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公司纠纷、资管基金、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引言: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自2022年8月1日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试点委托五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总局同步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贯穿企业申报端、总局审查端和试点省市局委托端。在全新的简易程序申报案件一年多实践中,我们有幸积累了十余个各行业的最新申报案例,也亲身感受了新实践带来的可喜变化,本文我们会结合亲历感受,汇集新实践带来的新变化、申报法律要点及法律实务问答,以期给予读者更直观的理解。
目 录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之简易案件新实践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要点提示
三、常见Q&A
01
经营者集中申报之简易案件新实践
(一) 试点委托新实践
1. 辐射范围
2022年8月1日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的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启动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五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将部分简易案件交由试点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其对应的审查辐射范围如下:

2. 分配标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2022年第23号),被委托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简易案件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该部门受委托联系的相关区域(以下简称“相关区域”)的;
(2) 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其他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3) 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4) 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且该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
(5) 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总体而言,一般可以通过申报人住所地、标的公司住所地以及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对一个以简易程序申报的案件最终的审查部门做初步判断,当然,并非所有简易案件都会被委托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部分仍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直接处理。
3. 委托案件数量分布
据官方统计数据,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一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共委托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近300件。其中,上海共收到委托审查案件137件,涉及光伏发电、新能源电池制造、建筑工程、化学原料等领域;北京共收到委托审查案件60件,涉及汽车、医药、电力、货运服务等诸多行业;重庆共收到委托审查案件60件,案件交易金额超过1562亿元;广东共收到委托审查案件35件,涉及汽车销售、金融、信息技术、租赁、房地产、公共设施服务等行业;陕西共收到委托审查案件5件。
其中,上海依托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伴随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步伐,收到委托审查案件数量远超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图片来源:《上海首份!并购审查年度报告出炉》
从上海审理的简易案件的行业分布以及交易类性和模式特点来看,经营者集中的方式中以股权收购与新设合营企业为主,所涉行业类型较多。下图行业分布情况一方面以长三角地区强势行业为核心,另一方面,结合实务经验,我们理解其也一定程度体现了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本身市场容易分散,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概率较高,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则容易因行政规划等原因导致部分经营者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比,适用普通程序的概率较高。

*图片来源:《上海首份!并购审查年度报告出炉》
据了解,自试点以来,总局已采取了包括组织培训、个案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地方审查人员专业能力。根据总局披露的数据,总局委托地方审结的案件,平均自申报之日起至受理时间为23.8天,平均自受理之日起至审结时间为18.5天,北京、上海等地从受理到审结最快11天。我们的委托案件最快的为自申报之日起5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1日审结。我们亦预测及期待,未来有望进一步简化简易案件申报程序,加速简易案件申报流程。
(二)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上线
在启动试点委托审查工作的同时,总局同步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贯穿企业申报端、总局审查端和试点省市局委托端。通过申报系统,经营者代理律师可以实时查询到案件进展,并取得审核老师的联络方式,且增加了短信、邮件等通知方式,确保能够时刻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保证与审核老师之间高效的沟通。伴随着申报系统一次次更新和完善,整个申报流程有了极大的提升,相较于最初需要到北京提交全套纸质材料,到新冠疫情期间变更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材料,申报系统的上线无疑极大地提高了申报的效率以及便捷性,也使提交的文件更加标准化、透明化。我们也亲历了自2022年8月开始申报系统从初步上线的状况,到总局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和更新的过程,系统更新至今已经较为流畅。
(三) 简易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区别
1. 适用情形差异
简易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划分时主要参照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情况,同时参考例如是否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等特殊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简易案件申报的具体适用情形,而除此之外的案件则应当作为普通程序案件进行申报。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下列情形下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1)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2)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3)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4)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十条,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一旦有以下情况即不能视为简易案件:
(1)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2) 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4)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6)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法规的措辞均为“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也即在满足简易案件适用情形的情况下是否以简易案件申报取决于申报方自己的选择。这就要求申报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和事先准备,避免就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的案件以普通程序进行申报,或者对无法适用简易案件申报的案件错误使用简易程序进行申报。
2. 申报文件差异
简易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从申报材料准备的角度也存在一定差异,普通程序案件所需的申报材料较简易案件而言更为详细。除二者均需要提供的材料外,普通程序案件还需要提供包括主要供应商信息(包括排名、供应商名称、采购的产品种类和名称、采购数量、采购数量占比、采购金额、采购金额占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主要客户信息(包括排名、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占比、销售金额、销售金额占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过去五年的市场进入情况、潜在的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是否涉及破产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有关方面对集中的意见等等内容,当然涉及保密信息的可以标注或者以保密版本提供。
3. 审查期限差异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的审查期限为:
在正式审查阶段内,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或其授权机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 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 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一般而言,简易案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可完成审查,一般不会进一步实施审查。而普通程序案件则一般会在进入进一步审查的九十日审限内完成审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反垄断法》下增加了“停钟制度”,即新《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案件整体审限可能因“停钟”而进一步拉长,建议相关经营者积极配合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避免审限被中止计算。
除上述时限区别外,简易案件还存在公示期程序,即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简易案件后,需要对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含节假日)。该公示期计入审限,因此简易案件不会因公示流程而进一步加长审限。
4. 公示流程差异
在公示流程以及公示的内容角度,简易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简易案件需要填写简易案件公示表,并对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具体公示内容包括案件名称、交易概况、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适用简易案件理由以及简单的市场占比情况等。而普通程序案件则没有该等公示流程,仅在案件最终取得批准后就案件通过批准事宜进行简单公示,因此,对于部分保密要求较高的案件来说,即使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经营者也可根据自身需求以普通程序进行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申报流程中,无论是简易案件还是普通程序案件,都会同时提供保密版本和非保密版本两版案件材料,根据实践,一般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虽没有公示流程,反垄断局仍有可能就相关信息与国家各部委、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上下游客户等联系确认,若有保密诉求届时也可以通过律师提示总局。
02
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要点提示
(一) 反垄断法下的“控制权”
确定是否具有反垄断法项下的“控制权”是确认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从而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一步。反垄断法所称之“控制权”(此处所称反垄断法下的“控制权”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拥有控制权和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下同),与公司法下所理解的股权上的“控制权”概念不同,与财务上的概念也不相同,反垄断法下的控制权不仅仅依据股权比例判断,更多的需要参考经营者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判断。具体而言,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反垄断法概念中的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2) 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3) 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4) 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5) 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6) 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7) 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8)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律师协助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对另一个经营者存在控制权时,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一般而言,可能存在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这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中极为常见。在实务中,在判断是否拥有控制权时,除需考虑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外,一般会重点考虑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
