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加密货币合法性判别

2018-09-1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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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加密货币法律争议

1.争议来源

2.加密货币是否具有货币法本质

3.加密货币、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二、加密货币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1.国家货币主权原则

2.国际货币法的主体

3.国际货币的法律地位


三、加密货币在各国国内法中的法律地位

1.非主权加密货币并非货币

2.对加密货币的货币职能不同方式的法律认可


四、赋予加密货币以货币形式合法化的可能性分析

1.加密货币的法本质与货币法本质相分离

2.加密货币的非单一化功能

3.货币法下合法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结论

摘要:

加密货币具有加密性、隐名性等特点,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隐私,虽非由主权货币机构发行,却有众多支持者和使用者,可在全球大范围流动,在经济活动中充当一般等价物,履行了货币的部分职能。因此,文章围绕加密货币能否以货币形式合法化的问题,从加密货币的法本质和货币法的本质出发,结合加密货币在各国的法律地位,在货币法下对加密货币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认为尽管加密货币发挥着货币的部分职能,但尚不符合货币法的本质要求;加密货币的功能呈现多样化发展,单纯从货币法角度赋予其货币法律性质欠缺综合性考量;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加密货币在货币法中的法律地位有待货币化职能监管完善后再加以明确。


关键词:

加密货币;货币法;国际货币法;合法性


Key Words:

Cryptocurrency; Currency Law; International Currency Law;Legality

加密货币,更确地说法应该是分布式加密货币,其中以比特币最具代表性,具有加密性和隐名性等特点,不断以各种形态出现在商品交换、金融交易等过程中,发挥了货币的职能,但加密货币究竟是不是货币,如果是货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应当如何进行规制;如果不是货币,其法律性质又应当是什么。鉴于世界各国关于加密货币的法律法规处于混乱状态,并未有统一的共识达成,本文旨在基于加密货币的法律争议,对加密货币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加密货币法律争议

(一)争议来源

加密货币有很多类型,诸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诞生之后在相当一部分地域广受欢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具有的交换媒介和支付功能,可以用来交换商品,也可以使用其在交易中进行支付。因此,加密货币具有了货币的部分职能。可以说,去中心化支付,是加密货币最为显著、最基础的特征。


之后随着加密货币发展,围绕加密货币产生了一系列加密货币财产,加密货币通过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应用DAO、代币发行ICO等多种形态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如果说金融法是以货币法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1]]那么既然加密货币扮演着一定的货币角色,因而,加密货币是否具有货币法律性质也就备受关注,由此产生的关于加密货币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样值得思考。


(二)加密货币是否具有货币法的本质

1. 加密货币的经济本质和法本质


货币,有广义货币和狭义货币之分,广义货币更多是经济学上的概念,狭义货币指某一特定领域对货币的界定,此处则是指赋予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力的货币的概念,是法律意义上对货币的认识。


要区分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和法学意义上的货币,前者货币指代范围宽泛,通常指可以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的一般等价物,体现了货币的经济本质,反应了价值关系;后者则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确定下的法定货币,体现了货币的法本质,反应了法律上的意志关系。[[2]]

从广义货币角度来讲,加密货币确实充当了交易媒介,可以视为是用于商品交换和流通中的一般等价物。但是,从货币的狭义法律角度来看,加密货币是否具有货币的法本质,学界看法不一。


2. 加密货币的法本质与货币法的本质


货币的法本质与货币法本质虽然都与法律相关,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货币的法本质是法律基于货币主体的一种保障力量,是货币主体享有的支配力和意志力,这种意志力更多情况下指代国家意志力。[[3]]货币法的本质是指货币法律所体现的本质。[[4]]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具备了法本质的货币不一定就是货币法下的货币,但货币法规定下的货币一定是综合了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只有针对货币的国家意志力与统治阶级的意志力相统一时,二者便接近重合。


加密货币的法本质也就是货币主体依法享有支配力的体现,加密货币由私人借助区块链技术在虚拟网络空间发行,加密货币本身数额有限,具有稀缺性,正是其稀缺性赋予了其一定价值,人们可以通过“挖矿”的方式参与到加密货币财富扩张中来,也可以通过购买加密货币的方式参与到财富价值储存中,加密货币也体现出货币主体类似法的支配力和扩张力。


