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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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事项 |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主要法律依据 |
《公众公司办法》第5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第55条:···(三)发行人因发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事项依法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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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核查途径/核查内容 |
查阅发行人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 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查阅发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公示信息; 查阅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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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
发行人是否为合法存续的公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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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 |
法律依据 |
《定向发行规则》第9条: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6〕94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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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核查途径/核查内容 |
核查公司的组织机构(含内部职责部门);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防范资金占用制度等); 核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安排及三会会议文件、其他事项的披露情况; 核查发行人对外担保的情况,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受损(如有)的情况; 查阅发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公示信息; 查阅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公示信息; 核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的信用情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查阅信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失信及相关事宜的公示信息(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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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
发行人治理机制是否健全,信息披露安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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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定向发行的内部批准及外部审核程序 |
主要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定向发行规则》第26、29条】 《公众公司办法》第48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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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核查途径/核查内容 |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议案; 查阅《定向发行说明书》; 查阅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就定增的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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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
发行人就定增事宜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需要按规定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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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查事项 |
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
主要法律依据 |
《定向发行规则》第12条: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认购新增股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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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核查途径/核查内容 |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查阅《定向发行说明书》;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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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
优先认购安排是否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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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事项 |
发行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
主要法律依据 |
《公众公司办法》第42条: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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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核查途径/核查内容 |
查阅《定向发行说明书》; 查阅发行对象(适用于机构投资者)的工商简档,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基金协议或类似的规章制度,《营业执照》,业务资质(如有); 查阅发行对象(适用于自然人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证券开户情况; 如发行对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核查该等机构投资者是否已办理完毕登记或备案程序; 如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如有),需核查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查阅信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就发行对象失信及相关事宜的公示信息(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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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
发行对象或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属于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员工持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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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事项 |
定向发行相关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
主要法律依据 |
《定向发行规则》第27条: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一特殊投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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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核查途径/核查内容 |
核查定向发行的认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 查阅《定向发行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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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
认购合同的签署主体、主要内容;是否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如涉及特殊投资条款,该等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此处划重点:核查认购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整体核查,切记:发行人不得作为特别投资条款的协议签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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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事项 |
定向发行的其他事宜 |
主要法律依据 |
《定向发行规则》第13条: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 《定向发行规则》第14条: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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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核查途径/核查内容 |
核查定向发行的认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 查阅《定向发行说明书》; 查阅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 查阅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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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要点 |
是否涉及连续发行; 发行对象认购的新增股票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存在限售安排,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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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
就无法独立核查或核查后无法获得完整链条予以证明的事项,建议采取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报告予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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