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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全国十大税收违法案件 | 税案观察

2015-02-1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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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5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我国各地税务部门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共入库税款查补收入1,722亿元,同比增长21.4%。其中,税务部门查处百万元以上案件7302件,同比增长9.5%。出口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偷税仍然是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重灾区。2015年,随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持续深化,服务行业领域的发票违法案件频增,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税务合规性风险。华税律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汇总2014年第四季度全国范围内的十大税收违法案件,介绍企业涉税违法的重点领域,以期进一步增强企业对税务风险管理和税法合规性遵从的认识,并对如何有效防范税收违法风险和寻求相应税法救济提出建议。


从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来看,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仍然是税收违法的重灾区。华税对这些违法行为分类加以分析。

一、偷税

(一)辽宁华阳药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辽宁华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辽宁永华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本700万元,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制剂药、抗生素、生化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保健食品经营;一类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计生用品销售等。

 

经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6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8,358.8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8,358.83万元的行政处理,并处以罚款28,359.8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本219,324.9万元,注册地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该公司经营范围系煤炭销售;煤矿设备租赁;煤炭采掘、洗选加工及销售;发电、供热、机械制造、自备铁路运输及维修;金属材料、药品销售等。

 

经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7,27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7,276万元的行政处理,并处以罚款8,63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中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深圳市中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系投资兴办实业以及国内贸易。

 

经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少缴应纳税款2,022.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22.1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022.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口百装信实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海口百装信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系销售服装服饰、服装辅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

 

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8年01月至2010年06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79万元。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追缴税款1,079万元的行政处理,并处以罚款1,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 华税点评:


偷税是实践中最为多发的税收违法行为。和以往相比,偷税行为正呈现“信息化”、“互联网化”的特点。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企业销售运营的重要通道和环节。由于现行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尚不到位,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掌握力量的薄弱与欠缺,使得一些企业管理层利用电子商务这一工具实施隐匿销售收入以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行为十分普遍,尤其是一些内部税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中小型商贸类企业。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等在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未来我国税务机关针对企业通过电商逃税的税务执法将会有法可依,具有类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会面临严峻的税法合规性风险。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泗洪县浙庆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泗洪县浙庆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80万元,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宿迁市。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木板、家具及办公用品。

 

经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46份,涉及金额18,821万元,税额3,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攀枝花市攀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攀枝花市攀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系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汽车配件、通讯器材、矿产品、办公用品、等等。

 

经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04份,金额3,368万元,税额572.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14份,金额3,669万元,税额62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追缴税款572.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74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因该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目前,该案正在刑事审理过程中。

 

(三)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市政工程、通信工程等等。

 

经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070份,金额34,466万元,税额5,859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华税点评:

 

从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来看,工贸类企业、商贸类企业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多数。这类企业的交易频繁、金额较大,税务风险管理不规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税法风险极大。另一方面,2015年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大多数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业领域的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合法使用方面先天不足,过去一些发票使用违规的经营活动极容易引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风险。运输类企业、文化类企业等过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企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逐渐增多。营改增涉及行业的企业范围也将是2015年我国税务机关着力实施专项税务检查的重点。

 

三、骗取出口退税

(一)鹰潭市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鹰潭市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134万元,注册地位于江西省鹰潭市。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汽车配件、塑胶制品、石材、工艺品、机械配件、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等商品的批发和零售。

 

经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国税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46.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追缴税款546.2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365.6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因该公司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浙江常山三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浙江常山三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品、汽车、机械设备、化工原料等。

 

经浙江省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400.8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00.84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衢州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衢州市蓝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服装皮革、文具、工艺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以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经浙江省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18.67万元,并存在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52.36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71.0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华税点评: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通知、批复、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缺位,以行政规章为主,实际执行中依照大量通知、批复、解释等,立法层级较低。不仅如此,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衔接和协调不足;文件规定内容涉及税基、税率、退税范围、退税程序等等,规定繁杂,缺乏体系性;亦存在不同部门发布的文件或同一部门先后发布的文件相冲突的现象。立法的不足必然导致执法时出现种种问题。在出口退税领域,税法执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立法不完善导致执法人员难以真正领会税法的精神,机械化地执行税法政策;立法包容性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法规定任意扩大解释;立法不明确导致不同执法人员对税法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这不仅加大了执法人员执法难度和执法风险,更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税务违法风险。

 

四、华税建议

为帮助企业防范税收违法风险,华税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纳税人构成偷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外,还可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经济后果十分严重。从违法金额来看,2014年第四季度的税收违法案件金额巨大,有些案件的税款追缴金额和处罚金额合计甚至达到近6亿元。

 

不仅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前述行为构成犯罪的,需承担严厉的刑罚处罚。犯逃税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七年,并处罚金;纳税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最高五倍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增强税法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防范税收违法风险

 

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看,税务违法行为所致的追征税款及行政处罚是企业的巨额现金流出,使企业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及损失,甚至可以导致企业从此一蹶不振,濒临破产。税收违法行为还会对企业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使得企业的信誉不再,减损诚信,从而难以维系经营。很多具有长久发展历程并在当地颇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往往由于税务管理缺乏或不善而产生一些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承担了沉重的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后果后,便从此走向衰败。因此,企业应当审慎地合理控制税法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合规性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税务行政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是刑事处罚。

 

(三) 建立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

 

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有效、全面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必要时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并借助税法专业人士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价程序。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流程入手,针对可能涉及到的诸如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最大程度地避免和降低税收违法所致的不利后果。

 

(四) 积极寻求税务律师的支持与救济

 

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被税务机关查处或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企业尽早寻求税务律师的法律协助。在争议爆发前期,积极着手准备,妥善运用税务行政听证、协商、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尽全力争取自身最大的合法权益。在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下,避免企业损失和责任进一步扩大的同时,尽量消除或避免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责任。

 

小结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平稳运行的新常态,预计2015年全国税务系统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将会只增不减,并会进一步增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免)税和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将会进一步施以重点打击。房地产企业、进出口贸易类企业、金融企业、营改增涉及的行业领域以及股权转让交易等仍然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税法强制力在执法环节的深入落实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企业面临潜在税务风险的不断爆发和涌现。企业应当审慎地管理和控制在自身生产经营过程各个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和应对系统,借助税务律师等税法专业人士的法律支持最大程度地避免税务风险所致损失。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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