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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定义 章节 释意 1. BVI 1.3 指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位于加勒比海地区,波多黎各以东; 2. Cayman 1.3 指开曼群岛,是英国在西加勒比群岛的一块海外属地; 3. ICP 6.4 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业界习惯将增值电信业务称为ICP业务,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称为ICP证; 4. IPO 1.8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nitial Public Offering); 5. SEC 前言 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6. TMT 2.1.2 指科技、媒体和通信(Technology, Media, Telecom); 7. VIE 1.1 指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8. VIE协议 1.4 指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的一系列关于控制权和利润的转移协议; 9. WFOE 1.3 指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s); 10 红筹股 1.6 红筹股(Red Chip)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境外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11 7号文 4.6 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12年2月15日起实施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12 10号文 1.7 指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并于2009年9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 13 75号文 2.1.1 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05年11月7日起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14 698号文 6.1 指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据有关数据统计,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有近半数为采用VIE结构上市的公司,由此可见VIE结构对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与影响力。而最近这两三年对于VIE结构来说可谓是多事之秋,先后发生了土豆网创始人离婚致使土豆网的上市计划被迫推迟事件、阿里巴巴终止支付宝VIE协议事件、双威教育境内资产被转移致使双威教育海外退市事件、新东方调整VIE结构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的事件等,而这些事件也引发了业界对VIE结构持续的关注和担忧。
尤其是在2011年,当时据传证监会上报了国务院一份关于VIE结构的报告——《关于土豆网等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情况汇报》,并由此引发了业界对VIE结构的一片恐慌。该报告一方面肯定了中国互联网企业采用VIE结构在海外上市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也认为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的龙头企业(涵盖门户网站、电子商务、增值电信服务、即时通讯、网络游戏等)绝大部分选择赴美上市,而外资机构通过海外市场入股我国龙头互联网行业并获得大量信息,已经对我国互联网络的国家安全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如今,时隔已近两年,VIE结构此一热点问题仍在持续发酵之中,但相关政府部门对于VIE结构仍未明确表态或出台相关规范意见,由此也印证和说明了VIE结构这个问题是现今中国法律实务界的难题之一。如何平稳且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对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士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1. VIE结构概览
1.1 VIE结构的概念
VIE是“VariableInteres t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或者“新浪结构”,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与境内的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从而达到把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而境内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 s(可变利益实体)。
1.2 VIE结构的由来
VIE结构最早诞生于我国的增值电信行业领域。缘起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因为在境内很难融资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资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该等企业在境外融资或上市的话,该等企业将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国当时的增值电信业务又是禁止外商投资的,所以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的局面。而为了协调这一矛盾的局面,该等企业采取了VIE结构这一变通的办法,即在VIE结构下,外国投资者不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而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参与增值电信业务。
1.3VIE结构的搭建

搭建VIE结构通常的做法是:
(1)境内运营实体的创始人共同或各自在海外离岸法域(通常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一个壳公司(“创始人壳公司”);
(2)创始人壳公司在开曼群岛(Cayman)成立一个公司,作为未来的境外上市主体(在VIE结构搭建完成之后,一般该上市主体会在上市前引进VC/PE投资人);
(3)境外上市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全资壳公司;
(4)香港壳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
(5)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
1.4 VIE结构的协议为了境外上市主体能够按照境外会计准则合并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WFOE一般会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关于控制权和利润的转移协议(以下合称“控制协议”或者“VIE协议”)。控制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协议:
(1)贷款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WFOE根据该协议向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提供贷款,然后该等股东将这笔贷款通过增资的方式注入境内运营实体;
(2)独家期权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授予WFOE一项独家期权。根据该独家期权,WFOE可以随时自己或者指定任意第三方主体购买境内运营实体股东所持有的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
(3)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表决权;
(4)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在该协议项下,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以及
(5)股权质押协议.由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签订。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将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质押给WFOE以担保上述四个协议的履行。
1.5 VIE结构的特点
一般来说,VIE结构具有如下特点:
(1)搭建VIE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在境外融资或上市;
(2)VIE结构多发生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以及
(3)签署VIE协议的目的是将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
1.6 VIE结构的风险
在海外上市的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中,通常列举如下有关VIE结构的法律风险:
(1)制度风险.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一直没有颁布法规明确禁止VIE结构,但不排除国家相关部门在以后出台相应的规定对其予以取缔。关于VIE结构的制度风险的更多讨论,请参见本文第2章(各界对VIE结构的态度)。
(2)控制风险.由于在VIE结构下,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是通过VIE协议的纽带进行联接的,在境外投资人与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境内运营实体股东可能会做出不符合境外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但境外投资人对该等行为可能缺乏一定的管控力。关于VIE结构的控制风险的更多讨论,请参见本文第4.1节(VIE结构与公司治理——创始人)。
(3)税务风险.VIE结构属于红筹结构的一种,所以红筹结构所面临的一般税务风险VIE结构也可能面临。同时,VIE结构还存在其自身特有的税务风险。关于VIE结构的税务风险的更多讨论,请参见本文第6章(VIE结构与税务)。
1.7 VIE结构的演变
自2000年4月新浪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首开互联网企业采用VIE结构在境外上市的先例以来,搜狐等其他门户网站、百度、阿里巴巴、盛大游戏等其他互联网公司也通过VIE结构实现了海外上市。同时,该种模式也被推广到教育培训领域(以新东方教育集团为代表)和广告等新媒体领域(以分众传媒、华视传媒等为代表)。
在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10号文”),其中有一条关于关联并购的规定,即“国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而由于中国境内企业采取红筹结构间接到境外上市一般都会涉及关联并购,但在10号文颁布后,企业取得商务部就“关联并购”作出的批准难度极大,所以一些非互联网的企业也开始尝试采用搭建VIE结构的方法实现境外上市,从而绕开10号文关于关联并购需报送商务部审批的相关规定。例如在2009年,国内民营煤炭贸易企业中国秦发就采用VIE结构实现了在香港上市。自中国秦发上市以来,熔盛重工、翔宇疏浚等重资产公司也仿效中国秦发采用VIE结构实现了在香港上市。
从以上可以看出VIE结构在中国的发展脉络——从互联网行业发展至了非互联网行业,从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业发展至了非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业,以及从轻资产行业发展至了重资产行业。
1.8 VIE结构大事记
以下为笔者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所整理一些有关VIE结构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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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VIE结构大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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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时间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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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0年04月 |
新浪首次采用VIE结构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也成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 互联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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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3年04月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根据该通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根据《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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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6年07月 |
原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出台《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称“近来,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通知进而对该等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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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年07月 |