加密货币不断表现出由私人意志向公共意志发展的态势。自2009年比特币最早诞生到今天以太币、莱特币等多种加密货币的迅速发展,加密货币的持有人越来越多,其市场价值也在短短数年急剧扩张,据统计,截止2017年12月18日,加密货币的市场总值预计已达6000亿美元。[[5]]如此迅速的发展规模表明,加密货币的受众范围越来越广泛,体现了一部分人群的共同意志,并有持续发展的趋势,体现出强烈的的公共意志性。虽未上升到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层面,但已展现出可能的潜力。


在这个意义上讲,根据加密货币当前的发展,加密货币并未全面体现货币的法本质,但有潜在的可能性。鉴于此,本文关于加密货币的合法性研究将主要建立在货币法的角度,从货币法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求加密货币是否具有货币法的本质,因此,下述中的货币将采广义货币法概念,[[6]]等同于法定货币。

(三)加密货币、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分一直比较模糊,有学者认为数字货币包括虚拟货币,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的范围大于数字货币,各国相关的货币法也对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有不同的理解,[[7]]但涉及到具体区分,二者界限并不明确。因此,在各国的法制实践中,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二者也经常以等同的形式出现。故此,本文不对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界限作区分,此处仅对加密货币作一个基本的概念界定。


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故名思议,具有加密性,并且以数字形式传输信息,出现在虚拟网络世界中,兼具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特征,因而,加密货币在不同的法制环境可能被置于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范畴,鉴于此,本文所提及的有关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涵盖加密货币在内的。

 

二、加密货币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货币主权原则

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货币主权包括对内与对外两个部分,对内是指国家在其本国国内享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对外是指其独立的对外货币政策,并且平等参与国际货币金融事务。[[8]]


其中,国家享有货币发行权,是国际货币的首要特征。加密货币不由国家发行,也没有国家进行主权背书,完全是游离在国家货币主权之外的一种货币形态,不符合国家货币主权原则的规定。


(二)国际货币法的主体

现行国际货币法的主体主要由依据政府间协议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构成,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9]]据此,加密货币的组织主要基于自治成立,遵循其组织内部规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能称之为国际货币法的主体。


(三)国际货币的法律地位

从历史来看,国际货币经历了多次更迭,一种货币要想成为国际货币,应当同时具备事实国际货币和法定国际货币两个要素,[[10]]从事实角度来看,加密货币并未达到像主权货币同等的规模和水平,也并未在国际法上得到认可,尚不具备成为国际货币的法律地位。

综上,加密货币不符合国家货币主权原则,加密货币组织并非国际货币法主体,不具备国际货币法律地位。

 

三、加密货币在各国国内法中的法律地位

目前为止,尚未有哪个国家建立了一套新的、系统的加密货币法律制度,对加密货币的法律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但加密货币究竟是不是货币,与法定货币关系如何,下文将通过代表性国家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


(一)非主权加密货币并非货币

关于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基于现有法律进行的,下文关于加密货币的讨论将主要基于货币法展开。


1. 中国


中国有关加密货币是否法定货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份通知中,一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1]]另一份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12]]根据这两份通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是一种商品,并非货币,更非法定货币;代币发行中所发行的加密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偿性与强制性,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再市场上进行流通。


这两份加密货币相关的《通知》代表了中国货币管理机构的态度,也代表代表了政府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两份《通知》中都指出,货币只能由货币当局发行,加密货币非由货币当局发行,因而从源头上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加密货币更近乎是一种虚拟商品。


2. 美国


(1)《宪法》授权下的货币发行权


美国《宪法》规定,所有货币有关的权力以及部分税收的权力由联邦统一行使,因而,国家垄断货币的创设和发行。财政法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原则上,私人不享有财政税收权力,个人参与到财税活动主要由合同法和财产法予以规范,并非财政法。加密货币,并无宪法授权,并非政府发行,而纯粹由私人发行,是对国家货币发行权的挑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诸如农业、工业等从事某项经营的企业或人员,[[13]]可以合法发行优惠券(coupon),用于商品打折或提供优惠,[[14]]也可以合法发行代币(token),[[15]]购买由其提供的服务,只要该代币不用于大范围流通或以货币形式使用。但加密货币的适用范围和流通范围已经远超法律的限定范围,已成为《印花税法》中规定的一种数字凭证(digital scrip),亦即可兑换的具有价值的代币。


