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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门囚徒
在当事人以其委托的律师与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冲突”为由不到庭时法院可否缺席审理?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俊申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争议焦点
在当事人以其委托的律师与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冲突”为由不到庭时法院可否缺席审理?
裁判意见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出租人华峻公司负有证明其按约履行交付租赁物、俊申公司欠付租金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华峻公司向一审法院举示了五份证据,其中证据一和证据二是证明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三《承诺书》、证据四《借支凭证》及证据五欠租金及滞纳金表是证明俊申公司欠付租金的证据,华峻公司对己方诉讼请求尽到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二审中,华峻公司又举示了四份新证据补强其诉讼主张,履行了证明其按约交付租赁物的举证证明义务。承租人俊申公司提出华峻公司履行交接商场义务存在瑕疵等反驳主张,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俊申公司应对其提出的反驳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本案二审法院将证明华峻公司违约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俊申公司,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
(三)关于俊申公司的举证能否证明华峻公司违约的问题。俊申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交了十一份证据拟证明华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其可以拒付租金。同时,该公司又依据其二审中已提交的六份证据申请再审。对此,本院认为,证据一所涉两份民事裁判文书系案涉商场原经营户松雷公司与供暖单位以及俊申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与本案关联性不足。证据二、证据四及证据五的内容反映的是华峻公司与案涉商场内的经营户、顾客发生的纠纷,华峻公司与俊申公司已对这些纠纷的解决作出了明确的合同约定,即由华峻公司负责解决纠纷,与俊申公司无关。上述事实不足以证明华峻公司与商场经营户的纠纷,必然影响到承租人俊申公司使用租赁物以及收取商场经营户的租金。证据三大庆华峻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证据六反映案涉商场4周年庆典活动的微信截图,不足以否定华峻公司的举证。因此,本案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认定俊申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华峻公司没有完成合同换约、交付场地等义务,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并无明显不当。
(四)关于二审法院终止司法鉴定是否损害俊申公司合法权益的问题。俊申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对华峻公司交付场地面积及交付时间、换约商户情况、华峻公司与太平洋商业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因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查清案件事实,该鉴定不具有必要性,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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