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税务“障碍”

2016-06-3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作者:樊其国


  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尤其是在改制阶段,普遍会遇到一些税务瑕疵问题,甚至会遇到一些棘手的税务问题,干扰着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预期。若处理不当的话,将构成企业挂牌的实质性障碍。确保挂牌成功的关键,就是税务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为使纳税人更深入地了解“新三板”挂牌中的税务问题以及操作实务,清除挂牌之路的税务障碍,需要制定详尽周全的税收筹划方案。笔者结合“新三板”市场的动向,针对拟挂牌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税务瑕疵,分析影响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税务因素,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挂牌进程中的相关涉税务事宜,进而揭示影响“新三板”挂牌预期的主要税务“障碍”,以期为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实质性障碍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容易出现自行缓缴、拖欠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情况,需要调增利润补缴税金。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上市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是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实质性障碍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一)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原则上,凡被给予税务罚款以上税务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

  (三)通常是指税务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处罚决定。

  (四)不能出具无税收违法违规证明,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视为税务行政违法是刑事的违法,并构成“新三板”挂牌审核的实质性障碍。

  (五)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违法行为。

  实质性障碍三: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二是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三是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关联交易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会涉及关联交易,而规避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减少关联交易行为。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关联交易往往无法避免,并且很难规避其中的税务风险。上市审核机构之所以对拟挂牌企业关联交易高度关注,主要是为了避免挂牌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益输送,进而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显然很难通过券商的尽职调查,也就很难在众多的挂牌申请企业名单中脱颖而出。同时,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也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更应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实质性障碍四: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拟挂牌企业的绝对障碍。在有着严重税收依赖问题的申报企业中,严重的税收依赖将令企业业绩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拟挂牌企业的实质性障碍。拟挂牌企业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守法经营的问题,主要是指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基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考虑,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税收减免、缓缴、返还的现象屡见不鲜。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拟挂牌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拟挂牌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实质性障碍五: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信披不充分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重大的实质性障碍。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挂牌的预期,则不要作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实质性障碍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改制,最为关键的就是税务处理,而税务问题大都会比较复杂,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改制中的税务处理事项。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当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一般而言,企业在挂牌前,往往会对企业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使其在运营上更有效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要享受股权收购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待遇,需要提交的凭证中,至少应包括股权收购协议。如果直接以股权出资,就拿不出股权收购协议,是无法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

  实质性障碍七:存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拟挂牌企业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关于核定征税问题,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核定征税的依据是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上新三板的企业只需要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建议公司如存在该情形,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转让。

  实质性障碍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瑕疵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风险逐渐加大。大部分拟挂牌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实务中,部分拟挂牌企业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挂牌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基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伴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的,是主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更严格的审核。拟挂牌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

   实质性障碍九: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投资“新三板”,涉及到应缴纳个人所得的税事比较多,因此引发的征纳双方的税务争议也随之增加。而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够系统和完善,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应该说整体是滞后的。因此,“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原则上应当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或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

  ◢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

  ◢“限售股”交易,交易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派发股息红利,分三种情形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禁前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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