • 1、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团成立表格;

  • 2、法团成立文书的文本;

  • 3、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


成立OFC所需费用为港币3,034元,其中479元为提交文件费用,该费用不会退还。此外,由于申请成立OFC即会被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因此在交付申请成立文件时须同时缴付商业登记相关费用。


(二)

如何成立一个LPF


香港立法会于2020年7月9日晚三读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该条例已于今年8月31日正式实施。下图为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小册子中关于如何注册LPF的指引:



点击可查看大图


简要来讲,LPF的注册程序主要为,由香港律师事务所或一名获准在香港从事香港法律执业的律师代表GP向公司注册处递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港币479元;此外,每只LPF的注册费为港币2,555元。

申请应包括以下信息:


  • 1、LPF名称;

  • 2、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及签名;

  • 3、LPF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 4、LPF的投资范围及主要营业地点;

  • 5、投资经理的姓名及身份证明;

  • 6、反洗钱负责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

  • 7、由GP作出的声明及承诺,确认该基金拟设立为LPF及符合资格规定,以及其清楚了解其若作出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陈述即属犯罪;

  • 8、提交申请的律师行/律师的全名和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处收到申请后若认为提交的信息和费用均无误,则会将基金注册为LPF并且签发一份注册证明书作为注册依据。公司注册处一般会于收到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发出有关注册证明书。公司注册处将保存一份LPF的登记册,该登记册可在付费后公开查询。LPF的GP名字及其出资额不需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可以保护基金投资人信息,这一点与开曼基金基本类似。


与OFC不同,经注册的LPF不会自动从公司注册处取得商业登记证。普通合伙人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呈交商业登记申请。


三、OFC和LPF从主体结构设立角度有何本地法律特别要求?


本地法律特别要求

OFC

LPF

资金托管

必须有保管人,且必须将所有计划财产委托予保管人妥善保管,以便将基金资产与投资经理的资产分隔开来,该等保管人必须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确保相关财产得以妥善保管。


在资格上,OFC的保管人原本必须是获发牌或获证监会接纳的银行机构或信托公司;根据咨询总结,在OFC制度优化后,1号牌持牌公司亦可以担任OFC的保管人。


若保管人为在香港以外的实体或并非一间注册非香港公司,则须在香港设有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在OFC制度优化之后,OFC的保管人须确保其在保管OFC所投资的资产类别方面具备足够的经验、专门知识和胜任能力,并须维持充分的、且与OFC所投资资产的类别和性质涉及的特定保管风险相称的内部监控制度。

规定GP须确保LPF的资产有妥善的保管安排,但未明确托管人细节。

日常管理

须有最少2名董事,须为18岁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团体不得作为OFC的董事。


获委任董事的人必须具有就进行该公司的业务而言合适的经验及专门知识。


OFC的董事局必须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该董事不得为保管人的董事或雇员。

GP对基金的债务及责任负有无限责任,对基金具有最终的管理及控制权;LP对基金没有日常管理权,但是他们有权参与规定的“安全港”活动。


如果GP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LPF便须有一名具有法人资格的获授权代表,来负责LPF的管理和控制;该获授权代表与GP共同及分别地承担该基金的所有债项及义务。

审计师(“核数师”)

须就该公司的每个财政年度,委任核数师。该核数师须独立于OFC的投资经理、保管人及董事。

GP须委任一名独立核数师,每年审核LPF的财务报表。

管理人/投资经理(IM)

须有投资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的计划财产,且该投资经理须由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九号牌持牌人”)担任。

GP须委任一名IM,执行日常的投资管理职能。


该IM必须是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如果GP符合上述条件,也可委任自己为IM。

注册办公地址

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

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办事处必须位于香港。此外,公司注册处不接纳“转交”地址或邮政信箱号码作为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账簿与纪录

公司注册处处长须备存OFC的登记资料、登记册、OFC名称索引及董事索引。


OFC须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已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的另一个在香港的地方备存其股东登记册和董事登记册。


OFC须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已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的另一个在香港的地方,备存所有非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决议的文本,以及股东大会的所有议事程序的纪录,至少备存10年。


OFC须备存其董事会的议事程序纪录及不举行董事会议情况下通过的所有决议,至少备存10年。


OFC还须备存其会计纪录。

GP/ IM须在LPF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注册处已知悉的香港任何其他地方妥善备存下列有关该LPF营运和交易的文件纪录。 


尽管上述记录不能公开查询,但是执法人员可以在必要时查询这些记录。另外,LPF的财务报表应当公开给全体合伙人。


四、海外基金可以转移注册为OFC或LPF吗?


根据咨询总结,证监会对OFC制度优化中的一大亮点便是允许海外公司型基金注册地迁移至香港,且原基金的公司身份和延续性以及往绩纪录将予保留。证监会表示将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A 部引入新条文,以及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作出附带修订,以实施法定注册地转移制度。


在计划的注册地转移制度下,海外公司型基金只要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下关于注册OFC的主要规定,一般都可以以OFC的形式转移注册地至香港。证监会明确列举出的需要符合的基本规定包括委任符合各项法规下资格规定的投资经理、保管人和董事。


而香港的LPF安排目前仍未设有海外公司型基金注册地转移制度,海外有限合伙制基金如果想要改成在香港设立,只能在香港新设一个LPF,然后进行资产转移,原基金以往的身份和记录都不得延续。


鉴于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而且其所涉及的资产管理金额庞大,我们认为,LPF制度可以借鉴OFC新制度,引入海外有限合伙制基金注册地转移机制,增强香港作为基金注册地的吸引力。


下期预告

《香港在岸基金常见问题问答(下)》将介绍OFC和LPF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的香港持牌要求、投资范围限制等,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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