(2)货币相关法律规定


1《统一商法典》


《统一商法典》第1章第2款(b)(24)(Uniform Commercial Code)对“货币”的定义是:“一种由国内或外国政府授权或建立的交易媒介,同时包含由政府间国际组织或两个以上国家协议确定的货币计算单位”。[[16]]据此,加密货币缺乏政府的合法授权和支持,不符合法律关于货币的属性。但这并不是唯一阻却加密货币属性的法律依据。

《统一商法典》§ 9-312(b)(3)又规定,“货币的担保权益必须由担保权人占有才完全享有”[[17]]。《统一商法典》并未就“占有”就行界定,但依据目前的解释和有关规定,该“占有”只能是实物上的占有。[[18]]因此,加密货币的虚拟性也成为其货币属性的阻却理由。


2《印花税法》


根据《印花税法》判断加密货币作为一种凭证,是否应当被纳入打击假冒钞票,有四个标准:

第一,该凭证只在特定区域流通,不在全国范围流通,不违反美国法律;

第二,该凭证仅可与商品进行交换,不违反反假冒法;

第三,该凭证非可视性地代表美元,不违反有关打击假冒的法律;

第四,代表商业支票的凭证不违反美国反假冒法律。

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加密货币在全球范围流通,并非为了购买发行者的商品,并与美元竞争,同时,加密货币也不是商业支票,因其并非承诺在特定日期给付特定钱款。上述四个合法性标准,加密货币都不符合,是非法凭证,违反了联邦打击假冒货币法律法规,所以,加密货币应被视为是假钞。


美国关于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并无统一标准,各个金融、税收监管主体所持态度不一,也导致加密货币在美国的属性认定变得多样化,但有一点确定的是,美国《宪法》以及国内货币法并未赋予加密货币法定货币的地位,但目前也并未严格依据《印花税法》直接将加密货币列入假钞行列。


(3)欧盟


欧元作为欧盟区域的法定货币地位确立由来已久,从1957年的《罗马条约》到1992年《马斯特里特赫条约》,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欧元是欧盟组织的法定货币。[[19]]欧洲中央银行表示,鉴于加密货币的新颖性,传统的金融法规不适用于加密货币,因而适用欧盟全境的《增值税法》(Value-Added Tax)并不适用加密货币,鉴于适用这一法律规定的前提是各国法定货币,因此,欧盟此举就表明未将加密货币列为等同于欧元的货币。


(4)加拿大


    加拿大《货币法案》第7条指出,加拿大货币合法地位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加拿大皇家造币厂法案》授权,以及1952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流通的并获得皇家授权的货币。[[20]]关于法定货币的规定,该法案第8条规定,第7条规定下的货币是法定货币,加拿大银行依据《加拿大银行法》发行的用于流通的票据也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21]]


加密货币并非合法授权下的货币,也非由法律规定的用于流通的合法票据,因此加拿大的的法律并未授权加密货币以合法货币的法律地位。


上述通过对中国、美国以及欧盟、加拿大的加密货币在货币法下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研究,加密货币作为合法货币的地位依旧欠缺法律依据,或是欠缺货币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合法化要素,或是欠缺由法律授权下的合法化要素,加密货币的货币合法化道路障碍重重,但这并不代表加密货币不能继续发挥其货币职能,围绕加密货币的货币职能进行规范,也是对加密货币合法化的另一种探索。


(二)对加密货币的货币职能不同方式的法律认可

此处所称的基于货币职能的规范,是指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并未在法律上得以确定,但是其货币的部分职能已经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围绕货币的职能进行规范,使得加密货币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准货币性质”。


1. 德国——记账单位


加密货币的货币法属性在欧盟整体层面未获得认可,并不代表在欧盟成员国内部也不获认可。[[22]]加密货币在德国的法律适用正逐步从税法转向货币法,将加密货币作为准货币来进行规制,[[23]]早先,德国并未将加密货币视为货币,因而无法依据《增值税法》对加密货币进行税收豁免,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加密货币交易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征收19%的税,同时,根据《德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个人拥有的加密货币是一项“经济资产”(economic asset),属于纳税人总收入的一部分。


不过,德国目前正在依据欧盟上述关于《增值税法》不适用加密货币的决定作出相应改变,德国联邦金融监督总局(BaFin)将加密货币中的比特币列为“记账单位”,依据《德国银行法》对提供比特币交易和金融服务的组织进行监管。若依据中外关于货币实质性法律特征的共识:货币集记账单位、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储藏为一体。[[24]]这一措施将使得加密货币具备上述实质性货币全部法律特征。


