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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

2020-11-1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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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 述

基金业绩报酬

基金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依据基金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业绩奖励,其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运作基金的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从而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伴随着2014年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这一概念进入了投资者的视野,渐渐被公众熟知和关注。2020年6月5日,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监管正式将业绩报酬计提这一行为纳入了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为业绩报酬计提的规范化提供了指引。

本文总结了国内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比较它们之间的优劣,以期为管理人选择合适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提供参考。

除针对个别计提方法作比较外,本文还结合MM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例对业绩报酬计提环节应当具备的合法合规性提出相应的观点,为减少管理人与投资者纠纷以及将来业绩报酬计提的规范化做出必要准备。

小结:净值法和份额法的对比

对比净值法和份额法,我们发现两者只是计算方式的不同,不会造成业绩报酬计提的增加或者减少。

(1)净值法的好处在于,直观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弊端在于按照单客户高水位提取业绩报酬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投资者在提取完业绩报酬以后会获得不同的基金净值。但该基金产品对外公布的净值却是唯一的。

(2)份额法的好处在于,保持基金净值的稳定、确保一只基金产品只有一个唯一的净值;弊端在于净值保持不变使得计提业绩报酬的过程不够明显,容易给投资者造成基金净值虚高的假象。投资者接受程度低,信息披露的工作量会增加。

(1)基金合同中详细约定计提报酬的完整信息。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协议中必须客观完整地说明业绩报酬提取安排的所有重要信息(例如提取基础、比较基准、业绩计算是否包含未实现投资收益、计算方式、提取频率和支付时点等)。

(2)计提方法设计尽量保证投资者与管理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公平。这其中就包括封闭期禁止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的同时应当保证投资者于同一时点有赎回基金份额的权利;应当将单客户之间的认/申购、赎回价格纳入业绩报酬的计算基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其余时点不得对不具备赎回权限的基金份额进行业绩报酬的计提。

(3)信息披露到位。一方面,每次计提业绩报酬都必须向投资者公布总共计提的数额、每个投资者被计提的数额、计提后的净值和份额的变化、计提的依据等有关业绩报酬计提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基金产品的定期信息披露中也必须对业绩报酬的提取情况做到披露。

(4)投资者教育落实。目前大多数投资者对份额缩减法的接受度不高,但份额缩减法相对于净值法有独特的优越性,可以考虑将来进一步推广,于此同时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必须跟上。保证投资者理解份额缩减法的扣减方法,在业绩报酬计提时能有正确的认识,不会产生被“偷提”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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