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最高法院:受让部分债权后能否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直接申请执行?

2020-09-21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01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120号,赵景福、李桂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赵景福。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桂锋。

申请执行人:大连利德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华通公司与利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华通公司将(2018)最高法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辽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人为赵景福、李桂锋的那部分债权转让给利德公司,利德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成为受让部分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其就受让部分债权向辽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辽宁高院立案执行。


异议人赵景福、李桂锋请求撤销(2019)辽执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德公司的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


一、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与利德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系虚假转让,利德公司不具备申请执行主体资格。利德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标的性质、金额不明确、不确定,《债权转让协议书》不成立;400万的转让价格本身远远低于判决债权,并且约定转让款支付到第三方,第三方与利德公司的关联性不明确。

华通公司和利德公司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异议人,该转让行为对异议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华通公司已经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判决结果可能发生变化,影响执行;华通公司以申请人名义申请执行,客观上否定了合同履行确认书的真实性,华通公司的行为自相矛盾。


二、本案未经合法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对利德公司的执行申请应裁定驳回或不予执行。利德公司不是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无权直接申请执行。法院没有召集执行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未经合法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直接予以立案,程序错误,立案执行行为严重的程序违法。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利德公司能否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直接向辽宁高院申请执行。


复议申请人主张,华通公司与利德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系虚假转让,且债权转让未成立、未完成、未生效。《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转让范围包括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华通公司对赵景福和李桂锋债权2000万元的本金及判决利息,该约定清晰明确。转让价格系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价格高低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华通公司已经出具合同履行确认书,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转让款。


复议申请人在(2019)辽0293民初118号诉讼程序中、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已经知晓了华通公司与利德公司的债权转让事宜。华通公司转让的是部分债权,对其未转让的债权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者并不矛盾,没有否定合同履行确认书的真实性,不违反法律规定。华通公司对(2018)最高法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未撤销原判决的情况下,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复议申请人主张,本案未经合法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及申请执行人资格审查程序,对利德公司的执行申请应裁定驳回或不予执行。对此,

第一,《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是就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作出的规定。在利德公司申请执行前,执行程序并未启动,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变更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执行时可以适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的变更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虽然辽宁高院立案时没有听取复议申请人意见并赋予其复议权利,但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复议申请人仍可依法对利德公司启动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进而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其提出异议、复议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复议申请人主张,利德公司系权利受让人不是权利承受人,不得申请执行。《执行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执行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上述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既包括权利的概括承受人,比如复议申请人主张的原权利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也包括权利的个别承受人,比如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特定权利的情形。


复议申请人认为利德公司不是权利承受人因此不得申请执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