2. 日本——支付合法化


2017年4月1日,经修订的《资金结算法》(Law on Cash Settlements)生效,设定了加密货币及其交易的规范,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列为合法支付方式。[[25]]加密货币之间和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都可以进行交易,但必须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


其中,该法案具体规定,加密货币是指可以用来向不特定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并通过电子形式进行转移的财产性价值(value)。[[26]]


日本此举使得加密货币在日本交易和支付合法化,但加密货币支付合法化并不代表加密货币获得了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3. 加拿大——货币服务业


2014年6月19日,加拿大议会批准了Bill C-31[[27]],Bill C-31修订了《反对犯罪所得(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案》(PCMLTFA)[[28]],通过立法将加密货币金融交易纳入到反洗钱法律规制中,其中关于加密货币,Bill C-31中就其货币法实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将数字货币作为货币服务业务(money services business,简称MSB)来监管。数字货币在Bill C-31中具体指“以虚拟货币进行交易”[[29]],需要依据上述反洗钱法案进行记录、认证、可疑交易报告以及登记注册等。


第二,并未明确“以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定义,其交易所能涵盖的范围也并不确定,仅明确该项规定仅限于数字货币交易,统称数字货币服务业务(“Digital Currency MSB”)。


综上,围绕加密货币,尚未有国家将加密货币列入货币法予以合法化,但是并不排除对加密货币围绕其货币职能进行的法律规制,关于加密货币究竟是否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合法化,下述将根据加密货币的可能性和风险进行探讨。

 

四、赋予加密货币以货币形式合法化的可能性分析

(一)加密货币的法本质与货币法本质相分离

加密货币区别于传统货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基于算法建立,具有像黄金一样的稀缺性,但作为交易媒介,价值起伏波动巨大,没有稳定的币值,其特征更符合投机性金融财产,而非货币本身,且并无实体形式的存在,并不是每个人能够有平等获得的权利,相比现行货币,加密货币的技术性使得其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一段时间内难以获得公共支持,更难以获得国家意志性,这也使得加密货币缺乏货币法本质中的公共意志。


加密货币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交易去中心化,这两大特征是加密货币成为合法货币的重要阻却因素。加密货币非由货币当局发行,意味着加密货币未能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具备货币法的本质;而去中心化的交易将使得加密货币的交易独立于现行的金融交易体系,脱离货币主管部门的监管,直接挑战国家的货币主权,不具备货币法本质的要求。


因而,尽管加密货币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公共意志,但并未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无法完全体现货币的法本质;同时,加密货币无法获得货币法下合法化的依据,使得加密货币的法本质和货币法本质分离,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赋予加密货币合法的货币地位,是不妥当的。


(二)加密货币的非单一化功能[30]

1. 去中心化支付


支付功能是诸如比特币、莱特币等加密货币最主要的功能,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具有和法定货币相同的支付功能。加密货币的交易方式主要是点对点的直接交易,无需经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即可实现支付转移,去中心化的特点又是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同的地方。


2. 缔结合同——智能合约


能够智能履行合同,是加密货币发展的又一大特点,英文smart contract,中文称智能。目前来说,只有少数加密货币具有这样的功能,如以太币和NEO,通过计算机代码自动完成合同的履行。


3. 去中心化的应用——DAO


一些加密货币通过支持在加密货币区块链上建立去中心化的应用,诸如以太坊区块链,将其基础代码公开,并授权公众使用基于其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应用。因此,基于以太坊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应用,例如:进行市场预期的巴比特(Augur), 投资或风险投资DAO(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等。最早通过以太坊区块链发行的加密货币代币以太币,既可以在基于以太坊区块链建立的应用间使用,也可以与以太坊上的其他加密货币互换。


4. 融资——ICO


许多加密货币发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融资,这种方式在私人企业或个人中比较流行,与发行股票或众筹相似,发行的主要方式是通过ICO,英文全名initial coin offering,中文称代币发行,通过发布白皮书,介绍ICO发行要筹集的资金数额、方式、接受的加密货币类型等,筹集资金。


由此可知,加密货币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作为金融科技的产物,加密货币具有的职能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作为货币的职能仅是其职能中的一部分,单纯依据货币法对加密货币进行规范无法涵盖其所有特点,这也正是各国探索基于加密货币其他属性进行法律规范的原因之一。

