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盛金融投资
一个致力于分享金融投资、私募基金、不良资产、股权激励、税务筹划及公司纠纷、疑难案例干货的专业公众号,巨量干货及案例供检索。
一、筛选项目环节
(一)信息采集
信息来源分为主动、被动或偶然获得。
投资者主动获得的信息,包括:向金融机构或AMC的项目经理获取该单位本年度拟处置的资产清单,定期登录金融机构或AMC或如淘宝等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的网站查看资产处置、拍卖的信息,订阅经常刊登资产处置公告的本省省级报刊查看资产处置、拍卖信息,通过(自建的)数据库匹配资产和债务数据自行组包,掌握某企业(个人)确凿财产线索而寻找其欠债信息,基于特殊目的而寻找某企业(个人)的欠债信息等等。
投资者被动或偶然获得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或AMC推介的项目,合作伙伴或朋友的推荐项目,投资者偶然获得某企业(个人)的财产线索又知悉其有负债的项目等等。
投资者获得信息后,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结合自身的投资偏好、投资目的、资产所在地域、资金承受能力、项目的处置障碍、团队的处置能力、人脉关系、资产所在地司法环境、资产包(内幕)售价等诸多因素,初步判断该等项目是否有继续关注的价值或必要,审慎行事,量力需行,不能见包就投入过多的精力。
(二)样本选择
投资者主动收集信息及拟勾包的项目,相信其已对资产包(项目)的各项信息都已大致掌握,不存在样本选择问题。
但如果属于投资者被动获得的有一定户数的资产包信息,因人手有限及决策时间短,有时候需选择样本进行尽调及评估。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团队实战能力以及决策是否紧迫等因素确定样本数量,当然是越多越好。
选择样本的标准及先后顺序是:有抵押物、有查封物、债务人仍在经营、债权金额大、有多个担保人、有多个关联企业、本地区债务人等。
(三)固有财产线索的初步调查及粗略估值
投资者一方面需对自身知悉的债务人财产线索进一步调查,另一方面对资产包内已披露(如有)的财产线索或资产亮点(通常是抵押物、查封物或抵债物)也作初步调查,判断该等财产流失的可能性、价值大小、处置障碍,对重点财产应到现场查看,粗略估算该资产包可供处置财产的大致变现数值。
(四)其他事项的初步调查(非详细尽调)
投资者要利用团队(个别事务外包)、专业技术、数据库和人脉等,按照《工作指引》,分别粗略调查资产包内以下信息:
1、债务人的工商档案(有用)信息、关联企业、负债构成、诉讼信息、执行案件、主要债权人等。
2、债务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如另案抵押物、查封物、未登记产权的不动产等)。
3、数据库及互联网上收集到的债务人信息或财产线索。
在上述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债务人另有价值较大的财产线索,应专人跟进。
在上述第(三)、(四)款中之所以是初步调查而非详细尽调,是因为投资者尚未阅档,未能查证该资产包(债权)是否还存在、债权有否时效问题或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转让,转让价格是否过高等,故不宜盲目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特别谨慎或志在必得的投资者除外)。
投资者如果人脉关系够硬,可以向债权人咨询(摸底)大致的资产包情况、是否可以处置、债权是否合法有效、核心户的债务人是否已免责(失时效或已脱保)等等,以免花费无用功。
(五)论证和初步决策
投资者对资产包完成初步调查后,由项目经办人汇报调查情况,由决策层确定本次投资的目的(例如受偿或以物抵债或其他),分析资产包内的资产亮点、处置风险和障碍、自身团队处置能力、预估回收时间、预估回收金额(可按最严格的“假设清算法”来衡量),猜测转让价格及衡量自身财力能否承受,初步确定本次投资的取舍。
如决策层综合分析后认为有继续跟进必要的,则一并讨论报价幅度、交易方式、交易结构、融资渠道和成本控制、付款办法、风险节点、风险应对(控制)措施、处置(退出)方式、专责团队成员、预估盈利等等。
如果投资者的分析结论是放弃整个资产包、但不放弃个别项目的,则应同时确定专人与债权人商洽能否拆包转让,或者专人关注该资产包的成交情况、为日后向受让方购买“二手包”作准备。
二、与债权人接洽环节
如果(资产亮点的)债务人同时拖欠几家债权人的,投资者应根据与各个债权人的亲疏、以往办事效率、国企民营性质、债权额大小等,确定接洽的顺序。如果投资者事先知道某中介机构与某债权人关系熟络的,也可商请该中介机构预先与该债权人公关及沟通(摸底)。
