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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院不能依庭外债务承担协议径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2019-05-04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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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仅对被执行人承诺其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申请执行人不能据此申请法院追加该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情摘要:

1、美来知公司(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义务,建兴公司(申请执行人)向盐城中院申请执行。

2、浙商投资公司在与美来知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美来知公司项目工程中的债权债务由浙商投资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追加浙商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院观点: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即便浙商投资公司在《合同书》中确有承担美来知公司债务的意思,但因其系浙商投资公司与美来知公司之间约定,并不产生可以直接追加浙商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效力,据此追加浙商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不能产生可以直接追加浙商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效力,故《合同书》与追加浙商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无关联。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执监37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分析:

在执行案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私下(未经法院或执行申请人确认)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约定案外人加入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案外人主动依据约定向执行申请人或执行法院履行上述债务加入约定的,法院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若案外人未主动履行,执行申请人或法院是否可以依据上述协议追加案外人未被执行人呢?在实务中,操作不一。部分观点认为:虽然案外人加入债务的承诺(协议约定)未经过执行申请人和执行法院的确认,执行申请人基于该协议申请法院对案外人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机关审查债务加入协议基于形式审查认为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即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如案外人有抗辩理由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予以救济,此前,笔者是支持此观点的。

但,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例否定了上述观点,最高院本判例认为:在执行环节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适用,避免“以执代审”剥夺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上述情形,协议未经执行法院确认,如有争议,其是否具有合法性需要经过审判机关审查判断,执行机关不得依据双方未经法院确认的协议径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此观点也不无道理,笔者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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