国内煤炭贸易企业中国秦发采用VIE结构绕开10号文关联并购的相关规定在香港上市,成 为10号文后首家采用VIE结构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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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年09月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该文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并明确规定外商不得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这是中国政府部门首次通过法律法规方式,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VIE架构投资某一境内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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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年11月 |
土豆网创始人的妻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对该创始人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诉讼保全,导致土豆网的上市计划被迫推迟,引发了业界关于离婚对VIE结构影响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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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年03月 |
宝生钢铁撤销其在美国的上市申请,原因在于河北当地政府不认可该公司的VIE结构。宝 生钢铁事件是首个被公开披露的中国政府部门否定VIE架构的案例,但因宝生钢铁所涉行 业特殊,外界更多把该事件归结为针对特定行业投资限制的个案,而非针对VIE架构本身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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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1年06月 |
阿里巴巴以VIE结构不符合央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政策为由,终止了阿里巴巴旗下支付 宝与境外控股公司之间的协议控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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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1年06月 |
在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文件不允许外资通过VIE结构投资网络游戏企业后,从事儿童题材网 游的淘米网采用VIE结构在美上市。淘米网的中国法律顾问出具报告认为,淘米网的VIE 结构搭建于2009年6月,早于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故不构成违反该通知的情况。同时, 中国法律顾问认为,鉴于当前多头监管模式,新闻出版总署不太可能单方面对VIE结构产 生实际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新闻出版总署仅负责网游上线前审批,而文化部负责监管所有网游产业,且如有网游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而上线的,其监管和调查权归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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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1年08月 |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首次将VIE纳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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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1年11月 |
香港联交所更新了其关于VIE结构的上市决策。该决策原则上明确了在审核相关申请人的 上市申请时,将全面考虑申请人采取协议控制模式的原因,并对通过VIE架构上市的非限 制行业企业的审查将更加审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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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2年06月 |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双威教育VIE结构控制下的中国境内核心业务运营实体被转让给了第 三方,并由此导致了双威教育股票被纳斯达克摘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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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2年07月 |
新东方收到美国SEC就其VIE结构调整的调查函。美国做空机构浑水公司(MuddyWater Research)随后发表研究报告,指称新东方VIE结构存在诸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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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2年08月 |
商务部批准沃尔玛公司收购1号店,但附加限制条件要求沃尔玛只能收购1号店的直销业 务而不包括1号店通过VIE结构经营的的增值电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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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3年04月 |
开曼群岛法院对安博教育集团作出了临时托管的判决。安博教育集团也成为在美国上市第一只被国外判决接管的中概股。 |
1.9 VIE结构上市公司名录
请见下表采用VIE结构海外上市的公司名录(截止于2012年12月31日):

2. 各界对VIE结构的态度
2.1 政府部门的态度
2.1.1政府部门的态度
应该说,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有注意到VIE结构,如(i)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该文将搭建VIE结构的行为纳入了外汇监管范围;(ii)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于2006年7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当时的VIE结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iii)2009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国家版权局出台相关规定不允许外商通过VIE结构实际控制或者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以及(iv)2011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该文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协议控制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一直未见外商投资和TMT4行业的监管部门颁布明确的规则来明确禁止VIE结构。
