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银行直接投资登记业务问答(第一、二、三期)

2015-12-01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欢迎关注“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微信公众账号!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ID:wangblawyer)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不良资产投资收购、经营处置以及资管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解决方案,提供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纠纷法律服务;提供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诚邀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来源:中国外汇

监管君准备以下报告供参考,预定联系助理微信603366021点击超级链接可以获得详细报告信息

外汇法规分类梳理报告(截至2015年11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实施后,直接投资登记业务开始改由银行办理。特整理系列问答如下:


1.Q: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家银行办理登记后,是否可以到其它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
A: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不限制地域,也不限制账户个数。


2.Q: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减资等变更业务,是否需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可否异地办理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减资等变更业务,不必须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但不能异地办理。


3.Q:外商投资企业以“已登记外债”转为股权,如何办理?
A:若外商投资企业拟将已登记外债转为企业股权,需办理两步业务:一是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二是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


4.Q:新政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委托事务所办理FDI流入权益确认登记并要求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新政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FDI义务登记或转股(中转外)登记时,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各种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不再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汇入的货币资金(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也无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而是改由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关于验资问题,企业可根据其它管理部门及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办理验资并要求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办理验资时事务所无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提交FDI流入权益确认申请。


5.Q: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有哪些规定?
A: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无,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Q:商务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同时有“境外企业(最终目的地)”和“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二者不一致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时登记哪个企业?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是否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A: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时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孙公司等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外汇局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存量登记掌握境内投资主体的全部境外投资权益。


7.Q: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有哪些规定?

A: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确有客观原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


8.Q: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有那些规定?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但在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9.Q:改革后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有那些规定?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信息。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但在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干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10.Q: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如何申报?
A: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11.Q:相关市场主体(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境内投资主体)委托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时,是否需要向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材料?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数据真实性由相关市场主体自行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委托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时,应向受托机构提供加盖公章或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由受托机构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12.Q:由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A: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被投资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13.Q: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土地竞拍,外国投资者能否从境外汇入保证金?

A: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土地竞拍,但所购土地必须为企业自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成立后通过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


14.Q:银行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业务时,如何判定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A:通过查询境外股东英文名称(来源于系统登记信息)与汇款人英文名称(来源于报文或国际收支申报单)进行比对来判断,如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时未录入对应英文名称,应根据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上所记载的英文名称进行比对。若判定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


15.Q: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有什么区别?注册资本出资额是什么意思?和注册资本什么关系?
A: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时的法定资本,即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各股东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如果足额到位,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出资额是指股东为履行投资义务(缴纳注册资本)而实际投资的资金,如出资额大于对应的注册资本为溢价投资,小于对应的注册资本为折价投资,等于注册资本为平价投资。新设企业(绿地投资)一般为平价投资。举例说明: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方式“新设”,企业性质“合资”,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外方股东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外方股东已汇入资金200万美元。则该企业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对应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为4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200万美元。


例2:某境内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某外国投资者以800万美元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4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使境内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已汇入资金200万美元。则该企业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对应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为8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100万美元(本案例为溢价并购,800万美元的出资额对应4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那么200万美元的出资额对应的实收注册资本应为100万美元)。


16.Q:注册币种指什么?怎么确定 ?登记币种和实际流入币种分别指什么?

A:注册币种是企业在商务(或外经)、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币种,登记币种是办理外汇登记时系统中录入的币种,通常情况下登记币种与注册币种一致,当无注册币种时,办理外汇登记时市场主体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合同、协议等确定登记币种。登记币种是市场主体办理外汇登记的关键信息,是市场主体后续各类控制信息所使用的币种,一般情况下无合理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初始登记币种。实际流入币种是资金从境外汇入时的实际币种,但无论实际流入币种是什么币种,都要折算成注册币种(登记币种)记入额度控制信息。



17.Q: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时,当实际流入币种与注册币种不一致时,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A:出资入账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为准,没有相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18.Q:资本金汇入超限额怎么处理?

A: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在等值3(含)万美元以内的可以直接入账并办理出资入账登记,累计超出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上,应将超过3万美元部分原路退回。


19.Q:因汇率差异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且超出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内,在办理出资入账登记时,如何确定“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及“本次拟确认出资额”?

A:举例说明:如某外商独资企业登记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也是100万美元,外方股东选择一次性汇入全部注册资金,因实际汇入资金的币种为非美元,按规定汇率折算折注册币种金额为102万美元,则“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本次拟确认出资额”应为102万美元。


20.Q:银行为企业办理出资入账登记时,发现系统“银行交易信息”中的“折注册币种金额”与银行填制的“出资形式凭证清单信息”中的“折注册资本出资额”存在差异时,是否需要按系统中自动显示的“银行交易信息”进行调整?

A:不需要。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填制的“出资形式凭证清单信息”中的“折注册资本出资额”是根据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计算得出的,而“银行交易信息”中的“折注册币种金额”是系统按每月的内部统一折算汇率计算得出的。所以,按入账日汇率折算出来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系统中自动显示的注册币种金额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由人工判断其合理性和合规性,如“实际流入金额”及“折算汇率”填写正确,无需进行调整。


21.Q: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能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如何办理?

A:要区分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扣费。如果是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一部分兵办理入账登记,境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则不能办理。例如: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100万美元,境内银行扣费10美元,但企业可按100万美元申请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则“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为1,000,000美元,“本次拟确认出资额”也为1,000,000美元。


22.Q:外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资金境内再投资,接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

A:无需办理,只有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时,被投资的企业才需要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对应外汇资金。


23.Q:非注册地银行能否为相关市场主体代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

A:可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业务无注册地银行办理的限制,只要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已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均可接受境内任何直接投资企业的委托并代其报送存量权益登记信息。


24.Q:如何区分“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

A:原则上资金来源于境外需开立“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资金来源于境内需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银行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即可开立相关账户。“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出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企业后续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退回境外。


25.Q:如何区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A: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将境内企业股权出让给外国投资者,境内股权出让方需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权对价款。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需到银行申请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收取相应资金。


26.Q:外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A股减持资金前需要到标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件吗?

A:2015年9月15日起不需要申请核准件,直接去银行申请即可。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公布的现行有效法规清单,监管君整理收集了所有245部法规,更新电子版,费用110元;添加个人助理微信号603366021; 更新版纸质报告120元(包括邮费)


预定电子版或纸质报告预定个人助理(微信号:603366021)


一、综合(28项)




部分略,详细报告请联系助理微信603366021

27.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8.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8项)

(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

1.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3.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4.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5.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8项)

1.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至第三期)

5.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

7.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

(三)边境贸易(1项)

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4项)

1.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五)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项)

1.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

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3.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6.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六)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

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3.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89项)

(一)资本项目综合(8项)

1.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4.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

5.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

7.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项核查的通知

(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7项)

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5.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六部委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

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9.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11.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12.外商投资外汇登记问答

13.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14.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15.银行直接投资登记业务问答(第一期)

16.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6项)

1.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3.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问答

6.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8项)

1.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

3.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4.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6.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

(五)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1项)

1.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3.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修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公告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9.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1.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六)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26项)

1.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2.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3.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4.关于调整我国外债口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6.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7.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8.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关于核定2013年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14.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

15.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16.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17.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1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

19.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2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1.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22.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

23.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4.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25.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修订和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3项)

1.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3.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5.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8.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9.《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10.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13.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7项)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20项)

(一)汇价(5项)

(二)外汇交易市场(15项)

六、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24项)
七、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11项)
八、外汇科技管理(7项)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电话: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