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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A股市场的全面注册制改革,“借壳上市”热度渐减,而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却频频发生,民营资本成为主流、国有资本主动参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渐成高潮。文章旨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当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购交易主要模式与流程及并购交易过程中关键注意点进行了简单解析。
01、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主要法律规定概述
在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规则运用问题上,我国现已形成了多层次,分层次的规则体系,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4个层次:
第一层级为法律法规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适用的法律框架作出规定;
第二层级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提供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三层级为自律性规则,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各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统称为“交易所规则”),对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要求作出规定;
第四层次是公司内部制度,它不仅包括拟购控制权上市公司制定的章程,而且还包括控制权购并交易当事人作为企业主体时各自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其他章程性文件,规定了位于交易方案当事人应遵循的内部流程规则。
02、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主要方式及交易案例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主要方式
按照《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可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三大类。在实践中,以上述几种收购方式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收购方式比较丰富,或者是各种收购方式相结合,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对上市公司股东提出购买股票的要约行为,可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两种形式,收购人可主动选择要约购买方式,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引发对要约收购的强制性请求。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即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即部分要约);
(2)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收购人在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经发行股票30%的情况下继续增持股票,应采取要约方式,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也就是引发了强制要约收购);
(3)以要约方式收购时,所发出要约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4)由于上市公司具有最低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要求,根据发出要约方式的不同,尤其是发出全面要约时,可能导致该上市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从而终止上市;
(5)就要约收购价格而言,同一类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应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收购人获得该股份所付的上限。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表明有无股价受操纵,收购人有无未公开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在前半年获得公司股份有无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是否合理;
(6)一般而言,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存在例外情形:1)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起的全面要约或触发强制全面要约情形下,须以现金支付价款,即使以证券方式支付的,也应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选择;2)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的,应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选择。
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过程中,就所需购买股份的数量,价格,价款给付方式,给付期限以及其他交易事宜,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共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股份通常较为分散,且收购人收购股份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协议收购的收购对象一般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
(2)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0%并且拟继续进行收购时,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即收购人需要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需要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
(3)协议收购方式下,过渡期内(协议签署至股份过户的期间)一般不得通过原控股股东改组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4)同时,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5)协议收购的双方需要就拟收购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临时保管手续,拟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3、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不是直接占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安排获得上市公司股东控制权,从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足以支配一家上市公司的行为。采取间接收购方式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与协议收购所面临的情形一样,间接收购常用于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其一致行动人的收购,通常表现为收购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例如收购控股东之股东的股权或是向控股股东进行增资并取得控股地位;
(2)间接收购方式下,倘若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也将触发全面要约,如若预计在30日内无法发出全面要约的,需要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3)若采用间接收购方式,除需要关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外,还需要特别关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东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状况以及其他对交易产生影响的事项。
4、二级市场收购
二级市场收购是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对二级市场上拟并购上市公司公众股东实施并购。采取二级市场收购方式需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要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此期限内,一般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交易流程相对更长、信息披露更繁琐,在收购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达到5%以后,后续每增加或者减少5%都需要参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一般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增加或者减少1%,须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倘若违反每增加或减少5%比例时关于报告、公告及禁止买入规定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还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前,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此外,由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并非直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5、其他收购方式
除了以上收购方式之外,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其他的收购方式,通常是和以上几种主要收购方式相结合。
(1)定向增发,即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该特定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定向增发方式一般作为并行的收购方式之一与其他收购方式相结合,或者建立在定向增发前收购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一定股份比例的情况下。定向增发需要依照《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对应条件、履行非公开发行程序,报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核准注册;
(2)表决权委托或放弃,即上市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或承诺放弃该等表决权。表决权委托或放弃的方式,同样不会作为单独的收购方式,往往作为替代性或过渡性措施而与其他收购方式相结合,一般是出于如下几方面而选择:1)被收购方股票处于限售状态(如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限售、股票处于质押且无法解除、司法冻结状态等)导致暂时无法完成交易过户;2)收购人存在资金压力或分期交易中欲提前取得控制权或出于其他因素考虑,暂无法直接取得足以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3)为了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从而面临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乃至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风险等。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易案例
从公开案例来看,A股市场并不鲜见单独采用某一种或几种收购方式组合运作的情况,最近一些利用各种收购方式来完成控制权收购的交易案例呈现在下面:

03、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易流程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因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国资与外资的监督管理,行业准入限制以及上市公司股份交易限制等问题、收购人主体资格的局限性和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购方式的多样性等诸多影响因素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购过程一般都比较漫长,整体上可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04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总结与建议
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交易的过程面临着国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制,国资与外资的规制,反垄断审查以及行业准入限制的诸多影响,对拟购控制权上市公司的标的及并购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上市公司标的选择
我们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能否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依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交易有无行业准入限制,达到行业准入条件或可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准入批准;
3.并购双方有无国资、外资背景且能获得国资、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并购交易。
(二)关于收购方式的选择
我们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收购交易的出发点除取得控制权外是否还存在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2.收购人的拟用于收购的价款(尤其是现金)筹集情况,是否能够应对可能触发的强制要约收购或避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
3.是寻求迅速获得控制权还是逐渐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权益和最终的控制权;
4.拟购控制权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是否有控制权争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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