2.1.2政府部门的困境目前这个局面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可能是个两难的境地:
(1)放开.如果对这些采用VIE结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放开外商投资限制政策,那么投资人可能会要求现有采取VIE结构的企业把协议控制模式改成股权控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相较于现有协议控制的模式,无疑增强了外资对于我国相关行业的控制;
(2)一刀切.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没有相应的融资市场替代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不利于整个VIE行业的良性发展,使得不能采取VIE结构的企业面临资金短缺而又无处募集的困境;
(3)默许.最容易采取的策略就是继续采取现在采用的默许态度,将VIE结构的法律属性交给司法机关去解决。
2.2 司法机关的态度
对于中国法院如何认定VIE协议,目前笔者尚未找到一手的材料。但可以预测的是,法院在审理有关确认VIE协议合法性的案件时,应该会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如果法院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判定VIE协议无效,则无疑会对整个VIE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最高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案件(民生银行股权纠纷案),认为以协议的方式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规避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行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被判定无效。此案也引起业界就法院对于VIE协议合法性可能会如何认定的讨论。
案例1:民生银行股权纠纷案
这是一场历时12年的民事诉讼,从2001年至今,已经历经多次审理,终于在2012年年底审结。香港知名企业华懋集团旗下公司华懋金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公司”)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委托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对民生银行的股权进行投资,此后双方爆发利益纷争。最高院认定华懋公司委托中小企业投资入股中国民生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内地金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从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明知的,双方正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使得华懋公司的投资行为表面上合法化。双方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补充委托书》、《借款协议》和《补充借款协议》均应认定无效。
2.3 仲裁机构的态度
根据《商法》月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上海分会某仲裁庭于2010年和2011年期间,在两起涉及同一家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VIE结构的案件中,以该VIE结构违反了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构成了“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裁决该案涉及的VIE协议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具有保密性,且不有约束其他案件或供其他案件参照的效力。
2.4 香港联交所的态度
支付宝事件发生后,2011年11月底,香港联交所对其(HKExLISTINGDECISION)(HKEx-LD43-3)(简称“《05上市决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市决策表明香港联交所对VIE架构原则上仍采取肯定态度,但审核将更加谨慎和严格。
根据修订后的《05上市决策》,香港联交所将在全面考虑申请人采用VIE架构的原因并满足《05上市决策》规定的条件情况下,以个案处理方式继续认可申请人采用VIE架构,并强调如果VIE架构涉及非限制业务,上市科会将其交由上市委员会处理。后者意味着香港联交所对通过VIE架构上市的非限制行业企业的审查将更加审慎。7
2.5 业界的态度
业界一般认为,由于中国政府部门并未明确禁止VIE结构,也尚未见法院在VIE涉及行业的案例中明确判定VIE结构无效,所以尚不能说VIE结构就一定违法或无效;但是不能排除中国政府部门在以后会出台相关规定将VIE结构予以取缔的可能性。
同时对于VIE结构的适用领域,业界一般倾向于在TMT行业采用VIE结构,而对于一些重资产行业或者非限制外商投资行业,业界一般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3. VIE结构与外资并购
目前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对于外资并购行为,我国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监管:外资并购一般审查、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以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3.1 VIE结构与外资并购一般审查
目前我国的外资并购审查主要适用10号文,而10号文主要适用于外资股权并购与外资资产并购。另外,10号文还适用于一种关联并购情形,并对其设置了更高的审批要求(需经商务部审批)。
业界一般认为外资通过VIE结构并购境内企业目前不适用10号文及其关联并购的规定。但是,虽然如一些重资产企业(如中国秦发)通过VIE结构绕开了10号文关于关联并购的审批要求并实现了海外上市,但业界对于这些重资产行业能否适用VIE结构更多的还是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案例2:中国秦发通过VIE结构海外上市事件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中国秦发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拥有两块经营性资产:中国秦发集团和香港秦发集团。2008年秦发启动了境外上市计划,此时,10号文已经生效。因而,中国秦发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将境内的“中国秦发集团”的权益转移至境外且避免关联并购审批。中国秦发采用了协议控制模式,具体分两步完成:(1)2008年
2月5日,香港秦发集团透过秦发贸易(香港),在国内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2)2009年6月12日,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控制协议。通过该等协议控制,虽然秦发物流没有收购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但中国秦发集团全体成员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均合并入秦发物流财务报表。
