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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控股人全程指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
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及经营管理影响重大,因此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也最为严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在实践中,部分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这一情况并不必然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证监会仍要求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对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规定锁定期限制,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另外,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业务规则》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股东的锁定期,可由股东协商后自愿锁定。《业务规则》还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两年三批”的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非公办法》,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许多企业对控股权的保持问题比较关心,根据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要求,结合拟挂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普遍特点,现总结了以下6大方法及案例来供企业参考。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
【新三板案例】
根据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创科技”)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岱朝晖持有28.75%的股份,陈建杰持有9.75%的股份,关光周持有8.13%的股份,王金城持有8.13%的股份,颜财滨持有6.72%的股份,关光齐持有6.25%的股份,颜蓉蓉持有5.50%的股份,其他12位股东共计持有26.77%的股份,任何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的3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均不能单独对佳创科技的决策形成决定性影响。因此理论上佳创科技无控股股东。为了实现维持对佳创科技的共同控制,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决策的一致性,岱朝晖、陈建杰、关光周、王金城和颜蓉蓉五人于2014年 10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新三板已经有不少企业认识到控制权的问题并开始采取措施。就如上例的佳创科技,控股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他通过和其他四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掌握佳创科技的60.26%股份,从而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
二、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其中,下文的智华信案例将会为您带来精彩的解答。
【新三板案例】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电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200万股,发行对象为阳光电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健。发行前,章健持有480万股,占比48.00%;发行后,章健持有680万股,占比56.67%。通过此次定向增发,章健进一步增加其持股比例并且超过了公司总股本的50%,从而加强其对阳光电通的控制力。
智华信总股本为600万,任雪松、徐芳夫妻二人持有公司570万股(95.1%股权),公司计划融资840万元。如果按照直接融资,按公司最终7元/股的定增价格,融资840万元需定增120万股,定增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权稀释为79.16%。但是如果可以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透过以下的改进方面,则可以同时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以及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夫妻二人以1元价格向自己定增350万股,将公司股本扩充至950万股,此时二人持有公司股权变为96.84%。随后再以7元/股价格定增120万股融资840万元,采用此改进方案,公司在完成融资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权变为为85.98%。
三、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如何通过资产重组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举例来说,当大股东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东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大股东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
【新三板案例】
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凯达”)以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凯达石灰公司600吨/日活性石灰回转窑 BOT 项目经营权及相关配套固定资产、债权和债务。本次发行股票前,安凯达实际控制人为葛洪,持有1530万股,占比51%。本次发行完成后,安凯达石灰公司持有安凯达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14%,成为安凯达第一大股东。由于安凯达实际控制人葛洪持有安凯达石灰公司60%的股权。因此本次资产重组后,葛洪仍为安凯达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安凯达79%的股份。
四、管理层收购(MBO)
"管理层收购”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可以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新三板案例】
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帝联科技”)在2012年12月实施管理层收购(MB0)。北京电信通将其持有的帝联科技1800万股份全部转让给峂捷科技,帝联科技实际控制人由杨学平、陈玉茹变更为康凯。变更前,康凯为帝联科技的总经理,变更后职位未变。变更后,帝联科技实现管理层与所有者的统一,产生了良好的激励效果。
MBO完成后,帝联科技管理层在 2013 年底制定了公司发展规划:以 CDN 全内容加速产品为帝联的拳头产品,持续扩大其业务规模, 2014 年及未来多年内企业的发展方向加大 CDN 技术服务收入比重。由于CDN行业扩张迅速,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司营业收入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增长18.83%和12.89%。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在2013年分别增长205.10%和567.75%,在2014年则分别增长130.91%和97.19%。可以看出,经过这次MBO后,帝联科技加快发展,其经营状况大大改善。
在本次案例中,康凯虽然并非大股东,但他通过MBO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实现管理者和所有者的统一。而对于作为管理者的大股东而言,也可以透过MBO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控股股份,掌控公司的控股权,从而实现管理者和所有者的统一。
五、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公司章程”指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外部竞争者收购难度和时间成本,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界定增加“连续持股时间需要达到12个月以上才有提案权和投票权”等限制,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从而减低敌意收购的风险。
【新三板案例】
无锡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欣科技”)于2014年12月9日修改公司章程,在原来章程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常欣科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限制公司的高层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来保证公司的股份不会因为高层人员的人事调动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的变化,这有利于稳定控股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六、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采用“同股同权”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例如,当企业上市后,可以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10票。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B类股的创办人以及重要内部人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
