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前言:
多年后,回首2020年这个被新冠肺炎疫情“阴霾”笼罩的春天,突如其来的疫情在全国蔓延,打破了新春佳节的喜庆与祥和。封城封路、交通停运,整个城市笼罩着莫名的恐惧,疫情考验着各大行业的供应链条,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巨大冲击。但温暖不曾缺席,为有效防控疫情,在国务院宣布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后,北京、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国内多个主要省市宣布将复工时间推迟至2月10日。国务院及各部委、最高法和最高检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各地高院等单位也密集发布一系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政策及司法指导意见,促进企业的复工复产和保障人民稳定生活,同时进一步强化了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迎来了冰融雪化,春暖花开,那一年,国家和各地政府也意识到了供应链的重要性,纷纷出台支持政策,供应链的各行业也终于经受住了这场巨大冲击,迎来了黄金大发展期。
本团队将结合国务院、各地政府、各地高院发布一系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政策及司法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梳理疫情对供应链行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点,并探讨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为供应链参与企业提供参考,并为其他供应链金融公司提供相应的考虑视角和借鉴价值。
【供应链金融的主流模式】
根据《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所述:“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基于此,银行或其他投资方从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出发,对供应链上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整合和衔接,提高资金运作的整体效率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便构成了目前供应链金融的业态。
基于不同的标准,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冠以各种名号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如2019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优秀案例中就展示了各种供应链金融创新产品:

但从供应链金融的实质及与产业链紧密结合的特征来看,主流的分类主要是以业务的流程及阶段变化和参与方的主导地位不同进行区分。
1、从企业的日常运营流程看,通常先支付资金购入材料形成存货,再将产品出售、回笼现金,由此构成一个经营循环。银行或其他投资方也正是围绕着企业的采购、运营、销售回款这三个主要的阶段来提供融资,逐渐形成了以预付阶段保兑仓融资模式、运营阶段融通仓融资模式、销售回款阶段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为代表的三种主要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的产品类型如下:
资产类别 |
产品种类 |
抵押物 |
预付类 |
保兑仓融资、先票后款、担保提货、未来货权质押、开立信用证、卖方担保买方融资。 |
预付账款 |
存货类 |
融通仓融资、标准仓融资、现货质押融资、浮动融资等。 |
存货 |
应收类 |
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应收租赁款质押融资、票据类融资等 |
应收账款 |
2、从参与方的主导地位来看,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包括了核心企业、供应商、分销商、物流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根据各参与方的主导地位不同,主要产生了以核心企业为主导、以第三方供应链服务商为主导、以电商平台为主导等三种主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主导参与方 |
业务模式 |
典型代表 |
核心企业 |
采用“M+1+N”模式。金融机构出于对核心企业资信的认可向供应链上下游提供资金支持。 |
TCL、海尔、五矿、小米 |
第三方供应链服务商 |
打造一站式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整合供应链中的信息流,为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结汇、物流、退税、资金融通等业务。 |
怡亚通、中企云链 |
电商平台 |
资金方依据中小微企业的在电商平台的采购体系、资金流体系综合分析,提供资金服务 |
蚂蚁金服/支付宝、京东金融、苏宁金融 |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举行《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说到:“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率逐步提高,其中浙江已超过90%,江苏、山东、福建、辽宁、广东、江西已超过70%。从重点行业看,钢铁企业复工率为67.4%,有色金属企业复工率为86.3%。”
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田玉龙在回答彭博新闻社记者时提到另外一组数据:“中小企业克服困难,陆续开工,特别在各地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总体开工逐步回升,目前监测看来开工率接近30%。当前,中小企业开工复工复产主要面临“五个难”,一是复工难。地方政府为了确保疫情防控的安全要求,这方面有大量的审批证明材料等等,还是有一些关卡。二是用工难问题还没有完全畅通,受疫情影响,人员流动还是受阻,不畅通。三是产业链配套比较难,物流不畅,原材料进不来,产成品出不去,产业链的上下游各环节没有达到同步复工,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四是资金支撑难。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比较大,刚性成本支出比较多,后续随着财政金融政策的落地会得到缓解。五是订单交付难。现在中小企业的订单在手,但是没有办法及时进行生产,还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目前,虽然中国国内的疫情已经得到了初步的控制,新冠肺炎还继续在世界其他国家肆虐,截止到2020年3月2日的情况如下:


因此,从目前供应链管理的角度看,仍然还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将对中国很多制造型和贸易型的企业的节后正常复工造成重大影响,进而会影响供应链金融的稳定性,这种影响将会从之前的国内市场波及到全球市场变化成全球市场的交叉影响,短期内具体的影响会反映在五个方面:
1. 供应链上游复工复产仍未完全恢复,产能未能正常释放,将导致供应市场失衡
虽然多地已将春节假期将延至2月9日甚至更长的时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率在逐步提高,其中浙江已超过90%,江苏、山东、福建、辽宁、广东、江西已超过70%。但中小企业目前的开工率才接近30%。这势必造成上游企业节后复工延迟,原先的生产销售计划将被打破;上游的供应商受到假期延长和招工困难问题的困扰,再加上产业链配套延后,物流不畅,原材料进不来,产成品出不去,进而导致产能无法在节后正常释放,导致供应市场失衡。而某些特定市场,如无纺布,溶喷布等等与疫情强相关性的供应市场,供需将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将进一步严重失衡。
2. 供应链下游的供货及开工不足会影响销售计划,导致需求进一步下降
疫情发生以来,部分经济活动停顿,导致有效需求不足,要素保障困难,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下游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按历来的习惯,节后是企业的用工高峰,招工难的情况将会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剧。即使节后即使复工了,企业的产能利用率也会因为劳动力不足而大幅下降,从而导致产业链的下游需求减少。如果复工后发生聚焦性疫情,也甚至会导致意外停工。从另一个角度看,湖北,特别是武汉也是中国制造业相对密集且较发达的区域,节后区域内的企业何时能够复工也是个未知数。
3. 短期内世界范围内的物流运输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随着2020年1月31日北京时间凌晨 3:30,世界卫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会议结果向全球通报:中国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美国、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限制了和中国的航班和航运,甚至全球最大的综合物流巨头DHL和德国邮政 Deutsche Post,两家公司均在官网上正式宣布停运去往中国方向的包裹。而在国内,由于疫情的突发,很多地区交通管控也会导致运输受阻或时间延长 (如停运货船,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进而导致物流中断或者物流延迟。供应链物流涉及到物资产能、库存、调拨、分配等重要的环节,物流受阻,必然会进一步恶化目前的供应链发展,加上中国目前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全球第一大制造国,在全球产业链的具有重要的地位,疫情之下,中国供应链跑不动可能导致国际产线断供。
4. 中小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受压,会影响供应链金融的业务开展
当下,虽然难以确定疫情带来的具体损失,但毫无疑问,它对供应链上的产、供、销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产业研究机构Reshoring Institute执行董事兼供应链分析师RosemaryCoates表示,“目前的情况对于供应链上的企业非常不利,这种影响将体现在财报与未来战略中”。尤其对于近两年利润不断受到挤压,在夹缝中发展的本土零部件企业,疫情犹如“飞来横祸”,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1
在供应链金融中,银行或者其他资方正是通过“加速”与“放大”最终提升了供应链成员资金周转效率,以确定性的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以加速和放大不同供应链成员间金融资源的流动性为主要方法,以“自偿”闭合性资金运作模式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目前在疫情的严重冲击下,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他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停工中断了收入与现金流,但工资、租金、货款、贷款却不能断。“自偿”闭合性资金将会出现缺口,供应链金融的业务开展风险将会无形中加大,很多资金方将会进一步收紧融资。
5. 需求和供应下降对投资、消费、进出口造成冲击,使违约风险加大
生产需要的原材料或成品来自疫区,即会造成供应缺口,原材料供应短缺同样会造成价格,采购成本,运营成本上涨。疫情造成很多人员的患病,隔离,或限制行动。企业缺乏足够的劳动力,直接影响生产。由于担心疫情对自身健康的影响,消费者行动受限,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行为。上述的影响进而对投资、消费、进出口造成冲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经济发展研究室徐奇渊主任在《财经》杂志文章《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的冲击有多大?》中推演疫情对全球供应链冲击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疫情对中国国内的供应链网络产生影响。第二阶段,疫情影响到中国向其他国家出口中间产品,导致其他国家生产过程出现中断。第三阶段,全球供应链中断的效果反馈,通过进口渠道反射影响到我国。第四阶段,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供应链中断将向其他没有中国企业直接参与的全球供应链扩展。如果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的冲击推演到第四阶段,那么疫情将进一步升级成为严重冲击全球经济的灰犀牛。当前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的冲击正处于第二阶段。
在目前疫情对全球供应链冲击下,订单的交付必然会受影响,甚至履行不能,货款的支付也可能不及时,整个链条中,也可能出现交叉违约,违约的风险会逐步的放大。
【疫情冲击下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点有哪些?】
目前,随着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供应链的问题也越发复杂。从产业划分来看,消费品领域已经全面可以观察到了成品库存缓冲区减少、下单到交货之间的期间推迟、订单交货延迟、供应商按配给供货、生产线停摆、为客户配给产量、收入损失等种种现象。在高科技与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工业、重型机械、半导体和医疗设备等领域,上述现象也已大面积出现。
本次疫情中,供应链金融可能存在以下的共性风险:
(1)市场的波动还可能给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较大的价格风险,因为违约的情况增多,利率及收益将可能进一步下行。
(2)疫情还可能带来核心企业信用与道德风险。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必然会随着供应链条扩散到中下游企业,影响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
(3)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疫情将会对供应链整体运营绩效、上下游企业合作状况、业务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带来综合负面影响,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出现信用风险。除核心企业外,上下游融资企业信用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大。
(4)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将更加复杂和困难。在供应链融资过程中,存货、应收账款、核心企业担保等的真实性是授信融资还款的根本保证,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也更容易出现伪造贸易合同或造成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性存在问题,这都将使供应链金融面临巨大的风险。
(5)因为疫情的影响,业务操作风险也将增大,操作制度的完善性、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要求的执行力度直接关系到第一还款来源的效力,进而决定信用风险能否被有效屏蔽。目前,因为全球的疫情,人员流动和多地物流还是受阻状态,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的执行力度也必然会打折扣,比如,很多需要实地尽调的项目,会变成在线或者书面尽调,这就会给道德及信用风险留下空间。
(6) 疫情还可能造成物流监管不到位的风险。目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下,银行等资金方为降低成本,一般会委托物流监管企业代为行使对货权的监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物流监管企业可能会由于疫情的严重影响,无法监管到位和尽职尽责,进而可能会损害资金方的利益。
例如,据了解,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因无法按时履行此前签订的“每周向法国标致集团非洲工厂交付1万套转向机壳体”合同,而面临不仅要承担价值24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损失,还要被追偿因导致客户生产线停产2周造成的约3000万元人民币损失,以及企业商业受影响等多重损失。
基于此真实案例,结合我们上篇文章中第(一)点提到的以预付阶段保兑仓融资模式、运营阶段融通仓融资模式、销售回款阶段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为代表的三种主要供应链金融模式来分析,疫情冲击下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点。
1. 预付阶段保兑仓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点