2009年7月,中国秦发在香港上市。根据招股书的披露,中国秦发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重整本集团及重组并不涉及收购于中国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本收益或资产,故此,概无重组步骤根据并购规定构成并购活动,本集团的上市毋需中国证监会批准。然而,彼等并不排除中国证监会可能于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当日后,以诠释或澄清并购规定或订下或以其他方式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法规或指引,要求所有特殊目的公司于海外上市时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3.2VIE 结构与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由于《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构成经营者集中,所以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则该等并购需要提交商 务部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审查。
另外,如果外资并购的境内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还控制着其他企业,则该等被协议控制的企业也应该纳入反垄断审查的范围,如沃尔玛收购 1 号店反垄断审查案件。
案例3:沃尔玛收购1号店反垄断审查案
2012年8月13日,商务部附限制性条件地批准沃尔玛收购纽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控股”)股权,该项收购将使沃尔玛持有纽海控股的多数股权。纽海控股是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上海”)的间接母公司,而纽海上海又通过VIE协议实际控制着1号店—中国最大并且发展最快的网上零售商之一,同时也是预期收购的最终目标。
虽然对顾客来说,1号店提供了一站式便捷的购物体验,但它从事的却是两种截然不同却又相互关联的业务:(1)直接销售自己的商品;以及(2)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为第三方提供B2C业务。在中国电信法规项下,这后一种业务通常被视为增值电信业务。
商务部对拟定交易的批准附带了一项明确的条件,即沃尔玛只能收购1号店的直销业务(而不是1号店的增值电信业务),不能试图通过纽海上海在没有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从事增值电信业务(而实际上,像纽海上海这样的外资企业是无法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亦不能通过某项VIE安排从事该等业务。对沃尔玛来说,商务部的决定意味着拟定交易如果继续下去的话就需要做重大调整,而对VIE结构的禁用则意味着沃尔玛可能最终无法控制1号店的增值电信业务。这是商务部首次在正式决定中明确提及对“VIE结构”的使用。
3.3VIE结构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我国对外资并购实施并购安全审查肇始于国务院办公厅在2011年2月3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该通知规定了我国对于外资并购所实施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审查程序等。
随后,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颁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该文第九条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由于上述规定明确了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规避并购安全审查,所以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使用VIE结构并购境内企业,则需要接受并购安全审查。而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4. VIE 结构与公司治理
4.1创始人 一般情况下,创始人和投资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会发生创始人和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由于在VIE结构下,创始人通常情况下既是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也是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所以在创始人与境外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创始人有可能会利用其境内运营实体股东的身份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1)创始人终止VIE协议的风险. 在创始人和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创始人有可能会终止VIE协议,如有关媒体所报道的阿里巴巴终止支付宝 VIE 协议事件。
案例4:阿里巴巴终止支付宝VIE协议事件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马云先生在一次媒体见面会中,详细讲述了支付宝事件的过程。
(a)2009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以1.67亿向AlipayE-commerceCorp.收购支付宝的70%股权。
(b)在2010年6月,央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强调:外资的支付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为了符合全内资资格,同年8月,浙江阿里巴巴又以1.65亿收购了支付宝剩下的30%股权。
(c)由于浙江阿里巴巴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存在协议控制,所以上述两次关于支付宝的股权转移,都处在协议控制下。但2011年一季度,央行发函要求支付宝做出关于“协议控制”的书面声明。支付宝在书面声明中称,浙江阿里巴巴作为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权人,无境外投资人通过持股控制支付宝。基于对形势的判断,马云决定终止协议控制,停止合并报表。
(2)创始人离婚的风险. 由于在VIE结构下,创始人通常情况下既是境外上市主体的 股东,也是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所以在创始人离婚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出现境外与境内的股权同时面临被分割的风险。如相关媒体所报道的土豆网创始人离婚事件和赶集网创始人离婚事件等。
案例5:土豆网创始人离婚事件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2010年11月初,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随后,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土豆网创始人的前妻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行动,冻结了土豆网创始人名下三家公司股权,其中包括境内主要运营实体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
土豆网原本于2010年就有望赴美上市,但由于创始人陷入离婚财产诉讼,上市受阻,结果其最大的竞争对手优酷抢先登陆纽交所。待创始人解决完离婚官司再准备上市时,市场行情已经急转而下。