这也意味着,并非只有取得50%以上股权的收、并购交易、新设合营企业才有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有时候即使只是小比例的股权投资,即在不谋求《公司法》项下的控制权的情况下,仍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控制权”,从而根据交易本身的性质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对于大部分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在达到一定体量的情况下,在其对外投资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表决事项及表决机制的设计(尤其是一票否决权对应的事项是否影响公司日常管理及经营决策),避免因忽略其构成经营者集中而未能进行申报,从而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资产收购或者一些以合同形式(例如通过表决权委托)等并非股权交易的方式,事实上取得《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控制权”的,仍有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而可能需要进行申报。
(二) “应报未报”及“抢跑”的风险及建议
1. “应报未报”及“抢跑”的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 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申报标准,但未经申报即实施集中的,即“应报未报”;
(2) 申报经营者集中后,在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前实施集中,即已申报但在获得批准前“抢跑”。
一般大家都容易忽视已申报但在获得批准前“抢跑”这一违法行为,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是否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因此建议经营者注意,如相关交易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在经营者集中申报通过前,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被认为“实施集中”的行为。否则根据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1)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 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且对于该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一旦调查程序启动,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自相关违法案件立案之日起经营者将面对最长可达210日的调查程序,在此期间,经营者应当停止违法行为。也就是一旦违规,除了需要经历更加漫长的处罚调查程序外,还需要面对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风险,且在此期间经营者需要停止违法行为,即不能实际对标的企业进行经营。
2. “应报未报”及“抢跑”一旦发生的建议
若不慎确实发生了“应报未报”或“抢跑”的情形,我们通常建议:一方面,应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尽快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相关违法行为,并收集准备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在新设合营企业案件中,建议合资各方均不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向合营企业注入资金、向合营企业委派高管或开展任何实际经营管理业务等在内的与实际经营相关的事宜;若合营企业已经开展部分业务的,也建议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尽可能恢复到刚设立时的状态,且收集及保留相关书面证明文件(例如银行流水或公司内部账册等),以尽量降低风险。
此外,据反垄断局官方发布信息,各省市市场监管局依托当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设立经营者集中预警提示功能,以弹窗等形式提示经营者集中申报。具体实践中该等“弹窗”的呈现方式,以及其是否能够真正提示到各位经营者关注经营者集中申报环节有待进一步验证。
03
常见Q&A
Q1
什么时间进行申报?
A1: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应该在签署集中协议后,实施集中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参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如果是为同一经济目的,经营者之间确定发生的分步骤实施的收购交易,如果各步交易之间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可能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在实施第一步前需要申报。即A企业与B企业签署一份交易协议,根据该协议,A企业确定将分三步收购B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第一次收购16%股权、第二次收购34%股权、第三次收购剩余股权,最终完成全部100%股权收购,该多步交易很可能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如果达到申报标准,需要在实施第一步前申报,否则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仍然受到上述限制。
因此,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当经营者规模达到一定程度,除非放弃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控制权,否则很难规避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考虑到罚则的大幅度提升及上文提及的法律风险和漫长程序,建议经营者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
Q2
涉外交易如何进行申报,有什么注意要点?
A2:根据《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不同司法辖区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程序等规定存在差异,对在本司法辖区以外发生但对本司法辖区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同样适用其反垄断法。举个例子,即使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企业,但如果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在中国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申报手续,在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规定,但各个国家规定不同。因此,在经营者开展涉外的经营者集中业务时,需要同时关注可能涉及到的境外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并购控制反垄断监管法律规定。
大多数司法辖区设有集中申报制度,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并、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交易时,同一项交易(包括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可能需要在多个司法辖区进行申报。企业在开展相关交易前,应当全面了解各相关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充分利用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前商谈机制,评估申报义务并依法及时申报。企业收购境外目标公司还应当特别注意目标公司是否涉及反垄断法律责任或者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评估该法律责任在收购后是否可能被附加至母公司或者买方。
Q3
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在交易阶段需要注意什么?