保兑仓融资是基于预付款融资的一种,这种模式通常是为供应链中处于核心企业的下游提供融资方案。
例如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案例中,假设其生产的机壳体需要向某核心的钢铁厂采购特种钢材,但其流动资金不够,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才能进一步生产。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通过控制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与钢铁厂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成品特种钢材的未来提货权,作为融资项下的质物提供融资支持。并且金融机构要求资金的确定用途是向钢铁厂的预付货款,并且预付款支付后所获取的提货单质押在金融机构。钢铁厂根据提货单的需求将成品特种钢材存入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则根据金融机构指令向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发货。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完成销售后取得回款归还金融机构本息。
在这种模式之下,因为疫情的冲击,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
(1)因为复工复产存在困难,需求和供应下降,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大量减少生产和销售,进而产生特种钢材在仓库滞压的问题。
(2)金融机构可能要求钢铁厂承诺回购余下货物。通常,钢铁厂作为核心企业较为强势,不愿意配合金融机构做出回购承诺。如果没有核心企业的回购承诺,金融机构则可能需要将余下货物或者剩余的提货单处置变现。
(3)由于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停工中断了收入与现金流,但工资、租金、货款、贷款却不能断。金融机构如果无法将剩余的提货单处置变现,将可能通过起诉企业来追回融资款。由于企业已陷入困境,在国家出台保护企业的各项政策下,诉讼能否执行也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2. 运营阶段融通仓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点

融通仓融资是基于存货融资的一种,存货作为资产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占用。资金需求方可以货物进行质押获得融资,而往往是标准化的货物具有较强的可质押性。
例如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案例中,假设其基于市场的需求,生产了批量的机壳体,但由于资金有限,无法扩大生产以满足市场的需求,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才能扩大生产。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根据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销售订单情况,把仓库中的机壳体成品作为融资项下的质物,提供融资支持。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则根据金融机构指令向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下游客户发货。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完成销售后取得回款归还金融机构本息。
从风控手段上看,金融机构通常根据仓单提供资金支持,以仓单标的物为质权,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手段,并且借助外部物流仓储企业作为监管方来实现对货物的把控。存货保管阶段除了在企业自有仓库存放,还可能在物流企业或者港口企业的仓库保存。此外,存货除了静态的存放,也可能表现为处于运输途中的动态阶段。
在这种模式之下,因为疫情的冲击,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
(1)因为下游客户的需求下降或者开工困难,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销售出现困难,进而产生机壳体在仓库滞压的问题。
(2)由于疫情的突发,导致物流中断或者物流延迟,存货无法及时交付,导致采购合同被解除,进而导致货物被滞压在港口或滞留在运输途中。
(3)金融机构可能要求作为核心企业的钢铁厂提供担保,通常,钢铁厂作为核心企业较为强势,不愿意配合金融机构做出担保。如果没有核心企业的担保,金融机构则可能需要将余下货物/或者剩余的存货进行处置变现。
(4)由于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销售障碍,中断了收入与现金流,但工资、租金、货款、贷款却不能断。金融机构如果无法将质押的货物处置变现,将可能通过起诉企业来追回融资款。由于企业已陷入困境,在国家出台保护企业的各项政策下,诉讼能否执行也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3. 销售回款阶段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点

