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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

2021-01-26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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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东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或者红利实质上是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接体现。作为主权利的股权被冻结,所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附属权利理应同样处于被冻结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尽管案涉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但两者道理相通,可以参照适用。

案例索引

《谢小平与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6)苏执监408号】

争议焦点

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

裁判意见

江苏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或者红利实质上是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接体现。作为主权利的股权被冻结,所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附属权利理应同样处于被冻结状态。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尽管案涉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但两者道理相通,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常州中院对案涉股权冻结的效力应及于该股权产生的股息和红利。申诉人谢小平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外,鼓楼法院的执行行为系基于轮候查封,且发生在被执行人高通公司被申请受理破产清算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本案中,被执行人高通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就被申请受理破产清算,并被新北法院裁定受理对高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而鼓楼法院基于轮候查封的扣划行为则发生在2015年2月。因此,高通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鼓楼法院暂缓将其从金鼎公司扣划的分红款6352444.30元交由管理人接管明显不当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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