投资者接洽债权人时应先电话联系,表明自己的身份及意图。如果对方有商洽意愿,投资者应与之确定会面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准备购买意向函及附主体资格的复印件。
如果债权人没有转让的意愿或意愿不强烈,投资者应(通过多种办法)尝试了解原因,探究该债权人是否也掌握了该资产包确凿的财产线索?或者是否已有足够的受偿信心?或者债务人拟还款和解?或者已经承诺别的投资者拟转让?因为债权人不愿意转让,或许表明这个资产包有盈利空间。投资者如果能知道内幕真相,可以提高报价或通过关系人与该债权人接洽、尝试有否转机,或者寻找其他债权人(不放弃机会)。
如果债权人称该资产包或若干债权已处置,投资者也应多个心眼,咨询或通过人脉了解所谓的“处置”是指清收完毕、债务重组、和解或是转让。如果是最后一种(已转让),投资者视自身掌握财产线索的“含金量”决定是否继续追踪该资产包的买家商洽能否合作(不放弃机会)。
如果该资产包已被债务人(含其关联人)回购,或有强势人士介入(如地方国资委),则投资者大可死心,改为接洽其他债权人。
三、阅档环节
投资者根据谈判结果,考虑自身投资目的,综合资产包内可供处置财产的价值大小、债权人的转让意欲及处置效率、摸查到的大致转让价格等因素,确定一个或数个拟合作的债权人,发出《工作函》商请其提供资产包的债权资料。
部分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投资者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缴交保证金后才能阅档。
投资者应委派专业律师阅档,按照《工作指引》查阅、摘抄、复印有用的信息或资料,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做好工作底稿和台帐,对资产包内各项债权的背景有一个大概的认知,其中着重审阅主、从债权的构成,主从债权的合法性,资料的完备性,财产线索,时效情况,诉讼情况,受偿情况,实现债权的障碍等。之后,承办人应对信息分类、整理,归纳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最终形成阅档报告供投资者决策。
投资者阅档后,对档案中反映的一些疑问或信息,应想办法了解核实,例如向原债权银行的信贷员套近乎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向执行法院的经办法官查询案件执行进度,尤其对档案中重要债权凭证缺失或没有原件的,需进一步咨询落实查证能否补救,对档案中不显眼的财产线索研判是否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等等。
阅档后,如果投资者发觉资产包内的核心债权存在时效问题、合法性问题,或重要的担保人已免责(或责任很小),或资产亮点存在难以克服的处置障碍(超出投资者的能力范围)等等,则需研判是否放弃与该债权人合作、另觅其他债权人,或放弃项目。
能力出众的律师,有时候能够在阅档过程中敏锐地挖掘出另案的财产线索,或举一反三地寻找到新的案源(或购买)机会,“无心插柳柳成荫”,例如发觉本案的抵押物价值大大超过债权数额,或抵押物对应的该笔债权其实已大部分清偿等等(相关技巧另行论述)。
四、与债权人谈判环节
投资者经过上述初步调查和阅档后认为资产包有投资价值的,可与债权人进一步谈判有关交易细节。
(一)商洽交易方式
如属债权转让的,应明确采取协议、拍卖、竞价、竞标、挂牌,还是借通道交易;如属转让壳主体的股权/份额的,应明确过渡期安排、交收节点、新旧公章衔接、员工去留、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资料交收等事项;如属转让收益权的,则需初步商议代理权、决策权、配合事务、抵债情形、税务负担、款项结算划转等事项。如双方气氛友好,也可尝试探讨合作分成等模式。
(二)商洽意向价格
投资者对资产包的购买报价主要依据初步调查及阅档的结果;同时还需考虑投资目的、变现时间、回报期望值、融资成本、交易结构、处置风险、以及其他(如抵押物有升值想象空间,或者志在必得)。
参照行规,有抵押物的资产包报价一般介于本金的25%-50%;没有抵押物但有查封物(首封)的资产包报价一般介于本金的10%-20%;没有抵押物、查封物的资产包报价一般介于本金的2%-10%。投资者可比实际可承受价格报低20%-30%,让双方有议价的余地。
如果投资者的报价与债权人的要价差距较大,投资者也不要轻易放弃,应通过关系人协调或游说债权人的关键人物(项目主管及估价人员),同时也应主动将该资产包(核心财产)的瑕疵予以放大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债务人负债巨大、地方保护、司法腐败、案外人障碍等等),打消债权人过高的要价期望,也让债权人的决策层有一个调低价格的台阶。
(三)商洽付款办法
