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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门囚徒
私募基金募集的款项是否可以用于委托贷款?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周克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742号】
争议焦点
私募基金募集的款项是否可以用于委托贷款?
裁判意见
其次,关于长典公司及恒丰银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应否向周克华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根据案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合同出现终止事由后,应先依照约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后再行分配。在清算分配后,如投资人尚有权利未获清偿,可就其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行为导致的损失再行主张。本案中,长典公司已就投资款项向恒润华创公司等主张债权,案涉基金财产并未清算完毕,周克华因投资基金所导致的损失数额尚不能确定,故原判决未对长典公司、恒丰银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并无不当。而周克华在基金财产尚未进行清算时,要求长典公司即恒丰银行承担给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再次,关于恒润华创公司、恒润互兴公司、赖淦锋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周克华依据基金合同提起诉讼,该诉所涉法律关系为以周克华、长典公司及恒丰银行为当事人的基金合同关系。恒润华创公司、恒润互兴公司及赖淦锋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周克华因案涉基金合同产生的纠纷不能直接起诉恒润华创公司、恒润互兴公司以及赖淦锋。而投资人基于基金合同取得的是对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权利,而非对基金本身的权利。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纠纷,应由管理人代表全体投资人的利益进行维权而非投资人自行维权,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本案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长典公司已就相关权利向恒润华创公司等提起诉讼。原判决对涉及恒润华创公司、恒润互兴公司、赖淦锋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周克华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