从目前来看,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多为互联网/科技企业、传媒企业,如谷歌、Groupon、百度,以及新闻集团(News Corp.)、纽约时报等。中概股中,百度、唯品会就是采取了这种股权结构防止被外资控制。虽然阿里巴巴采取的是合伙人制度,但其实质内涵依然是双层股权结构,因为阿里的股权结构推翻了通常采用的同股同权、股权平等原则,和双层股权结构一样推出了高于普通投票权的第二类或超级投票权。
美股实行双层股权结构,扎根于其特有的市场土壤环境,包括其特殊股市规则、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完善的法律法规、刚性执法氛围、集体诉讼制度等。目前,我国的A股市场短期内要复制美股市场环境可能性较低,因为A股市场的各类主体依旧缺乏契约精神,同股同权的思想尚未形成。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散户难以集合使用它们的投票权,这让大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投票权坐享控制权收益。也就是说,A股市场的控制权具有丰厚的价值,而控制权又是以投票权为基础的;所以,若实行双层股权结构,让大股东和创始人拥有更多投票权和控制权,控股股东就可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获取更多隐性收益。
如果要推行双层股权结构,应该选择合适对象先行试点。新三板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多,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与公司创始人的博弈能力较强,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推行双层股权结构的条件。
七、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概况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鹿城银行,股票代码:832792,股票转让方式:协议,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2月2日,股份公司设立于2014年5月4日,于2015年7月21日挂牌,注册资本人民币25,922.90万元。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具体表现为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在该过程中通过利差盈利。
鹿城银行是全国第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村镇银行。
问题产生
主管机构反馈: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问题解析
承办律师回复:
(1)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2,852万股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58%;另外,公司股东杨懋劼(董事长)与南京银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且49名职工股东将其合计持有2.79%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董事长及股东杨懋劼行使,以使南京银行间接拥有2.79%的股份表决权。从而,南京银行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合计达到52.37%,实现对鹿城银行的绝对控股地位。因此,认定南京银行为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银行的股东中最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且公司股份较为分散,南京银行的单一股东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且重大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无任何单一方能够决定或做出实质性影响。因此,认定鹿城银行无实际控制人。
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上,通常我们遇到的情况是,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将控股股东直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公司如果股份分散没有控股股东,才会考虑无实际控制人。本案例中却认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这样的认定不多见。那么这样的认定正确吗?
这个问题很难直接回答正确还是错误。如果根据《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股东是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之外的,所以不将股东南京银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包括股东的,而且目前在实务当中,不论审核部门还是中介机构,也都惯例性地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作后者理解,即股东拥有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我们不作合法合规的判断,也不论对与错,而是根据实务中的标准,从合理性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南京银行持股比例达到了49.58%,又与股东杨懋劼(董事长)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没有问题。
2.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笔者认为,认定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不够合理。我们先要搞清楚,管理机构为什么要设置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这一审核源自公司申请上市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为什么要求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呢?主要是证监会认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会给公司的经营方针、策略、管理等带来不确定因素,公司业绩也将会受此影响,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顺着这个思路往下推,那么没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稳定性就更差了。所以,在以往IPO历程中,只有极个别的公司是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况下通过证监会审核成功上市的。新三板对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没有硬性要求,但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是否发生变化问题的关注,其缘由同样是顾及公司的稳定性。搞清楚了这一点,我们就应该明确,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说明存在实际控制人并且没有重大变化,是拟挂牌公司想要说明的内在倾向。
有了这样的倾向,那反观本案例是否有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的空间呢?不仅有,而且很大。
(1)首先,不论《公司法》还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都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法》定义中的“人”应作广义解释),所以,南京银行作为法人股东在主体资格上是符合的。
(2)其次,南京银行与另一自然人股东杨懋劼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杨懋劼又受托持有2.79%的股份表决权,两者持有的表决权合计超过了50%,而杨懋劼又是鹿城银行的董事长,所以,南京银行与杨懋劼在事实上共同控制了公司。
(3)再次,在实际控制人认定过程中往上追溯是可以的,而且原则上也需要追溯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企业等特别主体(见笔者另一案例《分豆教育-实际控制人认定》(2015.8.14发于微信公号)中对于认定原则的观点)。但是,往上追溯如果发现没有任何主体能实施控制,那就应该回到第一层法人股东,如果该法人股东能对公司实施控制,它就应是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自然人,但也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同样拥有独立意志,只不过他的意志是要通过其决策机构作出。所以,不要仅作形式上的追溯,要重实质,重控制意志的来源,以此判明控制人,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认定鹿城银行无实际控制人虽然没有对申请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但仍然引起了主管机构的关注和疑问,对于吸引投资人也是减分的。而认定南京银行与杨懋劼为共同控制人,不仅符合实际情况,对于辅助说明公司的稳定性也是有利的。所以,笔者认为,认定鹿城银行有实际控制人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且有多利无一害,似乎更为妥当。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系公司的关联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关系到《法律意见书》对公司关联方认定问题,进而影响到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同业竞争情况的披露问题。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披露,目的也是让潜在的投资者知道谁在决定和控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对于公司的部分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除了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下面以实例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进行说明:
1.实际案例:华精新材(股票代码:830829)(节选《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
华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05138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4.1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案承办律师还可对华精投资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可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作进一步阐述和说明)
龚明达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88873.00股,占股份总额的13.13%;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另外,龚明达通过华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9488182.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48%;通过华精咨询(公司另一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155498.8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26%。龚明达合计持有公司56.05%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龚明达之子龚一飞,直接持有公司34752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9%;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另外,龚一飞通过华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25693.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1%,通过华精咨询持有公司股份4187716.9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8%。龚一飞合计持有公司14.48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2.第一大股东邓岳辉和第二大股东刘红英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理由如下:
A、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邓岳辉持有公司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0%;刘红英持有公司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0%,邓岳辉和刘红英夫妇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并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B、共同控制人行动一致
根据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等三会文件资料、公司章程,报告期内,邓岳辉和刘红英夫妇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董事会的表决以及对董事的提名均由其个人直接表决,投票意向一致、表决结果一致。
邓岳辉和刘红英夫妇共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起到关键作用。
C、共同控制人稳定无重大变更
经核查,邓岳辉和刘红英夫妇共同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系基于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形成的共同共有关系,邓岳辉和刘红英夫妇对公司和公司股份的共同控制权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是稳定的、有效的,且邓岳辉和刘红英夫妇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均承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规定解除转让限制,邓岳辉和刘红英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挂牌之日起三年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没有且不会出现重大变更。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邓岳辉现持有公司5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刘红英现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二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问题
举例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
解决方案: 挂牌前归还借款,未要求收取资金占用费。
披露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的借款总额为985,821.68元。截至本公 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余龙山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研科,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上海研科款余额为499,877.83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上海研科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攻之成,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其他应收上海攻之成款项余额为 453,079.80 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之立,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上海之立款项余额分别为 450,174.10 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情况的审查
问题描述: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律师答复:
根 据 本所律师通过“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 平 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文玉女士、黄路阳先生进行检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任何被执行人信息。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下同)检索公司备案股东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最近 24 个月内,本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公司股权分散,如何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重点问题1: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琪、邬蜀豫夫妇,其中,张琪为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8.15%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邬蜀豫持有公司3.03%的股份(2013年6月辞去董事职务)。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和披露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律师和主办券商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四联股份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张琪自四联股份成立以来,始终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公司28.15%的股份,其妻子邬蜀豫持有公司3.03%的股份,两人合并持有公司31.18%的股份。四联股份自2001年设立至今,张琪邬蜀豫夫妇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 |
2001年6月 |
2006年3月 |
2007年9月 |
2010年11月 |
2011年8月 |
2011年11月 |
2012年9月 |
张琪 |
38.74% |
68.79% |
57.52% |
21.06% |
21.06% |
29.03% |
28.15% |
邬蜀豫 |
5.33% |
2.72% |
3.77% |
3.13% |
3.13% |
3.13% |
3.03% |
根据上表,2007年开始张琪逐渐向公司骨干员工等自然人转让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至2010年11月其持股比例下降至30%以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琪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自公司设立以来,张琪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核心。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公司共召开了15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不存在否决会议议案的情形,且公司其他股东与张琪在相关会议决议的表决意见相一致。最近两年公司共召开了23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中不存在否决会议议案的情形,且公司其他董事与公司董事长张琪在相关会议决议的表决意见相一致。