(3)创始人不合作的风险. 根据中国《公司法》,境内运营实体如果要做出增资、减资、股利分配等法律行为,都需要境内运营实体股东的同意,而如果创始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那么可能会对境内运营实体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如相关媒体所报道的新东方CFO对新东方在2012年主动调整VIE结构的解释为:“中国公司VIE股东曾经发生过即使合同明确规定也拒绝签署的情况,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类似情况新东方采取主动调整VIE模式。”
案例6:新东方调整VIE结构事件
新东方在美上市的主体通过VIE结构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北京新东方,而北京新东方此前由11名股东持有(俞敏洪持53%),但近年其他10位股东已不在新东方就职;支付宝事件后,新东方为加强控制,在2012年1-5月将北京新东方其他10位股东持有的股权清退并全部转到俞敏洪名下,但美国上市主体股权结构不变,新东方表示其调整的不是VIE结构,而是国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机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
但是在2012年7月18日,新东方收到了美国SEC就VIE结构调整的调查函。美国做空机构浑水公司(Muddy Water Research)随后发表研究报告,指称新东方VIE结构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引发了市场恐慌性抛售,新东方单日暴跌34.32%。
(4)投资人与创始人控制权之争.投资人与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之争也会发生在VIE结构项下。但是在VIE结构下,由于创始人是境内运营实体的直接股东,所以创始人可以更容易转移境内运营实体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资人赢得了公司的控制权,可能最后也只能得到一个空壳公司,如相关媒体所报道的双威教育的境内资产被转移致使双威教育海外退市事件。
案例7:双威教育境内资产被转移致使双威教育海外退市事件
双威教育管理层和美国投资人的控制权之争从2011年底就开始。2012年1月18日,公司宣布按照股东大会选举结果,确认NedSherwood及其推荐人入选董事会,随后三个月公司管理层大面积更换,董事长兼CEO陈子昂3月辞职,改由冯一意接任。
美国投资人虽然赢得了双威的控制权,却“失去”了公司。2012年4月2日,因未能如期递交2011年20F年报,双威教育被纳斯达克停牌;2012年5月9日,纳斯达克交易所通知双威教育,鉴于该公司资产出现重大损失且持续未能重新控制这些资产,同时因丢失公章而无法控制银行账户,上个财年的审计报表预期无法如期提交,拟将其摘牌。2012年6月21日,在考虑到涉及前高管的相关调查以及财报无法按时递交等因素以后,双威教育放弃了继续争取上市资格的请求。2012年6月25日,双威教育正式退市至粉单交易市场交易,股价当日暴跌80.66%至0.82美元。
4.2股东会与董事会
在VIE结构下,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投票权。而这些重大事项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放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层面。
(1)股东会.在VIE结构下,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将需要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同时照搬到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境外投资文件中通常会规定境内运营实体的重大事项需经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会审批,但是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并不是境内运营实体的直接股东,所以该等事项仍然需要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会做出决议。
(2)董事会.在VIE结构下,投资人一般会(i)要求将需要境外上市主体的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同时照搬到境内运营实体的董事会,以及(ii)要求境内运营实体董事会的组成与境外上市主体董事会的组成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境外上市主体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在境内运营实体董事会层面一般也会通过。
4.3劳动合同
在VIE结构下,与公司高管和主要技术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主要为WFOE或者境内运营实体。但在实践中,律师通常会建议公司的高管和主要技术人员与WFOE签署劳动合同。
4.4知识产权
在VIE结构下,境外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以明确该等员工的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公司所有。
另外,在VIE结构下,公司一般会将其商标、域名放在境内运营实体,而对于技术等其他知识产权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放在WFOE或者境内运营实体。
4.5商业秘密
在VIE结构下,境外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公司的主要员工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和非招揽协议》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4.6员工期权
在VIE结构下,境外上市主体所施行的员工激励计划可能包括以下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员工期权计划等。由于在VIE结构下,境外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公司施行员工期权计划,所以我们在这里仅讨论员工期权计划。
(1)外汇.就VIE结构,目前在外汇方面规范境外上市主体施行员工期权计划的法规主要有:(i)75号文和(ii)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12年2月15日起实施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
75号文与7号文的区别在于:75号文规范的是境外上市主体上市前所施行的员工期权计划,而7号文规范的是境外上市主体上市后所施行的员工期权计划。
(2)税务.目前规范员工期权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主要是针对于“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且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而对于境外上市主体未上市时所施行的员工期权在税务方面如何处理,2007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但是该文已于2011年1月4日废止。
5. VIE结构与外汇
5.1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如果在搭建VIE结构的过程中涉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况,则该境内居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而目前规范此类登记的规定主要有两个纲领性法规:75号文和10号文。而他们主要适用于不同的返程投资主体的返程投资活动。