根据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就供应链金融而言,企业向下游企业供货之后,货款回收可能存在一定周期,这样就产生对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针对这种以债权形式存在的资产,企业可以将这个权利作为质押获取资金支持,也可以用应收账款做保理融资,或者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同样依赖核心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
例如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案例中,假设其基于下游大型的汽车厂商订单,生产了批量的机壳体进行销售,由于下游汽车厂商较为强势,应收账款账期要60-90天才能回款。由于公司的生产需要持续的现金流购入原材料,还需要支付各项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向金融机构或者资金方融资才能维持生产,金融机构或者资金方根据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与下游汽车厂商的应收应付关系,以及债权的确权情况来提供融资支持。公司可以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也可以将该债权打包卖给中间的保理商,保理商也可将该应收账款收益权通过资产支持计划,转化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市场投资者认购份额。到期日,公司将账款划入专项账户,兑付给市场投资者。通过上述的方式来提前回笼资金,缓解资金链压力。
在这种模式之下,因为疫情的冲击,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
(1)由于疫情的突发,下游的客户或者核心企业停产停工,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也出现了重大问题,下游客户作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无力支付本息,造成合同违约。
(2)由于疫情的突发,对于以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债权人可能因本次肺炎疫情的影响,无法及时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出售、服务提供等义务,可能导致基础合同被解除或需要进行变更,进而导致保理等法律关系受到基础合同的影响。
(3)对于可追索模式下的应收账款保理,如果债务人无法支付款项,保理合同的卖方还是要承担回购责任,但由于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销售障碍中断了收入与现金流,企业已陷入困境,司法途径能否解决风险也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
为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的惠企政策措施,多措并举支持在疫情防控的情况下稳定经济运行,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另外各级各地法院也发布一系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司法指导意见,针对上述疫情对供应链行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点,我们从政策和法律层面来探讨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1. 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关于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政策



2. 新冠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司法指导意见




3. 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
通过对上述政策和司法意见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国家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在政策方面,重点从加大融资支持、实施税费优惠、加强社保用工及复工复产支持、优化企业服务、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5方面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给予支持。在司法指导意见方面,各地法院普遍认为,因国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且世界卫生组织也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再加上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故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起止时间。针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不同的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应对:
3.1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供应链参与企业要积极应对违约风险
供应链金融中,涉及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委托采购协议、金融借款合同、质押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商业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担保合同等形式,根据合同的类别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1)对于基础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等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但在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2)对于上述合同中的融资借贷类合同及相关的抵押担保或保证合同,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的障碍,目前大部分法院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但另一面,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已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何应对这种法律上的困境呢?对于目前已经贷款到期或者支付利息有困难的,可以充分利用目前政策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与金融机构及资金方沟通贷款的展期或续贷,以降低违约风险。比如,根据2020年03月02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规定:“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对于延期的本金和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还倡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上述政策性的规定一般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其他资金方并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一旦企业涉诉,上述政策可能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我们认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影响因素之一。由于个案情况不同,如果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也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2 因疫情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利用好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层面及各省市针对疫情,都出台了各项优惠配套政策。例如,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纾困资金,申请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争取减免物业租金、申请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来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等。
针对其他因为供货困难、物流中断等造成的违约情形,商务部和民政部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意见。比如,商务部就要求各商会:要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例如,上述湖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案例中,企业就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州市委员会紧急求助,申请领取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
另外,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商务部还要求各商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民政部要求各行业协会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在无法直接应对法律上违约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其他的第三方比如商会等进行沟通、寻求协助,并通过减少其他方面的成本费用,来减少企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间接降低法律上的违约风险。
3.3 疫情对金融机构和资金方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也带来了发展机遇
目前,各类信贷及金融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和资金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政策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在风险防控方面,要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对于金融机构和资金方要慎用传统的征信手段,比如上述政策中就明确:“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这里什么是实质性风险判断,就需要金融机构和资金方做好准确的判断。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目前疫情对于金融机构和各供应链资金方也带来了大发展的契机。2020年0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交易风控模型,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文也鼓励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目前多地政府也先后出台了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的政策,疫情过后,必将迎来供应链金融的大发展。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