2014年4月1日,公司除张琪、邬蜀豫外的全体股东分别签署了非一致行动的《声明与承诺》:“自本人成为股份公司股东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为独立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本人均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行使表决权。本人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因与其他股东共同或相互之间在事实上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而被认定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本人不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且以后也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控制地位。本人承诺,自出具本声明与承诺之日起至5年内,本人不会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张琪、邬蜀豫夫妇足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股份公司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影响力。张琪与邬蜀豫持有公司的股份虽然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十二、新三板借壳控制权变更实务
考虑到新三板实质审核标准的趋严、券商对于挂牌企业的甄选要求越来越高、申报及待审企业数量激增、部分已挂牌公司业绩下滑甚至经营难以为继亟需转手等因素,遵从市场供需法则,可以预见未来新三板市场的借壳等将不会成为个例,甚至可能成为市场新的热点。本文谨对新三板借壳中控制权变更有关问题做一粗浅研究与分析,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借壳首要的是取得控制权,实务中取得挂牌公司控制权的方式较多,有转让、定向增发、股份置换等多种方式,亦有几种方式共同实施的情形,可以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灵活使用。
(一)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是最为普遍和常见的转移公司控股权的方式,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现金收购的方式实施,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挂牌后锁定期的股票转让限制;《公司法》对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转让的限制,目前挂牌公司基本存在限售股,无法一次性完成控股股份的收购,因此,往往采取分批转让的方式,待限售股解禁后完成转让。
优劣分析:股份转让有利于原股东及时套现,但是由于限售问题,股份往往无法一次性全部转让,需分批操作,完成时间较长,可能影响控制权的转移与认定。
案例:【华韩整形】根据公司公布的《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李昕隆、南京丽泉),2015年5月26日,南京穗泉召开股东会,同意向南京丽泉转让其持有的华韩整形8,404,997股股份,其中,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南京穗泉将持有的华韩整形可流通股4,936,664股股份以一元一股的价格转让予南京丽泉,剩余股份(3,468,333股)解限售后90天内,由南京穗泉全部以一元一股的价格转让予南京丽泉。南京丽泉召开合伙人大会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同日,南京穗泉与南京丽泉就上述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对于因限售等原因导致股份无法一次性全部转让、影响控制权转移的问题,可以通过托管、质押等方式解决,具体方案为:
(1)原股东转让已解禁股份;
(2)原股东将剩余限售股份委托收购方行使股东权利;
(3)原股东将剩余限售股份质押给收购方,收购方可预先支付部分剩余限售股份价款。
案例:【金宏泰】2015年7月19日,收购人赖泳村与公司股东刘荣升及刘春芳就本次收购事宜签署了《框架协议》;2015年7月20日,收购人赖泳村与转让人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人刘荣升、刘春芳拟向赖泳村转让550万股份(首期解禁股,转让对价为480万元)。2015年7月20日,转让人刘荣升、刘春芳出具《关于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函》,接受转让人授予其行使转让人持有的余下1650万股(转让对价为1420万元)金宏泰有限售条件股份(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自挂牌之日起在两年内分三批解禁,即挂牌时、挂牌后满一年、挂牌后满两年分别解禁三分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作为公司高管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多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东权利,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转让人需将余下的1650万股股份全部质押给收购人,作为交换对价,收购人需先行支付预付款720万元。
3、近期新三板借壳案例中,收购方收购股份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价格差异较大,实务操作中,较低的转让价格往往出于避税的考虑,而真正的对价可能通过壳费方式另行支付,因此,在设计具体方案时,转让价格需综合转让方与收购方的实际需要及利益诉求、避税考虑、价格公允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二)定向增发
挂牌公司向收购人进行定向增发,使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的股比被稀释,实现股票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定向增发股份可以现金认购,亦可以股权认购,目前实务中以现金认购方式居多。
优劣分析:采取定向增发方式较为便捷,可以免于因原股东限售无法通过股份转让一次性取得控股股份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股本规模较小的挂牌公司来说更为适合,但是可能无法满足原股东及时套现的需求。
案例一:【莱富特佰】2015年8月7日,莱富特佰公布《股票发行方案》。根据方案,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五八有限公司,认购股数为4,666.6667万股,发行价格为2.14285713元/股,认购金额为1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为6666.6667万股,其中五八有限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70%,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能够实际控制公司。
案例二:【鼎讯互动】2015年4月28日鼎讯互动发行股份合计200,000,000股购买振业集团、李蓬龙及肖娜霞分别持有的广东欧美的60.00%、30.00%、10.00%的股权,即广东欧美合计100%的股权。本次新增股本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5.24%,本次交易后,吴晓翔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4%,通过振业集团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为57.14%,仍为鼎讯互动的实际控制人,原公司实际控制人曾飞持股比例稀释至不到2%。
(三)转让与定增
转让与定增并行也是市场主流方式,收购方通过股份转让取得挂牌公司股东身份后,再通过定向增发提高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从而达到获得控制权的目的。
优劣分析:操作灵活,既可以减少限售影响,又可以达到提高持股比例的目的。
案例:
【鼎讯互动】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成为控股股东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道从科技】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成为控股股东后,通过定向增发(现金认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风格信息】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成为第一大股东后,通过定向增发(现金认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四)股份置换
股份置换即通常所说的换股,通过换股,收购方取得挂牌公司的控股权,同时,收购方控制的公司成为挂牌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同时完成资产注入。
优劣分析:股份置换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现金支付,并可以同步完成资产注入,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交易结构可能较为复杂。
案例:【华信股份】华信股份以1.16亿股(约占总股本的47%)置换汇绿园林价值1.48亿元(约占总股本的14.53%)股份。收购人为汇绿园林的董事长李晓明、总经理李晓伟和法人股东宁波汇宁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汇绿园林的董事长李晓明成为了华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时,华信股份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形成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及绿化养护为核心的业务。
需要提醒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仅仅取决于收购方是否控股,特别是在收购方并非处于绝对控股的情形下,还需要通过对董事会、高管层的调整相应取得对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因此,在借壳过程中,往往同时涉及到董事、高管的变动。目前新三板借壳中,原股东往往仍保留部分股份,并未完全退出,因此,在设计借壳方案时,需考虑借壳后挂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并在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影响借壳的预期效果以及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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