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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贝律说
在过往的实践中,对于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而言,如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希望终止私募基金身份,往往只能选择在基金业协会层面进行基金清算。但是,“清算”意味着实质启动清算流程并结清剩余财产,对于仅希望终止私募基金身份但工商壳实体需要继续运作的投资载体而言并不合适。
基于此,基金业协会在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中特别提出了“基金转非基金”的概念,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仅注销私募基金身份但继续运作,具体规定如下:
已备案的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经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关系,作为非基金形式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继续运作的,应当及时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误导性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其股东或者合伙人。
近日,AMBERS系统完成了一次更新,在基金清算流程中新增了一项“基金注销”,为上述《备案指引第2号》提出的新概念添加了实操流程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理解尽管“基金注销”的流程是放在“基金清算”选项中的,但本质上却并非一次“清算”,不涉及剩余财产的分配,而仅仅只是基金转非基金的身份注销。
本文意在介绍基金身份注销的适用场景和基本流程。
1、S策略交易中的整体收购
在过往的实践中,S策略交易如需收购某一既存基金的全部权益(包括GP和LP权益),则由于管理人需与GP存在强关联关系的监管要求,需要同步进行管理人变更,流程相对复杂。
如下图所示,在新的基金注销程序中,该等交易可分别由S基金收购原基金的全部LP权益,并同时由关联方收购原基金的全部GP权益,同时解除委托管理关系。收购完成后,既存基金可转为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再以基金身份存续。如此,一方面可以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无需审计、信息披露等),另一方面也可保留原交易架构,避免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进行额外的变更手续。
2、持股结构还原
如下图所示,在一些特殊的交易中,如因特定背景过往曾以专项基金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项目希望还原其本来架构的,也可以考虑将专项基金转为非基金。
前述特定原因可能包括(1)被投资企业的创始团队在接受投资时仅认可特定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2)特定的转受让交易仅能由当时被视为关联方的主体完成;(3)一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不合规的“通道业务”。
3、集团持股平台
如下图所示,部分集团内部的基金,由于本质上管理人、GP、LP可能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缺乏外部募集性,本就可以不作为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因此,为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也可以考虑还原交易的本质,注销基金身份。
4、管理人触发维持运作机制的情形
如原管理人因为破产、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触发法定和协议约定的维持运作机制情形,也可考虑通过基金身份注销的方式维持运作。但我们理解,由于新的接管方可能还是私募管理人并且也要继续收取管理费和Carry,原基金实体可能还有继续作为私募基金运营的必要。
结合《备案指引第2号》的规定及AMBERS系统的操作要求,私募基金身份注销的基本流程如下(仅适用于公司型和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关系,各方同时签署约定解除委托管理关系后相关安排的文件。
2.原基金层面进行股权/合伙权益转让,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不再作为股东/合伙人(我们理解亦不可继续作为LP),同时,新的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新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就既存投资载体如何继续运营做出约定。
3.既存投资载体进行工商变更,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不再作为股东/合伙人,并且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再保留“基金”相关字样或其他误导性字样。
4.工商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在AMBERS系统中提交“基金注销”申请,并进一步填写/报送:(1)基金注销原因;(2)投资者和私募管理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关系的证明文件;(3)名称和经营范围完成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4)私募管理人不再担任股东或合伙人的证明文件;(5)合伙人或股东信息更新文件;(6)基金注销承诺函。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的规定,原基金注销完成后,既存投资载体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