投资者要综合考虑交易价格、回收周期、融资来源、自身资金实力等因素,与债权人商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延后付款;如属后二者,要同时商议首期款额度、滞纳金标准、违约责任、代理权、决策权、配合事项等等。
(四)商洽交易时间
双方就上述第(一)至(三)款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的,债权人会明确告知投资者是否可以合作,并给出一个交易所需的大概时间-如果债权人是国有银行或AMC,通常要三到五个月;如果是商业银行或国企,通常需要一个月;如果是民营企业则通常可钱货两清。
五、向不同债权人购买资产包的若干注意事项
(一)向金融企业直接购买资产包
受监管限制,民营投资者向金融企业直接购买的资产包只能在10户以下。即使如此,因金融企业对零星转让债权没有什么兴趣,通常投资者也是较难成功直接地向其购买到资产包;偶尔成交的价格也很高。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金融机构购买债权都要经过公开程序(如拍卖、竞价、竞标、挂牌)。但是,也有个别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想对外宣扬债权转让事宜,或(有人脉的)投资者想绕开公开竞价环节,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采取“转让收益权”的方式来操作。
民营投资者向金融企业购买资产包要一次性付清价款。
(二)向AMC“借通道”向金融机构购买资产包
投资者即使看中了金融机构的某项资产,也需借AMC作通道(尤其是涉及国企、集企)向金融机构勾包、转手后才能得逞,事前要向AMC缴付足额的保证金且需承诺支付一定比例的通道费(介于交易金额的3%-10%)。另外,投资者“借通道”要注意保密,如果走漏风声,半路很可能杀出一个“程咬金”来“截糊”,在公开处置过程中竞抢该资产包。
投资者如需向AMC“借通道”购买金融机构的债权,需与AMC事先商议好债权清单、报价范围、保证金额度、转手交易的详情、交易时限、交易成功与否的处理、通道费用、交易溢价处理、违约责任等等事项。
(三)向AMC购买资产包
某些中介机构俨然是AMC的销售代表,许多资产包均由其推动处置及帮助AMC寻找投资者。投资者应主动与这些中介机构套近乎,与其合作、由其协调AMC的关系,促成某个资产包的交易(投资者以拍卖佣金作为补偿)。
现在监管严格、程序相对透明,AMC一般较难对资产包设置竞买门槛(除非是大包、大资金),最多只是玩些故意隐藏信息、夸大处置难度的小把戏。
AMC的交易模式基本上是买断债权,向民营投资者转让资产包一定要经过公开程序,而且该等程序通常会有惯例,例如固定以竞价、或拍卖等,不会突然改为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如果资产包的成交金额巨大,投资者可在成交之前与AMC商议分期/延期付款。AMC通常也会口头同意、但不会写入处置公告之中;通常,买家要缴纳不少于成交金额的30%作为首期款,对未付款项要按月利率1%、按季支付滞纳金;在未付清价款之前,AMC不会办理债权移交手续(买家仍需借助AMC的名义推动法院审理及执行);在法院同意拍卖核心财产后的一定期限内投资者须付清余下价款,否则违约(一般AMC不会没收投资者的保证金,但会按比例由双方分成执行款)。
向AMC购买项目,要注意该等债权是否涉及国资委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特殊情况下, AMC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向某些国企转让特定的资产包。个别能量大的民营投资者,可以借用某国企的名义向AMC协议受让其看中的资产包,或将其心仪项目“装”入国企拟购买的资产包内,绕开公开竞价环节且能买到便宜货(当然也有一定风险,债务人知情后可能会抗辩债权转让无效)。
(四)向民营企业购买资产包
投资者向民营企业购买“二手包”有个最大的好处就是效率快,钱货两清;购买模式是买断债权。
但投资者购买的理由能不说就不要说,即使要说,也要以抵销三角债、老板(合作伙伴)有特殊关系能摆平债务人/法院为借口,尽量不要说发现债务人有新的线索或心仪资产包内某宗抵押物。
投资者要充分利用中间人(如托管资产包的律师、原AMC的经办人等)协调债权人的关系,充当说客,夸大项目瑕疵等手段压低价格;当然暗中或许要给中间人些甜头。
转让方是民营企业的,通常出于避税的目的,其收取价款的花样较多,例如会将价款分解为转让价款、财务咨询费、法律咨询费、律师费、居间费等几项分别与投资者签订数份协议。如果投资者没有什么特别顾虑可予以配合,但也需要求合同相对方收款后出具相应发票(今后列作成本)。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