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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城资产法律部
01
认定和优先性相关案例分析
(一)认定条件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认定有三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要求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供的借款,但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对于预重整期间因持续经营需产生的对外借款等,经批准后可作为共益债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这一认定共益债务的时间节点要求;二是程序条件,需要债权人会议或者司法确认该笔借款的性质为共益债务;三是实质条件,要求是为了企业(债务人)继续营业而进行的借款。
典型案例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39号——“四川JD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FX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内江FX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X公司)与四川JD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D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FX公司委托JD公司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249000元,并约定“本次审计费用的支付,待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计入共益债务优先支付”。2013年6月25日,JD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FX公司未支付审计费用。2014年4月29日,FX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认为,根据该审计报告载明的内容,FX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并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JD公司向FX公司管理人申报将249000元审计费用纳入共益债务。管理人征求了除职工债权人和JD公司之外的全体债权人意见,不同意将其作为共益债务的债权人户数和代表金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因此,管理人初审及复核均认可其申报的债权数额,但性质为普通债权。JD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JD公司对上述249000元享有优先权。
人民法院对于共益债务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共益性”的实质标准,原则不应突破“破产受理日”之后的时间限制,并结合举证责任、合同相对性及具体案情等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55号——“欧阳XX等与水城县HB煤矿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水城县HB煤矿与欧阳XX签订《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其水城县HB煤矿的生产经营交由欧阳XX管理,经营时间五年,欧阳XX须缴纳400万元保证金。2016年4月,欧阳XX与蔡XX等人签订《煤矿开采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煤矿生产承包给蔡XX等人开采,劳务费按照开采量每吨123.5元支付,按月结算。2016年11月,法院受理水城县HB煤矿破产清算案。2017年3月,HB煤矿管理人向欧阳XX出具通知书,告知其决定解除经营管理合同,如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失,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欧阳XX申报的债权未得到确认,遂诉至法院。
(二)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新增借款是否属于共益债务尚存分歧
共益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特有债务,是确保债务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以持续经营或推进重整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据此,有观点认为,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属于重整程序,因此,不满足认定共益债的时间标准,且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打破重整计划可以平衡清偿原则。但同时也有相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仅以时间节点来认定。如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2768号”案件认定重整执行期间也属于重整程序内,进而认定新增债务也属于共益债。为解决前述争议,有地方法院进行创新制度设计,如重庆破产法庭发布的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三——重庆X职业学院破产重整案中,提前公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招募投资人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
典型案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604号——“平湖市GF食品有限公司、浙江DLJ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7年间,DLJ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GF食品公司采购生产原料猪肉。2017年12月,经结算,DLJ公司尚欠GF食品公司货款361003元。2013年1月,法院裁定对DLJ公司进行重整;2014年9月,法院裁定批准DLJ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1月,宣告DLJ公司破产。GF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DLJ公司所欠货款361003元及自2018年1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为共益债务,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间,而DLJ公司在2014年9月已经被法院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后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新发生的债务,只是债务人经营管理中新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并非出于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因此,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不属于共益债务。
02
案件启示
(一)共益债务的认定原则上受“形式标准”约束
(二)司法实践中不受“形式标准”限制的三种情形
(三)突破“形式标准”应以符合“实质标准”的充分性为要义
(四)有违强制性规定的不宜认定为共益债务
03
相关法律建议
(一)以抵押、保证担保等方式补强优先受偿能力
(二)以垫资进行工程建设方式补强优先受偿能力
(三)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议让位方式补强优先受偿能力
(四)尝试在重整计划方案中完善交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