在VIE结构下,一般大都涉及境内居民自然人需要办理75号文外汇登记的情况。在初次搭建VIE结构时需要办理75号文初始登记,在搭建完成后如果VIE结构发生规定的变化,则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如果没有办理该等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则公司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5.2境外资金返回国内以及在国内结汇并使用相关外汇管理
一般搭建VIE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在境外融资,然后把境外所融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而调回境内使用的方法一般是境外公司对WFOE进行增资,然后WFOE再将增资款提供境内运营实体使用。这个过程一般会涉及三个方面的外汇问题:(1)用融资所得外汇资金以外债或者增资的形式注入WFOE;(2)WFOE资本金结汇;以及(3)WFOE将结汇后的资金提供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
(1)WFOE增资.在VIE结构下,对WFOE增资的前提条件之一即是境内居民自然人已经完成了75号文外汇登记。如果未完成75号文外汇登记则不能对WFOE增资。如世纪佳缘未完成75号文登记致WFOE不能如期出资事件。
案例8:世纪佳缘未完成75号文登记致使WFOE不能如期出资事件
2011年通过VIE结构在美国上市的婚恋网站世纪佳缘曾在其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Risk Factors)一节中披露了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的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而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原文翻译如下:
“由于上述75号文相关登记和变更登记尚未完成,北京觅缘仍然在获取外汇登记证的过程之中。所以佳缘香港不能在法定最晚日期前(即2011年4月25日前)完成对北京觅缘的第一期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北京觅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将会自动失效,佳缘香港需要注销北京觅缘并返还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同时,工商局会撤销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
(2)WFOE资本金结汇.实践中,在VIE结构下,WFOE常见的结汇方式主要有:(i)通过真实交易结汇,(ii)通过虚假交易结汇,(iii)以归还借款或垫款为由结汇,(iv)分拆结汇,以及(v)外保内贷等。但是这五种结汇方式除了“通过真实交易结汇”和“外保内贷”外,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与问题。
(3)WFOE结汇资金的使用.实践中,在VIE结构下,WFOE会将其结汇所得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境内运营实体的自然人股东,而后该等自然人股东通过增资的方式将资金注入境内运营实体。但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WFOE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壳公司,并不实际运营业务,其经营范围一般为技术服务或者咨询服务,所以上述操作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6. VIE结构与税务
VIE结构属于红筹结构的一种,所以红筹结构所面临的一般税务问题VIE结构也可能面临,例如境外上市主体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税务调整等。
同时,VIE结构还存在其自身特有的税务问题。例如由于控制协议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境内运营实体需要将其收入或者利润转移至WFOE进而转移到境外,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上述经济行为存在转移定价问题,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税务调整。
6.1企业所得税
由于VIE结构主要由境外和境内两部分构成,两者之间的纽带即为VIE协议。对于境内公司构成中国居民企业比较好理解,但对于境外企业是否构成中国居民企业则需要进一步讨论。而不同的认定,对VIE结构的税负会有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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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境外上市主体是否构成中国居民企业对税负的不同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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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 |
境外上市主体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
境外上市主体被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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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主体就其从WFOE处获得的股息收入 |
免缴中国企业所得税 |
应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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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主体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就其从境外上市主体处获得的股息收入 |
应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
不用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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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主体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就其转让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份所取得的收入 |
应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
可能需要根据698号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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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主体的外国投资者的股东通过间接转股的方式转让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份所取得的收入 |