 

(三)货币法下合法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1. 削弱国家货币主权


 无论是在国际货币法还是国内货币法框架中,国家货币主权都是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享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对外享有独立自主的货币。[[31]]加密货币不由一国主权货币主管机关发行,其流通、币值皆不由货币主权机关控制,加密货币合法化将导致其冲击一国主权货币的地位,削弱国家货币主权,进而导致加密货币可控性降低。


2. 加密货币的不可控性


货币政策作为调节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对一国经济和金融的有序发展发挥着极大作用,通过对货币的币值、流通数量、流通方式等进行规范,使货币更好促进经济的发展。加密货币从发行源头上不由某一国家主权机关控制,其巨大的价值波动更使得监管乏力,货币政策的功效进而受到削弱。若加密货币与一国法定货币并行流通,其不可控性将扰乱正常的货币流通,对金融秩序产生一定威胁。


3. 加密货币带来的破坏性金融自由


货币的本性要求金融自由,[[32]]这与加密货币的理念是一致的,提供一种供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相互融通的途径,实现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自由。鉴于货币的自由程度比一般财产要高,[[33]]将加密货币以货币的形式合法化,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金融自由。但金融自由的强化其实将更有利于货币的控制者,加密货币的占有者、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超级垄断者在金融交易中将占有明显优势,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34]]因此,加密货币货币法下的合法性将使得金融自由更加有利于加密货币及其技术的控制者与持有者。


自由不是绝对的,金融自由也应当是有限的,无限不受控的金融自由将带来巨大的破坏性,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金融自由将使得金融资产在全球范围内任意流动,而技术和信息相对落后的国家将面临更严峻的资本掠夺,便利洗钱、资助恐怖主义、非法融资等犯罪活动的进行,同时也会对一国的国内金融系统造成破坏。[[35]]

 

五、结论

在当前加密货币迅速发展,全球范围针对加密货币的法律规范不尽一致的情形下,针对加密货币最基础的货币职能,从货币法角度对其进行合法性判断,有利于更好地识别加密货币的特征,更好发挥金融科技的优势。


尽管加密货币有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发挥着货币的部分职能,但要在货币法框架下予以加密货币合法货币的地位,需要在货币法本质和货币的法本质研究下进行,而加密货币尚不符合货币的法本质和货币法的本质要求;加密货币的功能呈现多样化发展,货币职能只是其功能之一,单纯从货币法角度赋予加密货币某种属性欠缺综合性考量;最后,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需求,加密货币在货币法中法律地位有待货币化职能监管完善后再加以明确。


新技术的发展总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带来各种各样的挑战,加密货币也是如此,带来了一些洗钱、逃税等法律问题,给监管部门带来诸多挑战,但面对新技术,我们不应当一以拒之,应当留心观察其背后可能对社会带来重大变革的某些因素,并为之创设诸如“监管沙盒”之类的试验区,在现行法律制度和体系下探索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针对当下加密货币的法律规制,可以借鉴上述围绕加密货币职能进行监管的做法与实践,围绕虚拟货币发挥的货币职能对虚拟货币予以规制,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发挥监管的功效,同时也对我们在其他法律框架下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提供启示。

作者:袁达松、王倩

来源:本文系袁达松主持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SFB4005)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其主持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6年度研究课题《“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务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6ZD061)的资助。载于《证券法律评论》,2018年卷。


尾注

[[1]] 张宇润:《货币的法本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85页。

[[2]] 前引①张宇润书,第72页。

[[3]] 前引①张宇润书,第72页。

[[4]] 前引①张宇润书,第72页。

[[5]] Anthony F. Fata and Brian P. O'Connell, “INSIDE THIS ISSUE: MARKETPLACE OVERVIEW AND REGULATORY DEVELOPMENTS: THE BLOCKCHAIN BANDWAGON: CRYPTOCURRENCY ON THE MOVE'(2018) 32 The Chicago Bar Association.p.26

