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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买臻承
来源:好买臻财VIP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工具,设立家族信托后是否还需要订立遗嘱是很多高净值客户的高频关注问题。家族信托委托人发生意外,信托财产是否属于委托人遗产?设立家族信托后,是否还需要订立遗嘱处分信托财产?家族信托是否可以实现遗嘱替代功能?
一、他益传承类家族信托替代遗嘱
助力财富传承
(一)家族信托具有他益性: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通知中家族信托属于服务信托项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有以下特点: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其亲属,受益人不得为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理解监管对于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的界定,需要关注家族信托受益人必须具有他益属性,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与亲属成为家族信托的共同受益人。
例如,王先生设立家族信托希望兼顾养老与财富传承,可以指定自己与子女同时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张先生设立家族信托主要考虑隔代传承,可以直接指定孙子女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张先生自己不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
(二)委托人不是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
高净值客户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只要避免信托存续过程中委托人成为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即可借助家族信托实现遗嘱替代功能,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可以按信托合同的方式灵活传承。
以财富传承类信托为例,王先生一儿一女,性格迥异,同父异母。王先生担忧自己发生意外两个子女争产,又不想提前将大额财富直接给到子女,希望为两个孩子各设立一支家族信托,长期保障两个子女的生活,每支家族信托初始信托财产规模1000万人民币。
王先生名下有其他厂房、商品房以及未置入家族信托的金融产品若干,防患于未然王先生拟提前订立遗嘱,遗嘱是否要包含已经置入家族信托中的财产?如果王先生发生意外情形,家族信托是否会提前终止?
场景一:王先生(委托人)不担任家族信托受益人,王先生身故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
假设王先生设立的两支家族信托中,自己都没有担任家族信托受益人,家族信托A剩余信托财产受益人100%为大儿子、家族信托B剩余信托财产受益人100%为小女儿。
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委托人死亡的,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此种情形中,如王先生发生意外,信托的受益人均为子女,置入家族信托中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遗产。
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公司将依据与委托人王先生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条件,实现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财产无需进入遗产继承按照遗产处理。
场景二:王先生(委托人)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之一,王先生身故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
假设王先生设立的两支家族信托中,自己也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之一,家族信托A剩余信托财产受益人80%为大儿子,20%为王先生;家族信托B剩余信托财产受益人80%为小女儿,20%为王先生。
此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王先生发生意外去世,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两支家族信托同样将继续存续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与情形一有所不同的是,王先生在两支家族信托中享有的20%受益权比例,如果无特殊安排需要作为王先生遗产处理。
场景三:王先生(委托人)去世时为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属于其遗产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实际上,依据境内家族信托的定义,初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能是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监管并不禁止委托人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
同场景二,设立信托时王先生可以与子女共同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仅在子女发生意外发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特殊情况,才会触发场景三中委托人王先生去世时其为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的特殊情形。即使发生此种不幸,委托人王先生也可通过增加受益人的方式,调整信托结构,避免委托人成为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
二、利用家族信托规划替代遗嘱
降低遗嘱继承
面临诸多财富传承不确定性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只要委托人不成为家族信托唯一受益人,则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意味着委托人无需另行订立遗嘱安排已经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由此可以降低诸多通过遗嘱传承的潜在风险。
(一)遗嘱传承的基础功能
一份有效的遗嘱可以在订立遗嘱人身故后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
订立遗嘱可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
1、遗嘱可以突破法定继承的平均分配规则,将财产按照订立遗嘱人士的个人主观意愿进行传承。
2、未订立遗嘱则财富将按照法定继承流程传承,如果父母未订立遗嘱,且子女已婚,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父母名下的遗产将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嘱继承的潜在风险
1、遗嘱继承可能面临潜在继承纠纷
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传承,属于一种身后传承方式,需要在被继承人身故后才能开始继承程序。遗嘱继承是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一人或者多人继承。例如王先生有一儿一女,如王先生偏爱儿子,则可通过订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虽然在法律上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可能无法获得财产继承,对于没有在遗嘱中“被公平对待的”法定继承人,实践中往往会在被继承人身故后挑战遗嘱的效力或者挑起相应的继承权纠纷。
2、遗嘱继承可能面临无权处分财产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多见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直接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处置,导致被继承人去世后,在继承财产前还可能面临被继承人配偶的分割资产诉讼。婚姻关系中,婚后的投资收益、工资薪金、共同购房、婚后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额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订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处置,可能为未来继承人继承财产增加了潜在的诉讼风险与继承成本。
3、遗产需先用于偿还债务方可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4、遗嘱继承可能面临潜在遗赠税风险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李建伟提出,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级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选择不同的财富传承工具面临的税务负担以及对拟传承资产的财富法律属性都会有不同的影响。遗赠税通常包含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针对遗产征收,通过订立遗嘱财富在订立遗嘱人去世后将会成为遗产,如果未来中国开征遗赠税,超高净值客户将面临承担相应税务风险。
(三)家族信托生前规划降低潜在遗嘱继承纠纷风险
1、设立家族信托需要配偶签署同意函,降低遗嘱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风险,提高财富传承确定性
家族信托的设立需要经过一些列的尽职调查、双录签约,对于已婚人士签约家族信托,委托人配偶需要签署配偶同意函,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夫妻任何一方婚内设立家族信托,另一方签署配偶同意函后,在信托财产来源合法的前提下,置入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未来无需另行订立遗嘱处置信托财产。
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非特殊情况不支持婚内析产,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不仅可以提前确定夫妻合意传承的意思,同时可在生前将资产提前转移至家族信托内,减少遗嘱传承被继承人身故过户、确定等繁琐流程,提高财富传承确定性。
2、家族信托支持委托人生前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提高家族成员对财产分配方案认可度
对于希望实现财富定向传承、多代传承的高净值客户,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经过合理规划可以避免信托财产成为委托人的遗产。相较于遗嘱需要订立遗嘱人身故后方能开始传承以及面临继承人挑战遗嘱效力的不确定性,家族信托传承工具可以在委托人生前开始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多子女家庭可分别为不同的子女单独设立家族信托定并根据子女的性格与未来发展需要,单独定制相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条款。
受益人可以生前从信托中获得利益分配,在观念上认可家族内部财富通过家族信托利益分配方式获取。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的表现动态调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相较于遗嘱的身故传承模式,家族信托传承方式更能体现一家之主的传承意志并在生前就被执行并获得家庭成员的认可。对于超高净值客户而言,家族信托与家族宪章、家族理事会等结合,可以形成适配家族独特基因的传承方案,降低豪门争产的闹剧与风险。
三、小结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因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特有的独立性,往往起到遗嘱替代的作用,可以降低遗嘱传承过程中面临的债务偿还、继承权公证等繁琐流程,助力财富灵活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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