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关注“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微信公众账号!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ID:wangblawyer)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不良资产投资收购、经营处置以及资管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解决方案,提供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纠纷法律服务;提供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诚邀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酝酿了近两年的公司私募债券备案发行制度正式落地。
1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除了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容以及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之外的另一项关键内容就是"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而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获得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于1月14日下发至相关机构,同时发送的还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
公司私募债向中证协备案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将采取发行后备案制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备案。中证协将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上述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中证协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开展备案与后续管理。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相关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系统。"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有重大变更或者私募债券在证监会认可的场所挂牌或转让的,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中证协报告。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负面清单管理
与上述私募发行征求意见稿同时下达的还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负面清单指引")。
该指引排除了3大类公司私募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三大类分别是政策限制类、违法违规类和其他类。
在政策限制类中,该负面清单指引直接规定地方融资平台和部分房地产企业不具有发行资格。
另外,在违法违规类中列举了包括财务造假等在内的7类公司;而其他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信用评级低于AA-的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不具有私募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来源:一财网 覃荪)
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开展备案与后续管理。
第四条 【报备义务人】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 【相关承诺】发行人和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备案原则】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行备案
第七条 【报备内容】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发行人自行销售的除外);
(五)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尽职调查报告(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提交自查报告);
(七)担保合同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八)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如有);
(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十三)发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获配投资者数量、名称、资质合规情况等);
(十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五)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向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第八条 【保密义务】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齐备性复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对发行人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条 【复核手段】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备案公示】协会在其网站公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确认情况。
第三章 日常报告
第十二条 【转让场所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挂牌或转让的,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变更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变更后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协会报告。进行变更时,受托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述变更情况包括:
(一)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
(二)增加或变更偿债保障措施;
(三)增加或变更募集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
(四)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变更;
(五)持有人变更;
(六)专项账户变更;
(七)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重大事项时,受托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报告】托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受托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报告。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兑付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生本息兑付的,受托管理人应于债券本息兑付日后5 日内提交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违规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采取自律措施的,受托管理人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2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备案要求】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相关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系统。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沟通共享】协会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建立备案与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律检查】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自律惩戒】报备义务人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加重处分】 报备义务人在一年之内被协会采取两次自律管理措施的,协会可暂停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一至三个月;在二年之内被协会采取两次纪律处分的(取消会员资格除外),协会可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自律管理措施的,协会可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在二年内被两次纪律处分的(注销执业证书除外),协会可对其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减轻处分】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报备义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免责条款】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负面清单
一、政策限制类
1、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部分房地产公司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信贷违规"、"无证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二、违法违规类
1、最近12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本次发行备案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4、最近12 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5、注册会计师未能对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7、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三、其他类
信用评级低于AA-的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
联系人:王冰,钟颖
电 话:020-85201361,13826253370
020-85260702, 15017516316
邮 箱:wangblawyer@sohu.com
微信号:wang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