[[6]] 赵天书:《比特币法律属性探析——从广义货币法的角度》,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7]] 根据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2017年7月发布的《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该法仍未生效),根据第一章第102条“术语定义”,“虚拟货币”是指价值的数字表示,即:①用作一种兑换媒介、账户单位或价值存储;不是法定货币,不论是否以法定货币计价; ②但以下除外:A.转移价值的数字表示所适用的软件或协议;B.下述交易,即价值的授予属于商户亲和力计划或奖励计划的组成部分,而且无法使用法定货币、银行信贷或可转换的虚拟货币从商户取得或与商户兑换此类价值;C.在网络游戏、游戏平台或由同一发行商出售或在同一游戏平台上提供的系列游戏中使用的价值的数字表示。根据2015年2月欧洲中央银行发布的《虚拟货币体制——深入研究报告》,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非由一国中央银行、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发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代替货币使用。

而欧洲中央银行早在2012年10月的报告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一种非经监管的数字货币。https://www.ecb.europa.eu/pub/pdf/other/virtualcurrencyschemes201210en.pdf.

[[8]] 盛愉 :《国际货币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8页。

[[9]] 前引⑧,盛愉书,第78页。

[[10]] 前引⑧,盛愉书,第113页。

[[11]]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12]]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13]] 40 U.S.C.A. § 608. Scrip, tokens, tickets.

[[14]] See United States v. Van Auken, 96 U.S. 366, 368-69 (1878) (qualifying that coupons do not constitute money under the Constitution).

[[15]] Anchorage Centennial Dev. Co. v. Van Wormer & Rodrigues, Inc., 443 P.2d 596, 599-600 (Alaska 1968) (condemning the illegality as a defense to the particular breach of contract claim at issue when tokens are used commemoratively instead of commercially)

[[16]] U.C.C. § 1-201 (b)(24):

"Money" means a medium of exchange currently authorized or adopted by a domestic or foreign government. The term includes a monetary unit of account established by an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or by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countries.

[[17]] U.C.C. § 9-312 (b)(3):

a security interest in money may be perfected only by the secured party's taking possession under Section 9-313.

[[18]] Jeanne L. Schroeder, Bitcoin and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24 U. Miami Bus. L. Rev. 1,p15-16

[[19]] https://currencysystem.com/euro/

[[20]] Currency Act R.S.C., 1985, c. C-527 (1) A coin is current for the amount of its denomination in the currency of Canada if it was issu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the Royal Canadian Mint Act; or

(b) the Crown in any province of Canada before it became part of Canada and if the coin was, immediately before October 15, 1952, current and legal tender in Canada.

[[21]] Currency Act R.S.C., 1985, c. C-528 (1) Subject to this section, a tender of payment of money is a legal tender if it is made

(a) in coins that are current under section 7; and

(b) in notes issued by the Bank of Canada pursuant to the Bank of Canada Act intended for circulation in Canada.

[[22]] 欧盟正在考虑将加密货币纳入到欧盟统一层面进行监管,但目前交由成员国各自根据各国加密货币发展状况建立监管机制。因而,欧盟各国关于加密货币的法制环境各不相同,可归纳为三类:建立积极的监管制度促进加密货币的发展;通过资格授权等方式设定门槛,减少加密货币使用;以及严格禁止。

[[23]] 德国在历史上曾经允许私人发行的货币与法定货币共同在市场上流通。

[[24]] 张西峰:《主权货币国际流通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

[[25]]JP Buntinx, “Japan Forms Task Force to Regulate Cryptocurrency Exchanges” (September 15, 2017) <https://themerkle.com/japanese-financial-services-agency-forms-task-force-to-regulate-cryptocurrency-exchanges/>accessed 15 April 2018.

[[26]] Koichiro Ohashi and Makoto Koinuma, “New Law & Regulations on Virtual Currencies in Japan” (January 24, 2017) <https://www.gtlaw.com/en/insights/2017/1/new-law--regulations-on-virtual-currencies-in-japan>accessed 15 April 2018.

[[27]] An Act to Implement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Budget Tabled in Parliament on February 11, 2014 and Other Measures (“Bill C-31“)

[[28]] Proceeds of Crime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Act, S.C. 2000, c. 17 (“PCMLTFA”)

[[29]] “dealing in virtual currencies”

[[30]] Edmund Mokhtarian and Alexander Lindgren, Rise of the Crypto Hedge Fund: Operational Issues and Best

Practices for an Emergent Investment Industry, 23 Stan. J.L. Bus. & Fin. 112.

[[31]] 前引①,第109页。

[[32]] 前引①,第182页。

[[33]] 前引①,第185页。

[[34]] 前引①,第186页。

[[35]] 前引①,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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