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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近期在网络上流传着各种版本,争论的焦点是迟延履行期间内“分段标准”、“利率标准”和“利息的计算基数“等方面,引发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文意模糊、最高院观点冲突、理论界观点也众说不一。
笔者针对这一争论,以广东高院和最高院的几篇典型判例为研究基础,进行梳理(详文可点击文尾链接),综合分析对比各判例的司法运用,并和最高院执行局相关法官进行交流,最终得出本文结论性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利率,分两种情形计算,现分别提供计算公式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文章导读:
要理解透本案例,把握住“利息的计算基数”和“三段期间的利率标准”至关重要:
1、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如有判定)+ 实现债权费用(如有判定)”是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2、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3、在进行上述区分的基础上,再按照各个时段法律规定的具体利率规定进行计算。
(注:贷款逾期利息=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之和=一般债务利息。)
情形之一(合同中有约定利率和逾期罚息):
1、如被执行人于判定履行日前履行则: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
2、判决确定的履行日—2009年5月17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约定的正常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X期间+[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最高利率X期间;
3、2009年5月18日——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约定的正常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X期间+[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基准利率X期间;
4、2014年8月1日—偿还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X判定的正常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X期间+[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万分之1.75X天数;
如2014年8月1日后履行,则执行款=1+2+3+4。
情形之二(合同中未约定利息):
1、如被执行人于判定履行日前履行则: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
2、判决确定的履行日—2009年5月17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最高利率X2X期间;
3、2009年5月18日—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基准利率X2X期间;
4、2014年8月1日--偿还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万分之1.75X天数;
如2014年8月1日后履行,则执行款=1+2+3+4。
相关法条:
2009年5月17日前:
《民事诉讼法》
(1991)第二百三十二条、(2007)第二百二十九条、(2012)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意见》
自1992-7-14起施行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注:关于“同期最高利率”的理解又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和“同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两种观点,笔者建议债权人选前者。)
2009年5月18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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