A3:一般而言,在交易设计阶段即需要考虑是否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环节,如涉及的需据此合理安排交易时间表,预留相应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间。对于部分财务投资而言,一般取得的股权比例极低,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商业角度进行取舍,考虑是否设置业务经营层面的一票否决权或是否对高管任免等进行决定,如做出相关设置从而被认定为取得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控制权”,在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情况下,将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从而可能影响交易进度。
从交易文件条款设置角度,需要注意将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纳入交易文件条款,将其作为交割前必须完成的事项且安排经营者集中申报若无法通过或被附条件通过的后续安排条款,合理设置交割时间;同时,应避免在交易文件中出现抢跑的任何情形,以避免因“抢跑”而遭受不必要的处罚。
Q4
市场分散,市场占有率极低,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A4: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事前审查的环节,为的是避免企业因集中而形成垄断效应,影响经济及市场秩序。因此其需要设计非常明确的申报标准,而“市场占有率”的概念还涉及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界定,统计方式的选择,数据来源的准确性等等问题,并非容易获取的信息,以“市场占有率”作为申报标准可行性极低,我国的法律也并没有以此作为申报标准。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的阶段,无需考虑经营者本身的市场占有率情况,而仅以其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以及经营者本身营业额规模为标准进行判断。对于市场占有率极低的经营者,反垄断法设计了简易程序作为解决方案,尽量简化所需提交的材料、缩短审批时限,避免因此给交易造成太大的障碍。我们相信,未来反垄断局还将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申报流程。
Q5
新设合营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A5:首先要看新设合营企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反过来说,如果新设合营企业是由一方单独控制,那么就不构成经营者集中了。在判断这个新设合营企业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前提下,当其满足了“(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之一时,则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此外,在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中,需要提示的是,这往往会需要经营者对新设合营企业未来的主要业务类型以及大致占比、未来3-5年内新设合营企业在每个业务业务领域的营业额情况进行预估。以此来帮助我们对相关产品市场、地域市场进行划分,同时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分析。这也是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标准之一。
Q6
国资企业内部重组,实际控制人都是国资委没有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A6: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有两种豁免的情形: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在国资企业内部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每个经营者在穿透后都由国资委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这个时候能否适用这个例外条款,而减免申报程序?根据我们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以及长期与经营者集中申报老师的沟通,反垄断法所谓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国资委本身并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因而并非反垄断法所谓的“经营者”。因此对于国资交易而言,即使是基于产业整合等目的由地方国资委主导进行的国资重组交易,依然不能忽略经营者集中申报步骤,否则会同样面临法律风险。
Q7
上市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有什么关注点?
A7:在分析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时,营业额计算需要层层穿透,实操上一般是计算最终控制人层面合并口径的营业额,对于上市公司,该数据往往高于中国境内4亿,因此当其交易的对象体量也足够大时,需要格外注意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并在交易层面即做好时间规划,将经营者集中申报嵌套入交易文件中。其次,上市公司由于股权本身较为分散,其实际控制人往往不一定取得其50%以上股权,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豁免情形严格限制要求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因此即使是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进行的内部重组,也经常无法适用豁免条件,从而依然需要进行申报流程。同时,在上市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时候,考虑到上市公司本身在交易所有披露要求,对于交易的进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的进展等均可能涉及披露,需要注意就相关事项与券商、律师进行同步和沟通。
Q8
在申报流程中,经营者需要做哪些事?
A8:在聘请了专业律师的情况下,经营者所需要做的就是配合工作,包括与律师保持沟通,及时向律师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对涉及相关行业的、市场的问题进行解答,及时反馈部分需要经营者盖章的文件等等。一般而言,律师会收集相关信息并为经营者起草全套申报资料,并在经经营者确认后为其在线上申报系统进行上传申报,在申报资料递交后,律师会与审核老师取得联系,确认审核进度,及时提供需要补充的文件。在律师对所有文件进行准备时,其中最重要、最复杂的内容为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这有赖于经营者对公司业务情况的详细介绍,以及律师对相关行业的理解和专业判断。最终,如以简易案件申报且进展顺利,则经营者取得的反馈文件为《受理通知书》以及《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同时,还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到相应的公示信息。其中《受理通知书》为审限开始计算的标志,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前后,简易案件即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待审查完毕,经营者即可取得《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据此经营者可按照交易文件相关约定进行交割程序。
Q9
经营者如何进行合规管理?
A9:参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对于规模较大、具有经营者集中需求的经营者而言,建议适时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覆盖集团公司各层级公司。必要时可以设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制定、评估、更新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识别、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及时制止、纠正不合规的行为;同时为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建议、咨询和指导,并组织开展相关合规培训,制定奖惩措施等等。此外,在投资并购决策和执行流程中建议增加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审核程序,提早做好申报准备以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除标注“原创”外,均转载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