在一定条件下,应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
可能需要根据698号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
6.2营业税
由于在协议控制的模式下,境内运营实体的收入或者利润并不是通过股息的方式转移到WFOE进而转移到境外上市主体,而是通过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方法将境内运营实体的收入或者利润转移到WFOE进而转移到境外上市主体。而WFOE就提供该等技术和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除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相比较于股权直接控制而言,协议控制模式无疑增加了公司的营业税负担。
6.3印花税
同营业税一样,境内运营实体如果要将其收入或者利润转移至WFOE,则需要与WFOE签订相应的商业合同,且合同双方就该等商业合同应按照合同金额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相比较于股权直接控制而言,协议控制模式无疑增加了公司的印花税负担。
6.4节税措施
由于协议控制模式相较于直接股权控制模式增加了公司的税务负担,所以在VIE结构下,许多公司采取了各种方式尽量减少该等税负负担,如(1)把利润留在境内运营实体,(2)把利润留在WFOE,以及(3)转移定价。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和风险,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而下述案例就是一起通过关联交易节税的典型案例。
案例9:某VIE结构公司节税案
根据相关报道,2006年10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州地税局”)发现广州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运营实体A公司”)有两笔达8.64亿元的业务往来未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缴纳所得税26万余元),遂于8月25日和9月1日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补缴滞纳金和行政罚金21.5万元,款项总计47万余元。
《第一财经日报》在近一步调查中发现,境内运营实体A公司与YYY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由于关联企业的税率差,造成所缴纳所得税差额达4.63亿元。且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疑似严重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境外上市公司存在随意调整各关联公司损益表“收入”和“利润”科目的嫌疑。
根据境外上市公司年报,境内运营实体A公司、北京XXX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运营实体B公司”)、广州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运营实体C公司”)等三家“附属公司”(根据美国财务准则称为VIE公司,即“可变利益实体”,下同)就是这个结构中持有ICP等牌照、并从事实际经营的境内企业,而境外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其子公司(即北京WFOE、上海WFOE、广州WFOE)与三家VIE公司签订“独家技术协议”转移营业收入,来完成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取得。
而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北京WFOE和VIE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其互相之间交易甚至都“没有书面合同”,因而没有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依据,这种没有依据的价格并不符合中国税法关于“独立交易”的原则。
由于几家企业之间在所得税税率上存在巨大的率差,这些关联交易可能在三年内为公司规避了4亿多元的所得税。年报显示,境内运营实体A公司、境内运营实体B公司、境内运营实体C公司和上海WFOE的所得税率都是33%。
除去上述四家企业,另两家全资子公司都不同程度地获得了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北京WFOE由于注册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园区并被认定为“新兴高科技企业”,从2000年起两年内所得税全免,2003年到2005年为7.5%。在2005年的重新评定中,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所得税为10%。广州WFOE也由于天河科技园区的相似政策,2003年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2005年起所得税率10.5%。
根据境外上市公司的年报,境外上市公司和它的全资子公司(北京WFOE、上海WFOE和广州WFOE)已经与VIE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内容的提供、在线游戏以及无限增值服务的协议。根据协议,VIE公司的大多数收益流向境外上市公司和它的全资子公司。
所以,对于境内运营实体来说,由于该项协议在实质上是将自己的收入转移到境外上市公司,所以导致在形式上“技术成本”高昂,使得利润为负,从而无需缴纳所得税。由此,整个公司的收入和缴纳的所得税,主要在税率相对低的北京WFOE等公司实现,而不是在实际经营并获得收入的VIE公司。
7. VIE结构与红筹回归
由于近几年境外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以及中概股遇冷所引发的“蝴蝶效应”,有一些原本采用VIE结构计划在境外融资并上市的企业放弃了海外市场,转而选择回到国内上市。
7.1VIE结构红筹回归的步骤
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VIE结构红筹回归的一般步骤为:
(1)境外上市主体回购海外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
(2)终止控制协议;
(3)在境外投资人不退出的情况下,境内拟上市主体定向增发,使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与原境外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保持一致;或者在境外投资人退出的情况下,境内拟上市主体定向增发,引进新的投资人;
(4)注销所有未重组进上市主体的壳公司。
7.2证监会对红筹回归的审核政策总结历年保荐代表人培训资料中证监会对红筹回归并在境内上市的审核政策主要有
以下几点:
(1)首要标准就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
(2)控制权要转移到境内,真正的外资没有强制要求;以及
(3)考虑实际税收问题,可允许企业保留部分外资比例,其他股权转回境内。
7.3VIE结构红筹回归的要点
VIE结构红筹回归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境内拟上市主体如何确定,(2)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3)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4)外汇是否合规,(5)税务是否合规,(6)投资人是否退出,(7)员工期权如何处理,以及(8)壳公司的注销等(来源:金融证券缘周律,作者:王武,收集:黄煌,编辑:白文凤)
转自:厦门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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