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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是新生事物,近年以来在中国得到快速的发展。自2014年8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之后,互联网医院开始陆续设立。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新规”),随着政策落地,互联网医院得以快速发展。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助推线上诊疗全面爆发,互联网医院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医疗服务关系国计民生,互联网医院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约。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互联网医院的相关问题,我们通过系列文章的形式,帮助读者厘清互联网医院的发展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本文为第二篇,主要关注我国互联网医院的设立流程、标准和监管。在上一篇文章《上市公司投资互联网医院的现状》中,我们主要分析了互联网医院与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互联网医院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上市公司投资互联网医院的现状。本期,我们主要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分析互联网医院在中国的设立流程和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第2条、第5条的规定,互联网医院是指实体医疗机构使用在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其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种类型。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搭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可以申请互联网医院,也可以不申请互联网医院。如果不申请互联网医院而又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则适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需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综上,如图1所示,实体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申请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可以申请互联网医院,但如果不申请互联网医院,需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增加“互联网诊疗”。2. 模式之一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
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经公开检索,在2019年3月20日济南市人民医院取得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其第二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证载名称显示为:济南市人民医院(济南市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是大部分公立三甲医院采用的模式,结合我们上文的分析,独立申请的模式如图2所示。
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此种模式下,第三方机构与实体医疗机构需签署合作协议,结合我们上文的分析,合作申请的模式如图3所示。
经公开检索,案例1,国际医学(000516)全资设立的西安高新医院联合阿里健康建设“互联网+医疗”新模式,建成阿里健康西安高新互联网医院。根据年报披露,2019年4月2日,阿里健康西安高新互联网医院已开通网络诊疗服务。案例2,2014年在成都设立的桃子互联网医院,在“互联网医疗新规”实施之后,联合其全资医疗机构成都双流华府医院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取得了增加“成都双流华府医院桃子互联网医院”为医院第二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证载机构名称为:成都双流华府医院(成都双流华府医院桃子互联网医院)。在上述的两个公开案例中,其明显的特征是,合作申请的实体医疗机构皆是由一方全资控股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推测,大型的公立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较为谨慎,一般选择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而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通常是社会资本投资互联网医院选择的模式。例如,2020年4月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模式下,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1]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在申请设置时还需要提交“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结合我们上文的分析,独立设置的模式如图4所示。
经公开检索,在“互联网医疗新规”实施后,2018年8月28日,银川同仁堂国际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成立;2019年1月24日,银川同仁堂国际互联网医院以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方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证载名称为:银川同仁堂国际互联网医院,其依托的线下医疗机构是银川市中医院。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中披露其子公司银川安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们认为其采取的也是此种申请模式。综上所述,互联网医院存在两种类型,第一种“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模式”,其又可细分为“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二种类型为申请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名称的差异如下图所示。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的模式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模式,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根据《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选择“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的模式时,其应是单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而“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了互联网医院的设立需要取得审批外,其在医师、电子病历、在线处方和药品配送方面都有设立标准。
根据规定,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已经取得执业资质的医师,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均可,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可以直接在互联网医院上执业。
根据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根据规定,互联网医院的医师,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根据规定,互联网医院的医师在线开具的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有特殊的监管要求,这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执业水平。
《管理办法》第6条、第30条的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根据上述规定,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是发放互联网医院牌照的前置条件。以北京市为例,因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并未建成,截至2020年4月底,北京市并未发放任何互联网医院牌照。[2]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2019年底,目前建成和在建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有18个左右。[3]根据规定,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根据规定,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2020年4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召开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和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调度视频会,也明确“规范网售处方药行为”。
根据规定,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根据规定,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根据规定,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根据规定,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感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助理研究员 徐雅莉 给与本文写作的大力支持。
[1]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4277915_foxit.html
[2]https://3g.163.com/dy/article_cambrian/F9CNMARQ05118K7K.html[3]卫宁健康(300253)2020年4月4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纳里健康承建6个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约占全国建成/在建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案例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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